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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基础知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律是社会制度,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 2、法律强调权力与义务的平衡,道德主要强调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3、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障,道德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宣传教育等手段实现。
编辑于2023-05-26 21:51:00 北京市J1法律基本原理
法律基本概念
法的概念及特征
是啥: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
社会规范(人与人)
例:法律、道德、宗教、习俗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律是社会制度,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 2、法律强调权力与义务的平衡,道德主要强调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3、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障,道德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宣传教育等手段实现。
技术规范(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
例:度量衡
社会技术规范(人与人/人与自然或劳动工具)
社会技术规范经过国家制定/认可后也是法律规范的范畴。
例: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建筑质量标准
有啥: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力和义务的规范
还规范了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咋来: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行为规范
1、权威性、统一性、国家意志性 2、制定机关不同—法律渊源
咋落地: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一般:
主要依赖于自觉遵守和执行
特殊:
不遵守并依法应承担责任时国家机器(军、警、监)运转
体现啥: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意识
国家意识:法是统治阶级(人民)意志的体现
整体意识,而非个体意识
也关注被统治阶级和社会弱势群体
如站在人民对立面的罪犯,也有一定的权力。
物质生活条件对统治阶级的影响
意志服从于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即统治阶级不能任意立法
如网购相关法律20年前没有现在有(与时俱进)
法律的构成—法律规范 (构成基本单位)
法律规范的概念
国家制定/认可
行为准则
权力与义务
法律后果
法律关系?几个要素???
法律规范的结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如:《民法典》
法律条文
如:《民法典》第xx条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非一一对应,一条可多规,一规可多条。
其他法律要素,如:绿色原则
法律规范的分类
按照行为模式分
授权性规范
可以…,有权…,享有…权力
义务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
应(当)…,(必)须…,有…义务
禁止性规范
不得…,禁止…
按是否允许当事人自主调整
强行性规范
如:须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任意性规范
如:除另有约定…(即可以按照自行约定来)
合伙/公司法中最多
按内容是否确定
确定性规范
内容确定(具体说了怎么做,怎么样,大多为确定性)
非确定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
内容不确定,由某主体制定
如:具体……由国务院规定
准用性规范
内容不确定,适用其他规范
如:适用……等法律的规定
法的分类
法律渊源
我国法律渊源是制定法(成文法),不是判例法。
宪法
全国人大依特别程序制定
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如:《中华…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根本大法、最高效力、一切法律渊源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法)
基本法律(普遍性社会关系)
刑法、民法典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
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和修改
一般法律(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
公司法、证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效力等同于法律
法规(…条例、细则)
行政法规(中央,国务院)
执行法律需要
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
哪些级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有立法权: 1、省、自治区、直辖市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有权制定地方法规
地方性事务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的
规章(…办法)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执行法律、国务院行政法、决定、命令规需要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1、中央地方两条线 2、同级别中央>地方 3、下级解释上级 4、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不可比 5、人大是股东 6、人大常是董事 7、国务院相当于中央政府 8、政府是管理层 9、国务院各部是如财务部等
司法解释
最高法
审判工作相关的
最高检
最高检是检查平时法律执行的么?相当于是监管机构了?
