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整理了财产犯罪的既遂、财产犯罪的数额、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财产性利益、财产犯罪的罪数联系(重中之重)的知识。
编辑于2023-05-21 16:39:28 广东⭐️⭐️⭐️⭐️⭐️(5.21进阶)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的既遂
既遂标准
取得型财产犯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夺罪)要构成既遂,要求实现非法占有目的,也即要求建立自己的占有。 这类犯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控制财物(取得控制说)
具体分析
小件财物
例:甲在珠宝柜台偷到一枚戒指,装进口袋,离开柜台,尚未出商场时被保安抓获。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结论】小件财物,置于个人专属领域(例如装进口袋),就构成既遂
大件财物
例:甲到家电商场盗窃电冰箱,将电冰箱拖出专卖柜台时不是既遂,拖出商场大门时才是既遂
在空间上,行为人建立自己的占有,既包括紧密占有,也包括松弛占有。也即,只要财物处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内即可,可以与之保持相当的空间距离。结论:行为人将财物置于某个隐蔽地点,就算既遂
例:甲晚上入室盗窃,窃得主人的皮箱,扔到院墙外的僻静处,属于既遂。即使被别人捡走,仍然是既遂,不能变回未遂
财产犯罪的数额
数额档次
第一档:价值数额较大,值得刑法完整保护。所谓完整保护, 指所有的财产犯罪都要保护。数额较大一般指2000元左右
例:商场发行的购物卡,不记名、不挂失。存有3000 元的购物卡本身就是价值数额较大的财物。盗窃这样的购物卡,就等于盗窃了价值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第二档: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有限保护。所谓有限保护,是指不是所有财产犯罪都保护,只有四个罪名保护:抢劫罪,特殊类型的盗窃罪(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例:银行卡的特征是实名制、设有密码、可挂失。盗窃了银行卡,并不能排他的控制支配卡里的资金,并不能对卡里资金建立自己的占有。因此,盗窃了存有3000元的银行卡,不等于盗窃了价值 3000 元的财物。因此,用普通盗窃方式盗窃银行卡或诈骗银行卡,不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只有此后使用卡,花了其中的钱,才可能构成犯罪。不过,银行卡虽然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有限保护,因此,抢劫或入户盗窃一张银行卡,构成抢劫罪、盗窃罪
主客观相一致问题
“盗窃罪”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是2000元左右,“数额巨大”是3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 30 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
违禁品的数额
财物的价值包括积极价值和消极价值。消极价值,是指不能给人或社会带来积极价值,但落入不法分子之手会给他人或社会带来财产损失或其他危害
在计算违禁品的价值数额时,可参考其非法交易的价值数额(行情价)。根据违禁品的具体价值数额来确定其处在三个档次的哪个档次,依此判断犯罪成立条件和既遂条件
例: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20万元的假币具有消极价值,该价值可以根据非法交易的行情价来衡量,至少达到 2000 元左右,也即“数额较大”。因此,乙构成抢夺罪既遂。如果乙想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抢夺到对方的提包,发现里面只有500 元假币,由于500元假币的价值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因此乙构成抢夺罪未遂
例:甲想盗窃乙的100克毒品,并且盗窃到手。经评估,100克毒品价值1万元(非法交易的行情价)。甲构成盗窃罪既遂。如果甲盗窃到手的只有1克(价值100元)则构成盗窃罪未遂
犯罪所得数额的认定
犯罪所得数额(既遂数额)不受事后影响
“窃数额较大财物”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中的“主观认识”是指行为时的主观认识,而非结果时的主观认识
数额计算的时间点
【结论】犯罪所得的数额以犯罪时为准。犯罪所得的收益的数额以犯罪后案发时为准
例:甲盗窃了乙的10万元,然后用来炒股,赚了1万元,后又赔了5000元,截止案发时经结算,共赚了2万元。犯罪所得数额是10万元。犯罪所得的收益是2万元
例:甲送官员价值100万元的股份,日后涨到150万元。受贿数额是100万元,多的50万元是收益数额
犯罪所得数额不能扣除犯罪投入成本
例:顾客乙来书店买一套法考教材(价值500元),老板甲将一套英语教材伪装成法考教材卖给乙。乙给甲500元,拿回家打开发现是英语教材(价值200元) 甲诈骗乙,犯罪所得数额是500元,而不是500-200=300元。第一,被害人没有义务将英语教材变卖后以便减少损失。第二,英语教材作为犯罪工具应予以没收。第三,犯罪所得数额=被害人损失数额。被害人损失了 500 元,那么犯罪所得也应是 500 元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I(两角关系的情形)
关键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盗窃罪缺少诈骗罪的第三步“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做题步骤:先审查客观处分行为,后审查主观处分意识
