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8章8——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撤销权
2023CPA-《经济法》-破产(破产撤销权),《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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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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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8——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1.《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不合理】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补担保】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提前偿】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弃债权】放弃债权的。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出现破产情形的除外。
2.【《企业破产法》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无物权担保)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做题时
1. 如果C提前清偿债务的日期发生在A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前不可撤销。
2.如果C提前清偿债务的日期发生在A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①先受理+后到期=可撤销;
②先到期+后受理=不可撤销(原则上);
③先到期+后受理+6个月内+破产原因=可撤销(②的例外)
③最难,若AC间隔超过6个月,不考虑③情形
3.不得撤销
(1)对有物权担保债权人在担保物的市价范围内所做的清偿不受限制。
(2)【针对《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3)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4.破产撤销权的消灭
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 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2年之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or可行使民法撤销权追回的财产)时,仍可行使相应权利追回财产(但不能再行使破产撤销权了)。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两年内追回,用于对全体债权人分配; 两年后追回的,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