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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整理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侵权纠纷诉讼的内容。
编辑于2023-05-24 19:41:37 广东⭐️⭐️⭐️⭐️⭐️(5.24)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
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般规定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无合同依据,无特别许可,均为侵权)
必须是有效的专利
主观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
客观上,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具体侵权行为
制造
为生产经营目的,未经许可制造他人专利产品,构成侵权
使用
使用该产品,是指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
使用该方法,是指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专利方法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均被实现的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获得“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产品,构成侵权
为生产经营目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获得“外观设计”的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
【例1】A公司研发的A芯片获得发明专利
(1)B公司未经许可制造A芯片,B公司侵犯“A的制造权”
(2)C手机公司明知B公司制造的是侵权芯片,但因价格低廉仍将B公司生产的芯片作为零部件制造手机,C手机公司侵犯“A公司的使用权”
【例2】A出租公司均采用现代公司伊兰特车型,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即出租车车身“三种不同颜色的色彩组合”(简称“三花”)。张某将自己驾驶的现代伊兰特私家车。车身也改装为和A出租公司出租车相同的“三花”,并将改装后的私家车用于商业运营
(1)张某“使用”侵犯A出租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不构成侵权
(2)改装车的行为构成侵犯A出租公司的专利权(制造权、销售权)
销售、许诺销售
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属于销售
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构成“许诺销售”
为生产经营目的,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构成侵权
侵犯专利方法
侵犯专利方法,是指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方法”,构成侵权
未经许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构成侵权
但是,对于“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的后续产品”,进行再加工、处理的,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构成侵权
举证责任倒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被诉侵权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例:甲酒厂获得“一种特殊酱香型白酒的新型酿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生产甲酒
【第1步—直接产品侵权】A酒厂利用该酿造方法生产 A酒,构成侵犯甲酒厂的专利权。A酒是“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2步—后续产品侵权】B酒厂加工处理A酒,获得适合女士饮用的B酒,B酒厂构成侵犯甲酒厂的专利权。B酒是“使用A酒”获得的“后续产品”
【第3步—不侵权】但是,C酒厂加工处理B酒,C酒厂不构成侵犯甲酒厂的“专利方法”
【举证责任】现甲酒厂起诉A酒厂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方法制造A酒。此时A酒(被告、制造者)要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方法发明”比“产品发明”的侵权更加隐商原告甲酒厂很难举证
合法来源抗辩
行为方式:限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行为。(不包括“制造”)
合法来源: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但该产品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
原则:上述权产品,即使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合法来源的,专利权人也有权请侵权人停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善意侵权,仍构成侵权,但侵权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例外: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善意使用者,不停止使用)
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抗辩
原则: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法院应予支持
例外: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是侵权但不停止)
例:某市公共基础设施中处理城市污水的A污水处理厂,未经专利权人张某许可擅自使用侵犯张某专利权的污水处理技术。问:张某是否能起诉要求A厂停止使用该污水处理设备? 答:不能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现有技术抗辩,不构成侵权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存在三方:专利权人 A,被控侵权人 B,被引证的已有技术方案 C
现有技术,判断标准是“A专利权的申请日”。该现有技术应当是一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单独的技术方案,或者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已有技术的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成的技术方案
专利耗尽,不构成侵权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例:某民办医院购买了一台CT治疗仪,并以营利为目的投入到医院的生产经营中。因为该台治疗仪已经合法销售,其“专利使用权”已经耗尽,他人使用该产品不构成侵权
专利权的效力以其在市场上第一次行使权利为限,不得无限期延伸
包括专利使用权、销售权、进口权耗尽。(不包含专利制造权)