客观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指处分占有,也即被害人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给对方占有
调虎离山型
例:甲在商场假装买衣服,欺骗售货小姐乙:“你帮我拿个凳子过来。”乙去拿発子,甲趁机拿走衣服。被害人乙没有实施处分占有,犯罪人甲实施了转移占有。甲不构成诈骗,而构成盗窃
趁不注意型。趁不注意,进行调包,属于盗窃
例: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 12克、价值3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趁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构成盗窃罪
欺骗借用型。欺骗对方,让对方出借并处分占有,属于“名为借、实为骗”
例:甲与朋友乙在吃饭时,欲非法占有乙的手机,谎称:“我的手机没电了,能否借你手机打个电话?”乙相信。甲假装打电话,趁乙不注意拿着手机逃离。在此,虽然乙受骗产生了认识错误,但是乙并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占有。犯罪人甲实施了转移占有,因此甲构成盗窃罪
【总结】判断被害人的出借行为的性质,关键看是否处分了占有。如果处分了占有,则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
主观处分意识
例 (调包案):甲在超市,偷偷将一箱饼干中的饼干取出,将一部照相机放进去重新包装好,拿到收银台。收银员误以为里面是饼干,收了一箱饼干的钱,将箱子交经甲。第一步,客观上,收银员将箱子交给甲,处分了照相机,将照相机转移给甲占有。即收银员对照相机有处分行为。第二步,主观上,收银员没有意识到照相机的现实存在,因此没有处分照相机的意识。也即收银员对照相机没有处分意识。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
【总结】收银员对财物的种类有认识错误,误以为里面是饼干,实际上是相机,表明没有意识到财物(相机)的现实存在
例 (调换价签案):甲在超市,偷偷将一部便宜相机(标价2000元)和一部贵重相机(标价2万元)的价签对调,贵重相机上贴着便宜相机的价签,拿着贵重相机到收银台。收银员看到相机本身(没有外包装盒、包装袋),看到机身上的价签,误以为该相机价值2000元,收了甲2000元,将相机交给甲。第一步,收银员对贵重相机有处分行为。第二步,收银员看到相机本身,将该相机交给甲,表明收银员意识到该相机的现实存在意识到,自己将自己占有的相机转移给甲占有,表明收银员对相机有处分意识。因此,甲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当收银员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就“处分意识”这个要件而言就够了,并不要求收银员在此基础上还意识到财物的数量、价格。成立诈骗罪,只要求被害人有处分意识,并不要求在方方面面都有完全正确的处分意识。如果要求在方方面面都有完全正确的处分意识,则表明被害人没有上当受骗
【总结】 “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包括两个心理活动。一是“处分财物”的意识这便要求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二是“基于认识错误”,这里的认识错误是指“处分意识”之外的认识错误,例如对财物的数量、价格的认识错误。这些认识错误是引发处分财物(处分行为、处分意识)的动因
【总结】
被害人对财物是整体处分(论斤买)
例 (米店短斤少两案):甲来到米店买米,让老板称一袋米,甲事先暗中在老板的电子秤上作了手脚,这袋米真实重量是1斤,但电子秤显示是8两。老板收了甲8两的钱,将这袋米交给甲。老板论斤卖米,意识到这袋米(A种类财物)的现实存在,有处分这袋米的意识,因此甲构成诈骗罪。老板上当受骗体现在,对这袋米的重量有认识错误反过来,如果老板在秤上做手脚,将1斤米显示成1.2斤,收甲1.2斤的钱,则老板也构成诈骗罪
【总结】对同一种类财物,搞短斤少两,都构成诈骗罪
例 (多放一把米案):甲在超市里撕下一个塑料袋,装入散装的大米,交给过秤员乙,乙称了一下,贴上“1斤米”的标签,扎好口子,交给甲,让甲去收银台付款。甲悄悄撕开口子,又抓一把米放进去,扎好口子,交给收银员。收银员以为是1斤米,收取了1斤米的钱。甲偷偷放进一把米,并不是转移占有行为,这个环节不构成盗窃罪。收银台是关键。收银员意识到这袋米的现实存在,有处分这袋米的意识,因此甲构成诈骗罪。收银员上当受骗体现在,对这袋米的重量有认识错误。这也是对同一种类财物搞短斤少两
例:在例2中,假设,甲不是多抓一把米,而多塞进一颗枣,埋进大米里,交给收银员,收银员以为只是一袋大米,收了一袋米的钱,将这袋米交给甲。收银员存在种类错误,没有意识到枣的存在,没有处分枣的意识,因此甲对枣构成盗窃罪
被害人对财物是单个处分(论个卖)
例 (包装盒加塞案):某超市出售剃须刀是论个卖,一个包装盒里只放一个剃须刀。甲将一个剃须刀(价值2000元)的包装盒里的填充材料取出
情形一(种类错误):悄悄塞进一个手机,将包装盒重新盖好,交给收银员。收银员看到外包装盒上写着“一个剃须刀,2000 元”,以为里面只有一个剃须刀,别无他物,收了一个剃须刀的钱,将包装盒交给甲。收银员没有意识到手机的存在。甲对手机构成盗窃。或者,甲将剃须刀拿出来,放进一个手机,然后包装好,交给收银员。甲对手机仍是盗窃罪。这种调包行为与加塞行为没有本质区别,都属于种类错误,定盗窃罪
情形二(数量错误):悄悄塞进一个相同型号的剃须刀(2000元),将包装盒重新盖好,交给收银员。收银员看到外包装盒上写着“一个剃须刀,2000 元”,以为里面只有一个剃须刀,别无他物,收了一个剃须刀的 2000 元,将包装盒交给甲。收银员没有意识到另一个剃须刀的存在。甲对另一个剃须刀构成盗窃
