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3、行政法
13、行政法的思维导图,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编辑于2023-05-09 16:41:26 四川省行政法
行政法概述
行政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最基本的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行政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
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首要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法无授权则禁止
合理行政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
(2)行使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和目的、适当,避免损害当事人权益
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
(2)公众参与原则
(3)回避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1)积极履行职责,保证行政效率
(2)便利当事人
诚实守信原则
(1)行政信息真实
(2)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已生效程序
(3)因国家/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并对损失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职权与职责相统一
(2)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
地位作用
地位
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作用
(1)维护: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手段,有效地规范、约束相对人的行为
(2)监督
在各类监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就是行政法监督。
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行事方式及法律责任等方式,可以达到有效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违法或滥用的目的
(3)保护
①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
②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驶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
行政主体(官)
行政机关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政府的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区公所: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街道办: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部门的派出机构
公安派出所
税务所
环保所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民)
我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
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2)智力成果;(3)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内容
核心部分:行政法上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
还包括: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和事实
行政程序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总和
法律价值
(1)扩大公民行使参政权的途径
(2)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
(3)提高行政效率
(4)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行为
含义
(1)主体是行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
(2)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单纯的建议、劝告等,不是行政行为)
类型
抽象与具体行政行为
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1)看该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是否明确、固定
(2)看适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费”还是反复使用
(3)抽象行政行为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内部与外部行政行为
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
(1)若涉及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特有的权利义务,则为内部行政行为
(2)反之,为外部行政行为
作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为标准
要式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
要式: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
依职权和应请求行政行为
以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
附条款和无附条款行政行为
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
授益与不利行政行为
以对其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
独立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以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
单方与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即能成立,无须行政相对人同意(具体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合意(典型:行政合同)
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
区别: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是否由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决定
效力
公定力
推定合法,不得随意否定
确定力
行政处理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形式确定力
实质确定力
拘束力
行政处理生效后,具有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
执行力
自行履行
强制履行
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有错误
(2)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3)行政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4)行政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行政违法与不当的区别
(1)侵犯的行政关系性质不同
违法侵犯的是合法性
不当侵犯的是合理性
(2)范围不同
违法:可能发生在自由裁量行为中,也可能发生在羁束行为中
不当:仅发生在自由裁量行为中
(3)责任不同
违法:违法行为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责任(包括补救性和惩罚性行政责任)
不当: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责任;必须承担时,一般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
(4)法律效力不同
违法:行为一概无效,对相对人没有拘束力
不当:并非绝对无效;在行政诉讼中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行政复议中可以审查行政行为适当性,对明显不当的行为作出撤销、变更和责令重作的复议决定
行政管理
概念
主体:国家行政机构
对象:社会公共事务(主要)、政府自身内部事物(国家事务)
本质:管理和服务活动
中国政府的改革方向:服务型政府
目的:公共利益和目的
基础:公共权力和法律
行政职能
含义
主体:政府
“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如何分配”
目的
实现国家利益
满足社会需要
政府基本职能
政治职能
(1)阶级专政职能(对敌人)
(2)军事保卫职能(国防)
(3)社会治安职能(重政治非社会)
(4)民主政治职能(选举、秩序)
(5)国际交往职能(外交)
经济职能
(1)计划指导职能(经济规划)
(2)培育、完善市场机制职能(避免市场失灵)
(3)宏观调控职能(财政、货币)
(4)服务职能(为人民、企业服务)
(5)检查监督职能(市场监督)
文化职能
(1)发展科学技术
(2)发展教育
(3)发展文化事业
(4)发展体育、卫生
科教文体卫
社会职能
(1)社会服务
(2)社会保障
(3)环境保护
(4)人口控制
行政监督
含义
主体:各类监督主体
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性质:法制监督
目的: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理、有效
分类
内部监督
一般监督(层级监督)
上级——下级
下级——上级
专门监督(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经济、财政的监督
外部监督
(1)立法监督——人大、人常
(2)司法监督——人民法院、检察院
(3)监察监督——监察委
(4)政党监督——中共(为主)、民主党派-政协(为辅)
(5)社会监督——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公民个人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措施
性质
暂时性限制(限、封、冻、扣)
种类
限制人身自由
强制隔离、强制解毒、强制酒醒...
