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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和证明,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证明责任又是证明标准的前提,一起来看更多知识吧。
编辑于2023-05-26 09:40:31 广东(5.26进阶)证据和证明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关系
【结论】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证明责任又是证明标准的前提
【例】刘月购买甲公司的化肥,使用后农作物生长异常。刘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诉讼中甲公司否认刘月的损失是因其出售的化肥质量问题造成的,刘月向法院提供了本村吴某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以证明甲公司出售的化肥有质量问题且与其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关于本案刘月所受损害与使用甲公司化肥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应由刘月负担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B.应由甲公司负担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C. 应由法院依职权裁量分配证明责任 D. 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证明责任
【分析】本题考点在于免证事实。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为免证事实,但可以通过相反证据推翻。生效判决(吴某诉甲公司一案的判决)确定了化肥质量问题以及与农作物生长异常的因果关系,该事实成为免证事实,无需证据证明,故本题其实与证明责任无关。关于免证事实的考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免证事实,但是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反证据推翻,故本案中甲公司可以用相反证据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因果关系这一事实。故甲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化肥质量问题与农作物生长异常不存在因果关系。当然 C、D 选项明显错误,因为证明责任只能由法律、司法解释预先规定,不存在法院职权裁量以及当事人协议分配的可能。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B。
【技术流】证明的步骤
在分析题目时应当先讨论证明对象,再讨论证明责任,最后讨论证明标准问题
第一步:首先讨论哪些事实需要证据证明(证明对象)
第二步:只有证明对象才需要讨论由谁承担证明责任;不是本案证明对象的事实则无需证据证明,自然无需讨论证明责任
第三步: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将待证事实证明到相应证明标准,否则当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虽然无需将待证事实证明到相应证明标准,只要该待证事实处于事实不清时,法院即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成立
【例】甲向法院起诉乙,提交了 一张银行转账的凭证,证明自己借给乙50万元,在诉讼中,乙主张甲向自己转账是为了偿还自己以前借款给甲的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直接证据 ✅B.甲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间接证据 C.乙对甲曾经向自己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免证的自认事实 ✅D.甲应对借款给乙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分析】本题考查证据的理论分类和证明责任。首先,关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分,其区分要点在于内容的完整性,在内容上能够完整证明待证事实的是直接据,在内容上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一个部分一个片段的证据是间接证据。甲向法院提供银行的转账凭证,该证据的待证事实是自己借给乙50万元,显然,该转账凭证只能证自己向乙转款 50 万元,但并不能完整证明借款事实(无法证明该笔转账是借款、归还款、赠与等),是间接证据,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其次,关于证明责任,甲主张借款事实成立,故应当对借款事实成立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故D选项正确。C 选项为干扰选项,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故分析证明责任应当首先确定该事实是本案的证明对象。甲是否曾经向乙借款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证明对象,无需证据证明,故无需讨论证明责任。故C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判断本证和反证首先需要判断证明责任,而有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根本就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无需当事人对其承担证明责任,故证明该事实的材料既不是本证,又不是反证,由于其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故根本不是本案的证据
法院查明事实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一致的处理
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结果和理由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 53 条)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法院不能根据法院审理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直接作出判决;也不能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辩论权;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结果和理由没有影响,或者相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根据处分原则,法院应当针对当事人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如果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重新为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举一反三】张三为甲公司多次提供建材,甲公司因为经营困难无力支付,遂向张三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张三人民币30 万元,拟于6个月后归还”。张三凭该借条起诉甲公司要求归还借款。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和事实,张三和甲公司之间不是借款关系,而是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以买卖合同关系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 B.法院应当告知张三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货款 ✅C.法院应当将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归纳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D.根据处分原则,张三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货款,法院应当准许 ✅E.根据处分原则,张三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根据张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 理,并作出判决 F.如果张三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货款,法院应当重新为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分析与思路】本案中张三主张的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关系,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第一,法院不能直接根据认定的买卖合同关系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否则会剥夺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的辩论权,A 选项错误;第二,法院无需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B选项错误;第三,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归纳为争议焦点,供当事人进行辩论,C 选项正确;第四,根据处分原则,张三有权变更诉讼请求,D选项正确;第五,根据处分原则,法院的判决应当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约束,故张三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根据张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E选项正确;当然,如果张三变更诉讼请求,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需要视案件审理情况而定,并非一定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故F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CDE