【总结】无论甲塞进的东西是不同种类的财物(情形一),还是相同种类的财物(情二),无论收银员是种类错误(情形一),还是数量错误(情形二),收银员都没有意识到加塞的财物的存在,对其都没有处分意识, 因此,犯罪人对加塞的财物一律构成盗窃罪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Ⅱ(三角关系的情形)
例:甲来到乙家,乙不在家,甲对乙的保姆谎称:“我是干洗店的老板,你家主人。让我来取他的衣服。”保姆不知情便将衣服给了甲。甲是行骗人,保姆是受骗人,乙是受害人。基于保姆的职业习惯,保姆具有处分主人衣服的权利地位,是合格的处分人,因此,保姆将衣服交给甲,可以评价为诈骗罪的第三步“处分财物”。所以甲属于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
【总结】保姆有处分主人旧电脑、旧冰箱的权利地位。但是钟点工没有这种权利地位
例:甲是干洗店老板,欺骗店员:“乙想将衣服拿到咱们店里干洗,你到他家院子将他的衣服取来。”店员不知情而照办。甲是行骗人,店员是受骗人,乙是受害人。店员不具有处分乙的财物的权利地位,不是合格的处分人,其将衣服拿走给甲,不能评价为诈骗罪的第三步“处分财物”。由于缺少诈骗罪的第三步,所以甲不构成三角诈骗,而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店员是甲实施盗窃的工具
【总结】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
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指财物以外的具有财产性的利益,主要是指债权
抢劫财产性利益
【结论】抢劫财产性利益,构成抢劫罪。 通过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放弃债权,构成抢劫罪
例:王某乘坐出租车,到目的地后,司机要求支付车费。王某用刀威胁司机:“要车费,我就要你的命!”司机被迫说道:“算我倒霉,你下车吧!”王某下车离开。王某的行为属于使用胁迫手段迫使司机放弃债权,免除对自己的债务,在效果上获得了一份财产性利益,因此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诈骗财产性利益
【结论】诈骗财产性利益,构成诈骗罪。亦即,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放弃债权,构成诈骗罪
例:甲使用假军车牌,骗免过路费,收费员见甲的车是军车,便免收过路费。甲通过欺骗方式使收费员放弃债权,属于诈骗财产性利益,构成诈骗罪。注意,“收费员放弃债权”,只是放弃了当场实现债权。在民法效果上,收费员并未丧失债权
非法的财产性利益应否受到保护?
盗窃财产性利益
⭐️⭐️⭐️逃单行为
⭐️⭐️⭐️电力与电费
例:甲在邻居的电线上偷接一根电线,供自己使用,属于盗窃电力,构成盗窃罪
例:甲家的用电方式是,先用电,月底根据电表计量缴纳电费。甲在使用过程中,在电表上安装某种非法设备,导致电表运转很慢,实际使用了 5000 度电,只显示 1000电。电力公司收取电费时,甲向收0费员展示电表计数,收费员以为甲只使用了 1000 度电收取了 1000 度电费。甲构成诈骗罪,属于骗免电费,诈骗财产性利益
例:甲家的用电方式是,需要先给电卡里充值,然后使用电力,如果电卡里没余额了,就会断电。甲的电卡里已经没有余额,但是甲采取技术手段,能够继续使用电力。甲的行为属于盗窃电力,构成盗窃罪
电话、网络(司法解释总结)
盗打电话、盗用网络
第一,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定盗窃罪(第 265 条)。盗窃罪的数额根据给他人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来计算
第二,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盗窃罪的数额根据给他人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来计算
非法充值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
诈骗电信工作人员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带着不想交费的目的,欺骗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办理入网手续(先使用后交费),使用电话或网络,造成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
存款
例:甲用普通盗窃的方式窃得乙的银行卡,在 ATM 机上取走1万元现金。甲盗窃卡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甲取走现金的行为构成犯罪。(1)该行为针对乙构成盗窃罪。盗窃对象是乙的存款债权,乙的1万元存款债权丧失了。(2)该行为针对银行构成盗窃罪,盗窃对象是银行的1万元现金,银行随后可以通过减少乙的债权而挽回损失,银行虽然是直接受害人,但不是最终受害人,不过刑法只关注直接受害人。甲的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两个犯罪处罚一样重,定盗窃罪即可
例 (错误汇款):乙本想给丙汇款1万元,不慎打到了甲的卡里。(1)由于资金是种类物,甲花掉这笔钱(如购物),不构成侵占罪。但是,若乙索要,甲拒不返还,则构成侵占罪。(2)甲从银行 ATM 机上取走这1万元现金(或在银行柜台欺骗柜台员取走这1万元现金)。第一,多数说认为, 甲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因为,现金是银行占有并所有的财物,甲无权取走。如果柜台员知情,有拒绝义务。 第二,少数说认为,甲不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因为,资金在甲的卡里,甲有权取款
⭐️⭐️⭐️⭐️⭐️财产犯罪的罪数联系(重中之重)
销赃行为
【常考】盗窃与销赃