例:W研究所设计了一种高性能发动机,在我国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L国均获得了发明专利权,并分别给予甲公司在我国、乙公司在L国的独占实施许可。萱草公司是中国一家进口商,萱草公司在L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进口至我国销售。问:萱草公司在我国未经W研究所和甲公司许可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答:本题符合专利权耗尽,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符合先用权原则,不构成侵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例:A可乐已经有逾百年生产历史,一直将A可乐配方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现张三破解了该配方并于2018年1月1日将“张三可乐”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则,A仍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生产A可乐,但若扩大规模即构成侵犯张三的专利权
临时过境使用,不构成侵权
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非商业使用,不构成侵权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全面覆盖原则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包括或全包括还有新增,均构成侵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例:甲公司拥有一项汽车仪表盘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分解为 a+b+c+d 共四项。乙公司制造四种仪表盘,其必要技术特征可以作四种分解,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必要技术特征所代表的字母相同,表明其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乙公司的哪项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单选) A. b+c+d B. a+b+c C. a+b+d+e ✅D.a+b+c+d+e
专利侵权纠纷诉讼
侵权损害赔偿的顺序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第1顺序】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第2顺序】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3顺序】上述方法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提出专利无效抗辩
在一项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可以以“专利无效”为由进行抗辩。规则如下:
侵权诉讼是否中止
被诉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侵权法院先行裁驳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无效的专利复审决定被行政判决撤销:专利权人另行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例:A是一项发明的专利权人。A(原告)向甲法院起诉B公司侵犯专利权。B公司提出答辩意见,认为A的发明专利无效,所以B公司不构成侵权。但A的专利是否有效,并非由甲法院审理,B公司必须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时间点1—受理日】专利行政部门受理B公司的申请时:甲法院不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目的是防止B公司将专利无效作为一种策略,滥用该权利)
【时间点2—无效决定日】专利行政部门作出A专利无效的决定:甲法院裁定驳回A的起诉。(因为专利行政部门是非常专业的机构,判断错误率很低,大概率 A的专利无效。所以甲法院没有必要审理是否侵犯一项“无效的发明”)
【时间点3—无效决定被撤销】专利权人A不服,以专利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1)若结果是A败诉,则A确定无专利权,A不能再对B公司提出侵权之诉
(2)若结果是A胜诉,专利无效的决定被判决撤销,则A的专利权合法有效,虽然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概率很低,但也是存在的,则A可另行起诉B公司侵权
⭐️⭐️⭐️⭐️⭐️(5.24)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
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般规定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无合同依据,无特别许可,均为侵权)
必须是有效的专利
主观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
客观上,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具体侵权行为
制造
为生产经营目的,未经许可制造他人专利产品,构成侵权
使用
使用该产品,是指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
使用该方法,是指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专利方法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均被实现的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获得“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产品,构成侵权
为生产经营目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获得“外观设计”的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
【例1】A公司研发的A芯片获得发明专利
(1)B公司未经许可制造A芯片,B公司侵犯“A的制造权”
(2)C手机公司明知B公司制造的是侵权芯片,但因价格低廉仍将B公司生产的芯片作为零部件制造手机,C手机公司侵犯“A公司的使用权”
【例2】A出租公司均采用现代公司伊兰特车型,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即出租车车身“三种不同颜色的色彩组合”(简称“三花”)。张某将自己驾驶的现代伊兰特私家车。车身也改装为和A出租公司出租车相同的“三花”,并将改装后的私家车用于商业运营
(1)张某“使用”侵犯A出租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不构成侵权
(2)改装车的行为构成侵犯A出租公司的专利权(制造权、销售权)
销售、许诺销售
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属于销售
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构成“许诺销售”
为生产经营目的,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构成侵权
侵犯专利方法
侵犯专利方法,是指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方法”,构成侵权
未经许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构成侵权
但是,对于“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的后续产品”,进行再加工、处理的,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构成侵权
举证责任倒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被诉侵权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例:甲酒厂获得“一种特殊酱香型白酒的新型酿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生产甲酒
【第1步—直接产品侵权】A酒厂利用该酿造方法生产 A酒,构成侵犯甲酒厂的专利权。A酒是“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2步—后续产品侵权】B酒厂加工处理A酒,获得适合女士饮用的B酒,B酒厂构成侵犯甲酒厂的专利权。B酒是“使用A酒”获得的“后续产品”