查封、扣押
三个不得
无关不得查封
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不得重复查封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
查封、扣押期限:30日+30日
与案件无关的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
妥善保管
不得使用,损坏要赔偿
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冻结
冻结的金额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期限:30日+30日,不得重复冻结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解除冻结
行政强制执行
性质
强制履行义务(划、加、碍、履、拍)
种类
间接强制执行
执行罚: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代履行
行政机关或委托第三方代履行
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直接强制执行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程序
执行协议: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人性化执行
不得夜间、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紧急情况除外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电、热、燃气等方式
针对违建,先公告给机会,再强拆
强制执行权
公安
税务
海关
国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法
种类
(1)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资格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行为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原则
公正、公开
设定权限
(1)法律可以设所有
(2)行政法规不拘留
(3)地方法规不拘吊
(4)规章警罚和通报
实施机关
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限制人身自由(拘留)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可以委托相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1)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2)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3)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管辖
一般情形
违法行为发生地(实施地、途径地、结果地)
管辖争议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
协商解决——>报请共同上级机关指定
也可由共同上级机关直接指定
适用
处罚情形
可以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应当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违法,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危害后果的
(4)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另有规定除外
(5)超过两年未被发现,涉及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超过五年未被发现,不处罚,另有规定除外
不满14 精神病 超过2 5 没后果 没有过错要证明
应当从减处罚
(1)已满十四不满十八的未成年人违法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
可以从减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时,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般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证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做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撤回并公开说明理由
简易程序
(1)二百、三千或警告,执法人员当场罚(2人以上,警察可1人)
(2)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普通程序
(1)启动程序:立案
(2)调查取证:至少2人执法人员+出示证件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处罚决定
对案情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定事项法制审核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者重大权益,已听证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4)其他
(5)决定书送达
当场送达
7日内送达
听证程序
可听证事项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大降吊、停关从,可听证
(5)其他
听证费用
当事人不承担
听证程序
(1)时间: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2)听证公开:原则上公开,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3)回避:非本案调差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参加: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人代理
(5)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中途推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6)听证笔录: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据规定做出决定
执行
(1)不停止原则
例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4罚提出复议或诉讼,可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暂缓
(2)罚缴分离原则
15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银行上缴国库
(3)当场收缴
情形(满足其一):100元以下、事后难执行、交通不便自己提
程序:出具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罚款上缴:自收缴之日(水上,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两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4)强制执行
a.每日3%加罚,加罚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b.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法
概念
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
复议范围
可以复议
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不可复议
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国家行为;刑事侦查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调解;行政指导
复议申请
期限: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除外(可口头可书面)
申请人
(1)有权申请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
(2)有权申请的为无人或限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申请
(3)有权申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
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该派出机关【行政公署代政府行使管辖权力】
(4)海关、外汇管理、金融、国税等垂直管理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5)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己复议; 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国务院裁决(最终裁决)
(6)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8)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本级政府
(9)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
(10)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11)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复议受理
(1)审查期限:自收到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
(2)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审查原则
a.书面审查原则
b.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c.不停止执行原则
d.可以停止的情况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复议决定
(1)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延长最多不超过30天
(2)决定书:制作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3)生效: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复议不加罚)
(5)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
a.维持原决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
基本原则
(1)依法受理,依法应诉
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正职、副职、分管负责人)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工作人员出庭
(2)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置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案件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合法性审查原则
(5)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组成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6)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7)辩论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8)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组成:审判员组成;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
人数:3人以上单数
(2)回避制度
回避人员:审判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员、勘验员
回避原则: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3)公开审判制度
原则上公开审判
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申请不公开:商业秘密
一律公开宣判
(4)两审终审制度
两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最高级法院一审终审)
受案排除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行政调解、指导行为
(6)过程性行为,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7)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8)不产生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原则去基层
普通一审行政案件
例外去中院
(1)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
高院
本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
最高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
地域管辖
原则去被告(行政机关)
例外有三个
(1)复议的案件
原机关所在地
复议机关所在地
(2)人身自由案件
原告所在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被告所在地
(3)不动产案件
不动产所在地
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有管辖权,可选择其中一个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
移送管辖
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上报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上级有权审理下级管辖的一审案件
下级对其管辖的一审案件,认为需要上级审理或指定管辖的,报请上级决定
诉讼参加人
原告
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不依法履行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
一般情形
谁作出,就告谁
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共同被告
复议后被告
复议维持一起告
复议改变告复议
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告原行为的,原机关是被告
告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被授权的组织所作的
被授权的组织是被告
被委托的组织所作的
委托的机关是被告
被撤销的机关所作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是被告
起诉期限
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起诉
复议逾期不做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另有规定除外
普通起诉期限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另有规定除外
不动产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不予受理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不履行
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可以提起诉讼。对履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起诉期限不受限制
审理和判决
一般规定
(1)诉讼不停止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裁定停止执行(满足之一)
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c.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先予执行
对起诉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低保和工伤、医保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4)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
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5)判决变更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6)撤诉
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审普通程序
(1)发送起诉状
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2)提出答辩状
被告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
(3)公开宣判
一律公开宣判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力、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4)第一审审限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
是否适用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除以上,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不适用: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审判组织形式和审限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第二审程序
上诉
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
逾期不上诉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限
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特殊情况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