例 (卖树案):甲见外地商贩乙来本村购买木材,便指着邻居丙(丙不在家)的树木说:“这些树是我的,3万元卖给你。”乙信以为真,交给甲3万元。甲便说:“这些树归你了,你自己伐后运走。”乙便伐倒运走。甲的一个卖树行为,二方面对邻居构成盗窃罪,一方面对乙构成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诈骗与销赃(两头骗)
例:甲诈骗到乙的摩托车,然后向丙谎称是自己的摩托车,卖给了丙。甲先对乙构成诈骗罪,后对丙构成诈骗罪。两个诈骗罪并罚
侵占与销赃
例:甲正常租用乙的汽车,到期乙向甲索还时,甲拒不归还,然后又伪造虚假材料,谎称汽车是自己所有,以正常行情价卖给丙。甲拒不归还,对乙构成侵占罪。甲的卖车行为,对丙构成诈骗罪,两罪并罚
免除返还义务
先侵占后诈骗
例:甲接受乙的委托,保管乙的财物。甲将财物变卖。当乙要求返还时,甲欺骗乙:“被盗了(或被抢了)”,乙免除了其返还义务。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侵占罪,第二个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财产性利益。观点一 第二个行为是一种事后的维持手段,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此只定第一个行为的犯罪。观点二(多数观点):第二个行为构成犯罪,但不需要数罪并罚,可以重罪吸收轻罪,因为乙最终遭受的财产损失只有一份,甲最终获得的好处只有一份
先侵占后杀害
例:甲接受乙的委托,保管乙的财物。甲将财物变卖。当乙要求归还时,甲为了免除 还义务,杀害了乙。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侵占罪。甲的第二个行为,既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也即通过暴力手段免除了返还义务;二者属于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如果故意杀人罪更重,则与前面的侵占罪并罚,因为故意杀人罪是人身犯罪,无法吸收侵占罪。如果抢劫罪(致人死亡)更重,则吸收前面的侵占罪,因为抢劫罪是财产犯罪,可以吸收较轻的财产犯罪也即侵占罪
先诈骗后抢劫
例:甲骗到乙的名画,乙日后发现,要求返还,甲暴力威胁,迫使乙免除返还义务。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个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财产性利益。对两罪不需要数罪并罚,可以重罪吸收轻罪,因为乙最终遭受的财产损失只有一份,甲最终获得的好处只有一份
先偷后骗
例:甲从超市盗窃一部手机,又要求“退货 ,换取到现金
观点一(多数观点):由于甲最终只获得一份好处,被害人最终只遭受一份财产损失,所以没必要数罪并罚,可重罪吸收轻罪。观点二:两个行为是独立行为,且两个行为的对象不具有同一性,前者是财物,后者是现金或另一财物,应数罪并罚
后续侵占
侵占后侵占
例:乙将电脑交给甲保管三天。三天后,乙索要时,甲拒不返还,后又将电脑出售给丙,丙知道甲不是电脑主人仍然购买。甲的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甲的出售行为,从销赃角度看,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但是从侵占罪角度看,该行为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也即对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行使所有权,构成侵占罪。甲连续实施两个侵占罪,属于连续犯,定一个侵占罪即可。丙知道是赃物而购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冒名实现债权
例:狗蛋是甲公司的业务员,一直负责向乙客户收款。甲公司辞退了狗蛋,但未将该情况及时通知乙客户。狗蛋谎称代表公司来收款,乙客户不知情而将款项给了狗蛋
观点一:狗蛋对甲公司构成盗窃罪,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了甲公司针对乙客户的债权,属于盗窃债权(财产性利益)
观点二(多数观点):狗蛋构成新型三角诈骗,受骗人是乙客户,被害人是甲公司,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所以是三角诈骗。之所以是新型三角诈骗,是因为,传统三角诈骗中,受骗人处分的是被害人的财物,而新型三角诈骗中,受骗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也即,受骗人乙客户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
例:甲偷偷将某餐厅收银台上的二维码调换成自己的二维码。某顾客在某餐厅用餐后埋单,餐厅收银员让顾客将餐费打入指定的二维码账户(实际是甲的二维码账户),顾客照办。甲的账户收到顾客的餐费。第一步,顾客将餐费打入该账户,就履行了付款义务,餐厅无权要求顾客再次付款,因此顾客没有遭受损失,不是被害人。餐厅不能再向顾客主张债权,钱又没收到,是被害人
观点一:甲在餐厅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了餐厅对顾客的债权,盗窃了餐厅的债权,并实现了债权(获得一笔钱款),构成盗窃罪(既遂)
观点二(多数观点):甲构成新型三角诈骗,受骗人是顾客,被害人是餐厅,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所以是三角诈骗。之所以是新型三角诈骗,是因为,受骗人顾客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
做题方法:这种题有个三角关系,犯罪人——债权人——债务人。做题第一步,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中找出被害人,也即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对此判断,需要看债务人是否有效履行了债务。如果算是履行了债务,则债务人不是被害人,那么债权人就是被害人。在例1狗蛋行为具有权利外观,构成表见代理,乙客户算是履行了付款义务,没有财产损失,不是被害人。甲公司不能再向乙客户行使债权,但钱款又没收到,因此是被害人