(5.26进阶)证据和证明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关系
【结论】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证明责任又是证明标准的前提
【例】刘月购买甲公司的化肥,使用后农作物生长异常。刘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诉讼中甲公司否认刘月的损失是因其出售的化肥质量问题造成的,刘月向法院提供了本村吴某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以证明甲公司出售的化肥有质量问题且与其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关于本案刘月所受损害与使用甲公司化肥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应由刘月负担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B.应由甲公司负担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C. 应由法院依职权裁量分配证明责任 D. 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证明责任
【分析】本题考点在于免证事实。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为免证事实,但可以通过相反证据推翻。生效判决(吴某诉甲公司一案的判决)确定了化肥质量问题以及与农作物生长异常的因果关系,该事实成为免证事实,无需证据证明,故本题其实与证明责任无关。关于免证事实的考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免证事实,但是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反证据推翻,故本案中甲公司可以用相反证据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因果关系这一事实。故甲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化肥质量问题与农作物生长异常不存在因果关系。当然 C、D 选项明显错误,因为证明责任只能由法律、司法解释预先规定,不存在法院职权裁量以及当事人协议分配的可能。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B。
【技术流】证明的步骤
在分析题目时应当先讨论证明对象,再讨论证明责任,最后讨论证明标准问题
第一步:首先讨论哪些事实需要证据证明(证明对象)
第二步:只有证明对象才需要讨论由谁承担证明责任;不是本案证明对象的事实则无需证据证明,自然无需讨论证明责任
第三步: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将待证事实证明到相应证明标准,否则当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虽然无需将待证事实证明到相应证明标准,只要该待证事实处于事实不清时,法院即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成立
【例】甲向法院起诉乙,提交了 一张银行转账的凭证,证明自己借给乙50万元,在诉讼中,乙主张甲向自己转账是为了偿还自己以前借款给甲的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直接证据 ✅B.甲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间接证据 C.乙对甲曾经向自己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免证的自认事实 ✅D.甲应对借款给乙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分析】本题考查证据的理论分类和证明责任。首先,关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分,其区分要点在于内容的完整性,在内容上能够完整证明待证事实的是直接据,在内容上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一个部分一个片段的证据是间接证据。甲向法院提供银行的转账凭证,该证据的待证事实是自己借给乙50万元,显然,该转账凭证只能证自己向乙转款 50 万元,但并不能完整证明借款事实(无法证明该笔转账是借款、归还款、赠与等),是间接证据,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其次,关于证明责任,甲主张借款事实成立,故应当对借款事实成立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故D选项正确。C 选项为干扰选项,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故分析证明责任应当首先确定该事实是本案的证明对象。甲是否曾经向乙借款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证明对象,无需证据证明,故无需讨论证明责任。故C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判断本证和反证首先需要判断证明责任,而有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根本就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无需当事人对其承担证明责任,故证明该事实的材料既不是本证,又不是反证,由于其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故根本不是本案的证据
法院查明事实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一致的处理
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结果和理由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 53 条)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法院不能根据法院审理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直接作出判决;也不能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辩论权;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结果和理由没有影响,或者相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根据处分原则,法院应当针对当事人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如果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重新为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举一反三】张三为甲公司多次提供建材,甲公司因为经营困难无力支付,遂向张三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张三人民币30 万元,拟于6个月后归还”。张三凭该借条起诉甲公司要求归还借款。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和事实,张三和甲公司之间不是借款关系,而是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以买卖合同关系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 B.法院应当告知张三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货款 ✅C.法院应当将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归纳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D.根据处分原则,张三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货款,法院应当准许 ✅E.根据处分原则,张三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根据张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 理,并作出判决 F.如果张三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货款,法院应当重新为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分析与思路】本案中张三主张的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关系,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第一,法院不能直接根据认定的买卖合同关系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否则会剥夺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的辩论权,A 选项错误;第二,法院无需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B选项错误;第三,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归纳为争议焦点,供当事人进行辩论,C 选项正确;第四,根据处分原则,张三有权变更诉讼请求,D选项正确;第五,根据处分原则,法院的判决应当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约束,故张三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根据张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E选项正确;当然,如果张三变更诉讼请求,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需要视案件审理情况而定,并非一定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故F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