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药物分析 第二章 药品标准与药典
药物分析 第二章 药品标准与药典的思维导图,药品标准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处方来源、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编辑于2023-05-13 21:59:04 江西药品标准与药典
药品标准
药品标准概念
药品标准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处方来源、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质量研究的目的
药品质量研究的目的是针对药品的质量进行全面研究,制定适宜的质量控制项目和指标要求(药品标准),保障药品质量稳定均一可控,达到用药安全、有效和合理的目标
《中国药典》的内容与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ChP),是中国的最高药品标准的法典;《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所载同品种或相关内容的上版药典标准或原国家药品标准即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的内容
《中国药典》收载国家药品标准,主要由凡例、通用技术要求和品种正文构成;《中国药典》(2020年版)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
一部收载中药,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及相关通用技术要求,四部收载通用技术要求和药用辅料
品种正文
品种正文:《中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为品种正文
品种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处方来源、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凡例
凡例: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对品种正文、通用技术要求以及药品质量检验和检定中有关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和基本要求
通用技术要求
通用技术要求:四部收载的通用技术要求包括《中国药典》收载的通则、指导原则以及生物制品通则和相关总论等
通则主要包括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指导原则等
索引
索引:为方便使用和检索,《中国药典》均附有索引
《中国药典》的进展
《中国药典》的进展:1953、1963、1977、1985、1990、1995、2000、2005、2010、2015、2020(第11版)(《中国药典》自1985年起每5年修订发行1次印刷版
药品标准术语
药品生产活动
《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标准的分类
国家药品标准
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为药品注册标准,也是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注册检验
标准复核
是指对申请人申报药品标准中设定项目的科学性,检验方法的可行性,质控指标的合理性等进行实验室评估。
样品检验
指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药品审评中心核定的药品质量标准对样品进行的实验室检验。
临床试验药物标准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临床试验药物仍然处于试验研究阶段,临床试验药物标准由药物开发研究机构根据管理规范进行研究和起草,仅仅适用于要临床试验药物的质量控制。
企业药品标准
企业药品标准必须高于法定标准的要求。
制定药品标准的原则
科学性:确保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倡导实用、环保、符合国情
先进性:反映国内外质量控制的先进水平,科学合理,就高不就低,国际化原则
规范性:体例格式、文字术语、计量单位、数字符号及通用检测方法统一规范
权威性:国家药品标准应具有法律效力
药品标准的术语
凡例是正确使用《中国药典》,对品种正文、通用技术要求以及药品质量检验和检定中有关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和基本要求
品种正文:品名(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与英文名)、有机药物的结构式、分子式与分子量、来源或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含量或效价规定、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或效价测定、类别、规格、贮藏、制剂、标注、杂质信息等
通用技术要求:药典通用技术要求(简称通则)包括《中国药典》收载的通则、指导原则以及生物制品通则和相关总论等;通则主要包括制剂通则、其他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制剂通则系为按照药物剂型分类
药品名称:药品中文名称通常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CADN)收载的名称及其命名原则命名;药品英文名称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药品通用名称: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有机化学命名原则》,母体的选定须于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的命名系统一致;化学结构式: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药物化学结构式书写指南”
制法:制法主要记载药品的重要工艺要求和质量管理要求;制剂生产中使用的原料药和辅料,均应符合ChP的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院制剂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
性状:性状是对药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药品在质量特性;其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可反映药品的纯度,是评价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外观性状
溶解度
物理常数
鉴别:鉴别是根据药物的某些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特性所进行的药物鉴别试验,用于判断药品的真伪,包括区分药物类别的一般鉴别试验和证实具体药物的专属鉴别试验
检查:检查是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和纯度四个方面的状态所进行的试验分析,包括反映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试验方法与限度、反映药品制备工艺的均一性和纯度等要求的内容
含量测定:含量测定是指采用药品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药品(原料及制剂)中有效成分(API)的含量进行测定,一般可采用化学、仪器或生物测定方法
类别:类别按药物的主要作用与主要用途或学科的归属划分,不排除在临床实践的基础上作其他类别药物使用
制剂的规格:制剂的规格系指每一支、片或其他每一个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的质量(或效价)或含量(%)或装量,即制剂的标示量(列:1ml:10mg)
贮藏:药品的贮藏条件、有效期的确定等都是由稳定性试验来确定的;除另有规定外,贮藏项下未规定贮藏温度的一般系指常温
检验方法和限度:
检验方法
药品均应按照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限度
限度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中间数值,规定的数值最后一位数字是有效位.