⭐️⭐️⭐️⭐️⭐️(5.21进阶)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的既遂
既遂标准
取得型财产犯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夺罪)要构成既遂,要求实现非法占有目的,也即要求建立自己的占有。 这类犯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控制财物(取得控制说)
具体分析
小件财物
例:甲在珠宝柜台偷到一枚戒指,装进口袋,离开柜台,尚未出商场时被保安抓获。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结论】小件财物,置于个人专属领域(例如装进口袋),就构成既遂
大件财物
例:甲到家电商场盗窃电冰箱,将电冰箱拖出专卖柜台时不是既遂,拖出商场大门时才是既遂
在空间上,行为人建立自己的占有,既包括紧密占有,也包括松弛占有。也即,只要财物处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内即可,可以与之保持相当的空间距离。结论:行为人将财物置于某个隐蔽地点,就算既遂
例:甲晚上入室盗窃,窃得主人的皮箱,扔到院墙外的僻静处,属于既遂。即使被别人捡走,仍然是既遂,不能变回未遂
财产犯罪的数额
数额档次
第一档:价值数额较大,值得刑法完整保护。所谓完整保护, 指所有的财产犯罪都要保护。数额较大一般指2000元左右
例:商场发行的购物卡,不记名、不挂失。存有3000 元的购物卡本身就是价值数额较大的财物。盗窃这样的购物卡,就等于盗窃了价值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第二档: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有限保护。所谓有限保护,是指不是所有财产犯罪都保护,只有四个罪名保护:抢劫罪,特殊类型的盗窃罪(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例:银行卡的特征是实名制、设有密码、可挂失。盗窃了银行卡,并不能排他的控制支配卡里的资金,并不能对卡里资金建立自己的占有。因此,盗窃了存有3000元的银行卡,不等于盗窃了价值 3000 元的财物。因此,用普通盗窃方式盗窃银行卡或诈骗银行卡,不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只有此后使用卡,花了其中的钱,才可能构成犯罪。不过,银行卡虽然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有限保护,因此,抢劫或入户盗窃一张银行卡,构成抢劫罪、盗窃罪
主客观相一致问题
“盗窃罪”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是2000元左右,“数额巨大”是3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 30 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
违禁品的数额
财物的价值包括积极价值和消极价值。消极价值,是指不能给人或社会带来积极价值,但落入不法分子之手会给他人或社会带来财产损失或其他危害
在计算违禁品的价值数额时,可参考其非法交易的价值数额(行情价)。根据违禁品的具体价值数额来确定其处在三个档次的哪个档次,依此判断犯罪成立条件和既遂条件
例: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20万元的假币具有消极价值,该价值可以根据非法交易的行情价来衡量,至少达到 2000 元左右,也即“数额较大”。因此,乙构成抢夺罪既遂。如果乙想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抢夺到对方的提包,发现里面只有500 元假币,由于500元假币的价值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因此乙构成抢夺罪未遂
例:甲想盗窃乙的100克毒品,并且盗窃到手。经评估,100克毒品价值1万元(非法交易的行情价)。甲构成盗窃罪既遂。如果甲盗窃到手的只有1克(价值100元)则构成盗窃罪未遂
犯罪所得数额的认定
犯罪所得数额(既遂数额)不受事后影响
“窃数额较大财物”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中的“主观认识”是指行为时的主观认识,而非结果时的主观认识
数额计算的时间点
【结论】犯罪所得的数额以犯罪时为准。犯罪所得的收益的数额以犯罪后案发时为准
例:甲盗窃了乙的10万元,然后用来炒股,赚了1万元,后又赔了5000元,截止案发时经结算,共赚了2万元。犯罪所得数额是10万元。犯罪所得的收益是2万元
例:甲送官员价值100万元的股份,日后涨到150万元。受贿数额是100万元,多的50万元是收益数额
犯罪所得数额不能扣除犯罪投入成本
例:顾客乙来书店买一套法考教材(价值500元),老板甲将一套英语教材伪装成法考教材卖给乙。乙给甲500元,拿回家打开发现是英语教材(价值200元) 甲诈骗乙,犯罪所得数额是500元,而不是500-200=300元。第一,被害人没有义务将英语教材变卖后以便减少损失。第二,英语教材作为犯罪工具应予以没收。第三,犯罪所得数额=被害人损失数额。被害人损失了 500 元,那么犯罪所得也应是 500 元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I(两角关系的情形)
关键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盗窃罪缺少诈骗罪的第三步“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做题步骤:先审查客观处分行为,后审查主观处分意识
客观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指处分占有,也即被害人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给对方占有
