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总论05民事诉讼
第一章总论05民事诉讼的思维导图,分享了适用范围、审判制度、民事诉讼管辖、诉讼参加人、审判程序、法院调解、执行程序的知识,快来看看吧!
编辑于2023-05-10 17:13:06 天津市民事诉讼
(一)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民事纠纷案件
商事纠纷
劳动争议
法定的非诉案件
(二)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
一般情况
(1)四级法院
最高、高级、中级、基层
(2)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
(3)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4)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特殊情况
一审终审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2.合议制度
独任制(1名审判员)
可以独任审理的情形
一审
①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阶段审理的民事案件
②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审
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不服裁定提起上诉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不得独任审理的情形
①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②涉及群众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③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④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杂症的案件
合议庭的组成(3名以上审判人员)
一审
审判员1名+陪审员2名
一般案件
审判员3名
选民资格案、重大疑难案
二审
审判员3名
3.回避制度
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途径
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
应当回避的情形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公开审判
一般情况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特殊情况
依法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
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三)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四级法院
最高、高级、中级、基层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原告就被告
被告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3)专属管辖
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具体规定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4)协议管辖(约定管辖)
可协议纠纷类型
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协议的管辖法院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
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但不能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立案在先的原则
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禁止踢皮球的原则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四)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代理人
律师
(五)审判程序
第一审判程序
普通程序
起诉的法定条件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开庭并公开审理
简易程序
一般诉讼程序
适用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开庭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试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可简易的程序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缺席审判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审判制度
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变更
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不适用
被告人下落不明
发回重申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涉及国家、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人起诉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前提
满足适用简易程序条件且金额较小
具体内容
应当适用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
约定适用
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
不适用情形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涉外案件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简化程度
可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二审判程序(上诉程序)
前提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对重案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上诉期
判决
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
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二审判决
最终的判决、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
前提
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谁可以提出再审
(1)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不走回头路)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决提出申请的
人民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决除外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后又提出申请的
(六)法院调解
1.可以调解
自愿原则
2.不得调解
(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非诉案件
(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调解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1)该案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2)当事人在诉讼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
(3)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4)对调解书不得上诉
(5)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七)执行程序
1.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2.强制执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申请执行期间
(1)一般情况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起算点,2年
(2)分期履行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起算点,2年
(3)未规定履行期间
法律文书生效之日为起算点,2年
申请执行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超期申请
(1)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3)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