导图社区 民事权利及民事义务第三章
民事权利及民事义务,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有权利必有义务; 无义务则无权利;有义务就有强制;有权利就有救济。
诉讼时效及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义务人即有权提出拒绝履行抗辩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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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
分类
以权利保护的利益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为标准
财产权(广义)
物权
债权
无形财产权
非财产权(基于一定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而设定的权利)
人格权
身份权
以权利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
绝对权(对所有人产生效力,例人格权、身份权等)
相对权(指能够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债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
支配权
请求权
形成权(权利人完全凭借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抗辩权(权利人用以对抗请求权或其他权利效力的权利)
以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或以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的不同地位为标准
主权利(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
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
以权利是否可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
专属权(依附于民事主体、专属民事主体享有、行使,不能任意移转的权利)
非专属权(不依附于民事主体,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移转)
以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
原权利(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产生的权利,例物权)
救济权(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援性作用的权利,例物权救济权)
变动(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取得
原始取得(独立的,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例:因合法建造房屋而取得房屋所得权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权利的情形)
因买卖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变更(民事权利主体、内容等方面的变更)
消灭(特定主体的权利不复存在)
救济
公力救济(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侵犯他人权利时,国家机关根据权 利主体的请求,对收到侵害的权利予以保护的公权行为)
私力救济(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借自身 的力量对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实施保护的行为)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在情势紧急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公权力救济 的情况下实施扣押他人财产、拘束他人行为自由的合法措施)
救助行为(见义勇为)
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有权利必有义务; 无义务则无权利;有义务就有强制;有权利就有救济
已义务发生依据为标准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以义务的内容为标准
积极义务
消极义务
以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为标准
专属义务
非专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