调虎离山型
例:甲在商场假装买衣服,欺骗售货小姐乙:“你帮我拿个凳子过来。”乙去拿発子,甲趁机拿走衣服。被害人乙没有实施处分占有,犯罪人甲实施了转移占有。甲不构成诈骗,而构成盗窃
趁不注意型。趁不注意,进行调包,属于盗窃
例: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 12克、价值3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趁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构成盗窃罪
欺骗借用型。欺骗对方,让对方出借并处分占有,属于“名为借、实为骗”
例:甲与朋友乙在吃饭时,欲非法占有乙的手机,谎称:“我的手机没电了,能否借你手机打个电话?”乙相信。甲假装打电话,趁乙不注意拿着手机逃离。在此,虽然乙受骗产生了认识错误,但是乙并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占有。犯罪人甲实施了转移占有,因此甲构成盗窃罪
【总结】判断被害人的出借行为的性质,关键看是否处分了占有。如果处分了占有,则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
主观处分意识
例 (调包案):甲在超市,偷偷将一箱饼干中的饼干取出,将一部照相机放进去重新包装好,拿到收银台。收银员误以为里面是饼干,收了一箱饼干的钱,将箱子交经甲。第一步,客观上,收银员将箱子交给甲,处分了照相机,将照相机转移给甲占有。即收银员对照相机有处分行为。第二步,主观上,收银员没有意识到照相机的现实存在,因此没有处分照相机的意识。也即收银员对照相机没有处分意识。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
【总结】收银员对财物的种类有认识错误,误以为里面是饼干,实际上是相机,表明没有意识到财物(相机)的现实存在
例 (调换价签案):甲在超市,偷偷将一部便宜相机(标价2000元)和一部贵重相机(标价2万元)的价签对调,贵重相机上贴着便宜相机的价签,拿着贵重相机到收银台。收银员看到相机本身(没有外包装盒、包装袋),看到机身上的价签,误以为该相机价值2000元,收了甲2000元,将相机交给甲。第一步,收银员对贵重相机有处分行为。第二步,收银员看到相机本身,将该相机交给甲,表明收银员意识到该相机的现实存在意识到,自己将自己占有的相机转移给甲占有,表明收银员对相机有处分意识。因此,甲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当收银员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就“处分意识”这个要件而言就够了,并不要求收银员在此基础上还意识到财物的数量、价格。成立诈骗罪,只要求被害人有处分意识,并不要求在方方面面都有完全正确的处分意识。如果要求在方方面面都有完全正确的处分意识,则表明被害人没有上当受骗
【总结】 “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包括两个心理活动。一是“处分财物”的意识这便要求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二是“基于认识错误”,这里的认识错误是指“处分意识”之外的认识错误,例如对财物的数量、价格的认识错误。这些认识错误是引发处分财物(处分行为、处分意识)的动因
【总结】
被害人对财物是整体处分(论斤买)
例 (米店短斤少两案):甲来到米店买米,让老板称一袋米,甲事先暗中在老板的电子秤上作了手脚,这袋米真实重量是1斤,但电子秤显示是8两。老板收了甲8两的钱,将这袋米交给甲。老板论斤卖米,意识到这袋米(A种类财物)的现实存在,有处分这袋米的意识,因此甲构成诈骗罪。老板上当受骗体现在,对这袋米的重量有认识错误反过来,如果老板在秤上做手脚,将1斤米显示成1.2斤,收甲1.2斤的钱,则老板也构成诈骗罪
【总结】对同一种类财物,搞短斤少两,都构成诈骗罪
例 (多放一把米案):甲在超市里撕下一个塑料袋,装入散装的大米,交给过秤员乙,乙称了一下,贴上“1斤米”的标签,扎好口子,交给甲,让甲去收银台付款。甲悄悄撕开口子,又抓一把米放进去,扎好口子,交给收银员。收银员以为是1斤米,收取了1斤米的钱。甲偷偷放进一把米,并不是转移占有行为,这个环节不构成盗窃罪。收银台是关键。收银员意识到这袋米的现实存在,有处分这袋米的意识,因此甲构成诈骗罪。收银员上当受骗体现在,对这袋米的重量有认识错误。这也是对同一种类财物搞短斤少两
例:在例2中,假设,甲不是多抓一把米,而多塞进一颗枣,埋进大米里,交给收银员,收银员以为只是一袋大米,收了一袋米的钱,将这袋米交给甲。收银员存在种类错误,没有意识到枣的存在,没有处分枣的意识,因此甲对枣构成盗窃罪
被害人对财物是单个处分(论个卖)
例 (包装盒加塞案):某超市出售剃须刀是论个卖,一个包装盒里只放一个剃须刀。甲将一个剃须刀(价值2000元)的包装盒里的填充材料取出
情形一(种类错误):悄悄塞进一个手机,将包装盒重新盖好,交给收银员。收银员看到外包装盒上写着“一个剃须刀,2000 元”,以为里面只有一个剃须刀,别无他物,收了一个剃须刀的钱,将包装盒交给甲。收银员没有意识到手机的存在。甲对手机构成盗窃。或者,甲将剃须刀拿出来,放进一个手机,然后包装好,交给收银员。甲对手机仍是盗窃罪。这种调包行为与加塞行为没有本质区别,都属于种类错误,定盗窃罪
情形二(数量错误):悄悄塞进一个相同型号的剃须刀(2000元),将包装盒重新盖好,交给收银员。收银员看到外包装盒上写着“一个剃须刀,2000 元”,以为里面只有一个剃须刀,别无他物,收了一个剃须刀的 2000 元,将包装盒交给甲。收银员没有意识到另一个剃须刀的存在。甲对另一个剃须刀构成盗窃
【总结】无论甲塞进的东西是不同种类的财物(情形一),还是相同种类的财物(情二),无论收银员是种类错误(情形一),还是数量错误(情形二),收银员都没有意识到加塞的财物的存在,对其都没有处分意识, 因此,犯罪人对加塞的财物一律构成盗窃罪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Ⅱ(三角关系的情形)