原料药的含量
除另有注明者外,均按重量计
制剂的含量限度
是主成分的含量范围(通常用标示量的百分含量,即百分标示量表示)
标准物质: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检验,鉴别,检查含量或效价测定中使用的具有确定特性或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给供需药品赋值或鉴别用的物质。
标准品
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其特性量值一般按效价单位IU/U(或重量单位μg)计
对照品
系指采用理化方法进行鉴别、检查或含量测定时所用的标准物质,其特性量值一般按纯度(%)计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
主要为中药检验中使用的标准物质
参考品
主要为生物制品检验中使用的标准物质
工作标准物质
仅适用于药物质量研究时自用
计量:计算分子量以及换算因子等使用的原子量,均按最新国际原子量表推荐的原子量。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单位符号
滴定液和试液的浓度
以mol/L(摩尔/升)表示者,其浓度要求精密标定的滴定液用“XXX滴定液(YYYmol/L)”表示;作其他用途不需精密标定其浓度时,用“YYYmol/L XXX溶液”表示,以示区别。
温度
通常用(℃),必要时用(k)
常用比例符号
缩写“ppm”和“ppb”分别表示百万分比和十亿分比,系指质量或体积的比例。溶液后标(1→10)等符号,系指将1.0g固体溶质或1。0ml液体溶质加溶剂稀释成10ml的溶液,未指明用何种溶剂时,均系指水溶液
液体的滴
系在20℃时,以1.0ml水为20滴进行换算
药筛
六号筛一百目
乙醇
乙醇未指明浓度时,均系指95%(ml/ml)的乙醇,乙醇的百分比,指在20℃时容量的比例
精确度:药品检验中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的精密度必须符合现行版药典的规定。
称重与量取
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遵循“4舍6入5成双”的原则
恒重
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质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据徐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
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中的取用量按检查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
空白试验
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灯亮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的量(ml)之差进行计算
试验温度
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25℃±2℃为准
试药、试液、指示剂: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纯化水;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系指石蕊试纸
基准试剂
分析纯
化学纯
标准滴定液用
优级纯
动物试验
说明书、包装、标签
药品说明书
药品说明书是以应用文体的方式对药品进行相对详细的表述,使人了解和认识所介绍的药品,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
药品标签
分为外标签跟内标签。ps: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药品包装
药包材即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考察包材相容性,应符合有关规定,应无毒、洁净,与内容药品应不发生化学反应并不得影响内容药品的质量
特殊标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国外主要药典简介
《美国药典》
《美国药典》的进展
《美国药典》USP现每年一修订、《美国国家处方集》NF现每年三修订
《美国药典》的内容
由凡例,正文,通则,索引等组成
《美国药典》配套产品
USP对照品、USP色谱数据库、药剂师配方指南、USP词典、USP草药典
《欧洲药典》
EP由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起草和出版,固定为每三年修订一版,现行第11版
《英国药典》
BP,一年一版,现行BP2022
《日本药局方》
JP,现行JP82020年修订出版;《国际药典》Ph.Int,现行第10版
药品检验与监督
检验机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境外生产药品的药品注册检验由中检院组织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实施
检验要求与程序
药品检验工作的基本程序一般包括取样(检品收检)、检验、留样、报告
取样(检品收检):取样必须具有科学性、真实性和代表性,取样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均匀、合理;
常规检品
收检数量为一次全项检验用量的3倍(1/3供实验室分析,1/3供复核,1/3留样保存)
委托检验
复核检品
检验:
检验要求:依据标准SOP进行,规范、严谨、准确、公正;检品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检验,见习期人员、外来进修或实习人员不得独立进行检验分析;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或结果处于边缘的项目,除另有规定以一次检验结果为准,不得复检外,一般应予复检
检验记录:及时如实记录,严禁事先记录、补记或转抄;记录原始、真实,内容完整、齐全,书写清晰、整洁;原始记录应按页编号,归档保存
检验过程
检验准备
应注意检品标签与检验要求内容是否相符,逐一查对检品的编号、品名、规格、批号和效期,生产单位或产地,检验目的和收检日期,以及样品的数量和封装情况等,并将样品的编号与品名记录于检验记录纸上;
检验依据
应先写明检验的依据,凡按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外药典检验者,应列出标准名称、版本和页数,凡按送验者所附检验资料或有关文献检验者,应先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其前述有关资料的影印件附于检验记录之后,或标明归档编码
检验操作
记录检验过程中观察到实际情况,遇异常的现象,则应详细记录,并鲜明标出,以便进一步研究,计算注意有效数字和数值的修约及其运算,如发现记录有误,可用单线划去并保持原有的字迹可辨,不得擦抹涂改,并应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对废弃的数据或失败的实验,应及时分析其可能的原因,并在原始记录上注明
标准物质
检验中使用的标准物质,应记录其来源、批号和使用前的处理
检验项目与结果
根据检验结果作出单项结论(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并签署检验者的姓名
检验结果审核
检验记录逐页顺序编号,根据各项检验结果认真填写检验登记,并对检品作出明确的结论,检验人员签名后,经复核人对所依照标准检验的规范性、试验内容的完整性、计算结果准确性和判断结论的合理性等进行校核并签名,再由负责人审核
留样:检品必须留样,数量不得少于一次全检用量
报告:法律效力,依据准确、数据无误、结论明确;每一张药品检验报告书只针对一个批号;剩余检品、原始记录、检验补肝肾,均应经核对人员逐项核对,负责人审核
法律责任
未取得证件: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劣药: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假药:成分不符、冒充、变质、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劣药:含量不符、污染、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未标明或更改产品批号、超过有效期、擅自添加防腐剂或者辅料、其他
杂质限度检查用
杂质限度检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