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的思维导图,本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企业年金解义 是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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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等政策规定,决定参加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有利于单位发展。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平等协商。
保障安全、适度收益。
适时变更原则。
平稳过渡原则。
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以集团公司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本单位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其中,经营 性原因以外因素包括:不可抗力灾害造成的影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实施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出现战略性亏损,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等因素。
参加人员
职工参加本细则的条件
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职工参加本细则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自动加入本细则
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本细则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后 的下一次发薪日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不加入 本细则;放弃加入的职工申请加入本细则,需书面申请,经 单位审核同意后加入本细则
职工退出本细则的条件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退出本细则的程序
职工达到退出条件后,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 费,按照个人账户的转移或保留处理其个人账户,或者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资金筹集与分配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缴费及分配
单位年缴费总额为本年度或上年度(根据公司年金备案确定)工资总额的 8%,按照单位本年度/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计入企业账户。分配规则如下:
个人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为单位为其缴费的_25_%
单位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超过平均额5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单位缴费。
企业账户余额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为: 企业账户余额+本单位企业年金正常缴费个人账户数量; 企业账户余额每年1月分配一次,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差距的规定执行。
单位按月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 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账户管理
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一个参加职工开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 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 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 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作 为保留账户在本计划中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丛 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新单位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单位继续管理。保留账户 的账户管理费由原单位负担
个人账户注销
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 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
权益归属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 投资收益自始归属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基金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
本计划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细则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集团公司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按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执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个人负担,其他费用由本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待遇计发的条件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
出国(境)定居
退休前身故
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职工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 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 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也可将本人企业 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 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组织管理和监督
本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单位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