例:甲来到乙家,乙不在家,甲对乙的保姆谎称:“我是干洗店的老板,你家主人。让我来取他的衣服。”保姆不知情便将衣服给了甲。甲是行骗人,保姆是受骗人,乙是受害人。基于保姆的职业习惯,保姆具有处分主人衣服的权利地位,是合格的处分人,因此,保姆将衣服交给甲,可以评价为诈骗罪的第三步“处分财物”。所以甲属于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
【总结】保姆有处分主人旧电脑、旧冰箱的权利地位。但是钟点工没有这种权利地位
例:甲是干洗店老板,欺骗店员:“乙想将衣服拿到咱们店里干洗,你到他家院子将他的衣服取来。”店员不知情而照办。甲是行骗人,店员是受骗人,乙是受害人。店员不具有处分乙的财物的权利地位,不是合格的处分人,其将衣服拿走给甲,不能评价为诈骗罪的第三步“处分财物”。由于缺少诈骗罪的第三步,所以甲不构成三角诈骗,而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店员是甲实施盗窃的工具
【总结】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
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指财物以外的具有财产性的利益,主要是指债权
抢劫财产性利益
【结论】抢劫财产性利益,构成抢劫罪。 通过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放弃债权,构成抢劫罪
例:王某乘坐出租车,到目的地后,司机要求支付车费。王某用刀威胁司机:“要车费,我就要你的命!”司机被迫说道:“算我倒霉,你下车吧!”王某下车离开。王某的行为属于使用胁迫手段迫使司机放弃债权,免除对自己的债务,在效果上获得了一份财产性利益,因此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诈骗财产性利益
【结论】诈骗财产性利益,构成诈骗罪。亦即,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放弃债权,构成诈骗罪
例:甲使用假军车牌,骗免过路费,收费员见甲的车是军车,便免收过路费。甲通过欺骗方式使收费员放弃债权,属于诈骗财产性利益,构成诈骗罪。注意,“收费员放弃债权”,只是放弃了当场实现债权。在民法效果上,收费员并未丧失债权
非法的财产性利益应否受到保护?
盗窃财产性利益
⭐️⭐️⭐️逃单行为
⭐️⭐️⭐️电力与电费
例:甲在邻居的电线上偷接一根电线,供自己使用,属于盗窃电力,构成盗窃罪
例:甲家的用电方式是,先用电,月底根据电表计量缴纳电费。甲在使用过程中,在电表上安装某种非法设备,导致电表运转很慢,实际使用了 5000 度电,只显示 1000电。电力公司收取电费时,甲向收0费员展示电表计数,收费员以为甲只使用了 1000 度电收取了 1000 度电费。甲构成诈骗罪,属于骗免电费,诈骗财产性利益
例:甲家的用电方式是,需要先给电卡里充值,然后使用电力,如果电卡里没余额了,就会断电。甲的电卡里已经没有余额,但是甲采取技术手段,能够继续使用电力。甲的行为属于盗窃电力,构成盗窃罪
电话、网络(司法解释总结)
盗打电话、盗用网络
第一,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定盗窃罪(第 265 条)。盗窃罪的数额根据给他人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来计算
第二,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盗窃罪的数额根据给他人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来计算
非法充值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
诈骗电信工作人员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带着不想交费的目的,欺骗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办理入网手续(先使用后交费),使用电话或网络,造成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
存款
例:甲用普通盗窃的方式窃得乙的银行卡,在 ATM 机上取走1万元现金。甲盗窃卡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甲取走现金的行为构成犯罪。(1)该行为针对乙构成盗窃罪。盗窃对象是乙的存款债权,乙的1万元存款债权丧失了。(2)该行为针对银行构成盗窃罪,盗窃对象是银行的1万元现金,银行随后可以通过减少乙的债权而挽回损失,银行虽然是直接受害人,但不是最终受害人,不过刑法只关注直接受害人。甲的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两个犯罪处罚一样重,定盗窃罪即可
例 (错误汇款):乙本想给丙汇款1万元,不慎打到了甲的卡里。(1)由于资金是种类物,甲花掉这笔钱(如购物),不构成侵占罪。但是,若乙索要,甲拒不返还,则构成侵占罪。(2)甲从银行 ATM 机上取走这1万元现金(或在银行柜台欺骗柜台员取走这1万元现金)。第一,多数说认为, 甲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因为,现金是银行占有并所有的财物,甲无权取走。如果柜台员知情,有拒绝义务。 第二,少数说认为,甲不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因为,资金在甲的卡里,甲有权取款
⭐️⭐️⭐️⭐️⭐️财产犯罪的罪数联系(重中之重)
销赃行为
【常考】盗窃与销赃
例 (卖树案):甲见外地商贩乙来本村购买木材,便指着邻居丙(丙不在家)的树木说:“这些树是我的,3万元卖给你。”乙信以为真,交给甲3万元。甲便说:“这些树归你了,你自己伐后运走。”乙便伐倒运走。甲的一个卖树行为,二方面对邻居构成盗窃罪,一方面对乙构成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诈骗与销赃(两头骗)
