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01】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考试大纲要求:了解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熟悉我国法律规体系各个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掌握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各个层次的制定、发布部门和法律地位。
《史记》思维导图读书笔记,笔记根据岳麓书社《史记》评注本、中华书局三全本《史记》、许嘉璐主编《二十四史全译》史记上下两册,以及中国文史出版社的《史记精注全译》、商务印书馆《史记文白对照本》等五本书的阅读笔记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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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备考笔记【01】
绘图:花漾春天 软件:MindMaster 书籍:《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编写
第一部分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学习要点
了解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熟悉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各个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掌握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各个层次的制定、发布部门和法律地位。
一、核安全的定义
定义
核安全一词是核与辐射安全的简称
核安全监管
我国核安全监管(含军用)包括6个方面
核设施安全监管
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
放射性废物监管
辐射环境检测
核与辐射应急准备与响应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监管
二、核安全法律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效力分为三个层级
第一层为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起决定性作用。
第二层为国务院条例,即通常所说的行政法规,是国家法律在某一个方面的进一步细化,规定了该方面的法规要求。
第三层为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国务院条例实施细则及其附件、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等两部分。
核安全法律体系
第一层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
未发布
第二层级:国务院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层级: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
第0部分 通用系列规章
HAF001: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
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附件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第1部分 核动力厂系列规章
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国核安发〔 2023 〕 38 号,重新修订了《核动力厂厂址评价安全规定》(HAF101)
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HAF103/01:附件: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第2部分 研究堆系列规章
HAF201: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HAF202: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第3部分 非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规章
HAF301: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第4部分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规章
HAF401: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HAF402: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第5部分 核材料管制系列规章
HAF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第6部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规章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2019--生态环境部令第6号令废止此规定 新发布文件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HAF60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
2019--生态环境部令第5号宣布废止 新发布文件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第7部分 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系列规章
HAF70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21年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 1.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托运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位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 2.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HAF70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8部分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规章
HAF80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21年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机构编制的规定。 2.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HAF80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9部分 辐射环境系列规章
HAF90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重要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 年第62号
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
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
国环规辐射〔2016〕1号
关于印发《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3〕165号
关于印发《研究堆安全分类(试行)》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6〕79号
关于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 2016 年修订)》及有关解释说明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31号
关于发布《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告2017 年第65号
关于发布《放射性废物分类》的公告
人发〔2002〕106号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国核安发〔2010〕25 号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名录(第一批)
人社部发〔2017〕6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2019--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新增
2019-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2020-生态环境部令第13号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
国际公约与相关文件
《核安全公约》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