【第3步—不侵权】但是,C酒厂加工处理B酒,C酒厂不构成侵犯甲酒厂的“专利方法”
【举证责任】现甲酒厂起诉A酒厂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方法制造A酒。此时A酒(被告、制造者)要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方法发明”比“产品发明”的侵权更加隐商原告甲酒厂很难举证
合法来源抗辩
行为方式:限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行为。(不包括“制造”)
合法来源: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但该产品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
原则:上述权产品,即使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合法来源的,专利权人也有权请侵权人停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善意侵权,仍构成侵权,但侵权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例外: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善意使用者,不停止使用)
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抗辩
原则: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法院应予支持
例外: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是侵权但不停止)
例:某市公共基础设施中处理城市污水的A污水处理厂,未经专利权人张某许可擅自使用侵犯张某专利权的污水处理技术。问:张某是否能起诉要求A厂停止使用该污水处理设备? 答:不能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现有技术抗辩,不构成侵权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存在三方:专利权人 A,被控侵权人 B,被引证的已有技术方案 C
现有技术,判断标准是“A专利权的申请日”。该现有技术应当是一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单独的技术方案,或者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已有技术的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成的技术方案
专利耗尽,不构成侵权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例:某民办医院购买了一台CT治疗仪,并以营利为目的投入到医院的生产经营中。因为该台治疗仪已经合法销售,其“专利使用权”已经耗尽,他人使用该产品不构成侵权
专利权的效力以其在市场上第一次行使权利为限,不得无限期延伸
包括专利使用权、销售权、进口权耗尽。(不包含专利制造权)
例:W研究所设计了一种高性能发动机,在我国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L国均获得了发明专利权,并分别给予甲公司在我国、乙公司在L国的独占实施许可。萱草公司是中国一家进口商,萱草公司在L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进口至我国销售。问:萱草公司在我国未经W研究所和甲公司许可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答:本题符合专利权耗尽,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符合先用权原则,不构成侵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例:A可乐已经有逾百年生产历史,一直将A可乐配方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现张三破解了该配方并于2018年1月1日将“张三可乐”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则,A仍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生产A可乐,但若扩大规模即构成侵犯张三的专利权
临时过境使用,不构成侵权
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非商业使用,不构成侵权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全面覆盖原则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包括或全包括还有新增,均构成侵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例:甲公司拥有一项汽车仪表盘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分解为 a+b+c+d 共四项。乙公司制造四种仪表盘,其必要技术特征可以作四种分解,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必要技术特征所代表的字母相同,表明其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乙公司的哪项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单选) A. b+c+d B. a+b+c C. a+b+d+e ✅D.a+b+c+d+e
专利侵权纠纷诉讼
侵权损害赔偿的顺序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第1顺序】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第2顺序】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3顺序】上述方法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提出专利无效抗辩
在一项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可以以“专利无效”为由进行抗辩。规则如下:
侵权诉讼是否中止
被诉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侵权法院先行裁驳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无效的专利复审决定被行政判决撤销:专利权人另行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例:A是一项发明的专利权人。A(原告)向甲法院起诉B公司侵犯专利权。B公司提出答辩意见,认为A的发明专利无效,所以B公司不构成侵权。但A的专利是否有效,并非由甲法院审理,B公司必须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时间点1—受理日】专利行政部门受理B公司的申请时:甲法院不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目的是防止B公司将专利无效作为一种策略,滥用该权利)
【时间点2—无效决定日】专利行政部门作出A专利无效的决定:甲法院裁定驳回A的起诉。(因为专利行政部门是非常专业的机构,判断错误率很低,大概率 A的专利无效。所以甲法院没有必要审理是否侵犯一项“无效的发明”)
【时间点3—无效决定被撤销】专利权人A不服,以专利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1)若结果是A败诉,则A确定无专利权,A不能再对B公司提出侵权之诉
(2)若结果是A胜诉,专利无效的决定被判决撤销,则A的专利权合法有效,虽然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概率很低,但也是存在的,则A可另行起诉B公司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