例:甲诈骗到乙的摩托车,然后向丙谎称是自己的摩托车,卖给了丙。甲先对乙构成诈骗罪,后对丙构成诈骗罪。两个诈骗罪并罚
侵占与销赃
例:甲正常租用乙的汽车,到期乙向甲索还时,甲拒不归还,然后又伪造虚假材料,谎称汽车是自己所有,以正常行情价卖给丙。甲拒不归还,对乙构成侵占罪。甲的卖车行为,对丙构成诈骗罪,两罪并罚
免除返还义务
先侵占后诈骗
例:甲接受乙的委托,保管乙的财物。甲将财物变卖。当乙要求返还时,甲欺骗乙:“被盗了(或被抢了)”,乙免除了其返还义务。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侵占罪,第二个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财产性利益。观点一 第二个行为是一种事后的维持手段,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此只定第一个行为的犯罪。观点二(多数观点):第二个行为构成犯罪,但不需要数罪并罚,可以重罪吸收轻罪,因为乙最终遭受的财产损失只有一份,甲最终获得的好处只有一份
先侵占后杀害
例:甲接受乙的委托,保管乙的财物。甲将财物变卖。当乙要求归还时,甲为了免除 还义务,杀害了乙。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侵占罪。甲的第二个行为,既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也即通过暴力手段免除了返还义务;二者属于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如果故意杀人罪更重,则与前面的侵占罪并罚,因为故意杀人罪是人身犯罪,无法吸收侵占罪。如果抢劫罪(致人死亡)更重,则吸收前面的侵占罪,因为抢劫罪是财产犯罪,可以吸收较轻的财产犯罪也即侵占罪
先诈骗后抢劫
例:甲骗到乙的名画,乙日后发现,要求返还,甲暴力威胁,迫使乙免除返还义务。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个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财产性利益。对两罪不需要数罪并罚,可以重罪吸收轻罪,因为乙最终遭受的财产损失只有一份,甲最终获得的好处只有一份
先偷后骗
例:甲从超市盗窃一部手机,又要求“退货 ,换取到现金
观点一(多数观点):由于甲最终只获得一份好处,被害人最终只遭受一份财产损失,所以没必要数罪并罚,可重罪吸收轻罪。观点二:两个行为是独立行为,且两个行为的对象不具有同一性,前者是财物,后者是现金或另一财物,应数罪并罚
后续侵占
侵占后侵占
例:乙将电脑交给甲保管三天。三天后,乙索要时,甲拒不返还,后又将电脑出售给丙,丙知道甲不是电脑主人仍然购买。甲的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甲的出售行为,从销赃角度看,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但是从侵占罪角度看,该行为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也即对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行使所有权,构成侵占罪。甲连续实施两个侵占罪,属于连续犯,定一个侵占罪即可。丙知道是赃物而购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冒名实现债权
例:狗蛋是甲公司的业务员,一直负责向乙客户收款。甲公司辞退了狗蛋,但未将该情况及时通知乙客户。狗蛋谎称代表公司来收款,乙客户不知情而将款项给了狗蛋
观点一:狗蛋对甲公司构成盗窃罪,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了甲公司针对乙客户的债权,属于盗窃债权(财产性利益)
观点二(多数观点):狗蛋构成新型三角诈骗,受骗人是乙客户,被害人是甲公司,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所以是三角诈骗。之所以是新型三角诈骗,是因为,传统三角诈骗中,受骗人处分的是被害人的财物,而新型三角诈骗中,受骗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也即,受骗人乙客户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
例:甲偷偷将某餐厅收银台上的二维码调换成自己的二维码。某顾客在某餐厅用餐后埋单,餐厅收银员让顾客将餐费打入指定的二维码账户(实际是甲的二维码账户),顾客照办。甲的账户收到顾客的餐费。第一步,顾客将餐费打入该账户,就履行了付款义务,餐厅无权要求顾客再次付款,因此顾客没有遭受损失,不是被害人。餐厅不能再向顾客主张债权,钱又没收到,是被害人
观点一:甲在餐厅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了餐厅对顾客的债权,盗窃了餐厅的债权,并实现了债权(获得一笔钱款),构成盗窃罪(既遂)
观点二(多数观点):甲构成新型三角诈骗,受骗人是顾客,被害人是餐厅,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所以是三角诈骗。之所以是新型三角诈骗,是因为,受骗人顾客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
做题方法:这种题有个三角关系,犯罪人——债权人——债务人。做题第一步,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中找出被害人,也即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对此判断,需要看债务人是否有效履行了债务。如果算是履行了债务,则债务人不是被害人,那么债权人就是被害人。在例1狗蛋行为具有权利外观,构成表见代理,乙客户算是履行了付款义务,没有财产损失,不是被害人。甲公司不能再向乙客户行使债权,但钱款又没收到,因此是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