检查工作相关的
如:最高检关于适用《中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和最高检如有分歧,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解释/决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
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其他国家/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如:《联合国宪章》、《巴黎协定》
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
宪法相关法
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民商法
民法
物权、债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
商法
公司、证券、破产、票据、保险海商
知识产权法
商标、专利、著作
经济法(狭义)
狭义的经济法:自由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靠经济法 广义的经济法: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制度
税收、宏观调控
刑法
行政法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从属性、服从性。无需平等协商,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即可
社会法
劳动关系等
有关特殊社会群体(未成年、妇女、残障)
程序法
诉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非诉讼程序法
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各种调解仲裁法
法律关系相关概念
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权利人和义务人
自然人
本国、外国、无国籍
法人/非法人组织
法人
营利(分配)
非营利(不分配)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特定的机关法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经济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自、合伙、专业服务机构
国家
国际上
国内上
国库券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力能力(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从生到死都具有民事权力能力
行为能力(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
自然人(效力见注释)
降: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不能辨认,降到最低;不能完全辨认,降到限制 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16-18) 民事行为能力与效力的关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实施纯获利益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相适应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其他行为: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实施行为:无效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可降2
可降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16)
可降1
[16-18)
可提1
可降1
无民事行为能力
[0-8)
法人(效力见注释)
超越经营范围:通常不因此认定为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成立→终止
客体
法律关系中权力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物权关系)
自然物、人造物、货币、有价证券 (物权法的客体物范围小于这里的物,如货币有价证券不是物权法客体的物)
行为(合同关系)
作为
不作为
竞业限制、保密协议
人格利益(民法—肖像权、人身权)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内容
权力和义务
类型
绝对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权(对世权—物权)
权利人确定
义务人不确定
义务人是剩下的所有人
相对权
权利人、义务人都确定,这是这俩人之间的
调整性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不重要
调整性法律关系
建立在主体合法行为上,法的正常体现方式
保护性法律关系
违法行为基础上产生,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如刑事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
行为(人能决定)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为前提,需要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
效果与意思表示无关,一般不受行为能力影响
如:创作、建房、包括侵权行为
公法行为
如:物权法中的判决,直接判决给谁了,法律关系就变了
事件(人不能决定)
出生死亡
人格权的产生、继承开始等
自然灾害与意外时间
时间的经过
如,诉讼时效经过导致债权效力减弱
法律规定
物权法变动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
按照意思表示几人一致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如:合同(赠与、买卖)、结婚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决议(多数决,但对该组织中所有人有效)
按是否互相给付对价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互负义务)
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一方有义务)
赠与、无偿委托合同等
按法律是否要求采取一定格式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我记得抵押合同也是来着?物权法那再看看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按照是否可以独立存在
主成立,从才能成立 主生效,从才能生效 主履行完毕,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主法律行为
不需要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合同
从法律行为
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
借款担保合同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详见物权变动与公式公信原则。
负担行为(如合同行为)
一方相对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因为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权上的法律效果
处分行为(如物权行为)
直接导致权力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方式
明示(原则上应当)
口头
当面、电话
书面
合同书
数据电文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
电子数据交换(如微信)
默示(特殊情况允许)
推定
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
如:在超市亮出二维码就有购买物品的意思表示
默示
消极不作为,只在以下条件下
法律规定
放弃遗产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遗产
当事人约定
符合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
类型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生效)
对话方式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
非对话方式
非数据电文
到达生效
特殊情况是,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民法典》第484条第2款) 合同法那没看见有相关内容啊
数据电文
约定生效时间
按约定
未约定生效时间
指定特定系统
进入该系统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
相对人知道/应当知道进入系统时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需到达相对人就生效)
意思表示完成时即生效
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1、遗嘱如果不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话,下一代还没到就死了,岂不是死不瞑目了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必然联系,单方是不需要对方表示一致,无相对人是无需到达相对人 3、如撤销权、法定代理人的追认都是单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以公告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撤回
撤回通知不晚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的时间即可撤销
撤回是未曾生效,而非失效(不同于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成立与生效
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在事实上已经存在
生效
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效力瑕疵
无效(4严重)
没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没诚意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坏蛋
损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2坏蛋1傻蛋
违法纪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不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但可发生其他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民法范围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清理条款(例如仲裁条款)的保留。 其他法律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仲裁确认,当然无效,法院发现可以宣布无效
如买卖枪支弹药,付了钱了只交了一半的货,我就主张后一半的货,前一半交付了不主张,但是也无效。
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补正,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叫做消灭旧的成立新的
买卖毒品时真实毒品作样本,实际交付的确是面粉,绝对无效
可撤销(意思表示瑕疵) 不是我本意
重大误解
处在行为人地位的普通人立场来看,错误认识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如11.5w写成1.5w,铁矿石误认为铜矿石等
但基于交易习惯不构成重大误解的除外
如:古玩市场上花瓶年代、手镯材质、钱币(古币)真假等发生错误认识不算重大误解
欺诈
告知虚假/故意隐瞒
1坏蛋1傻蛋
胁迫
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做出意思表示
可以是第三人胁迫
显示公平
利用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由于一方没有付出对价,故不存在显示公平的问题。 为啥啊?如果不是危困、缺乏判断力的话,我可能就补赠于对方了?
1、原本已生效,如果不撤销就终局有效不得再被 撤销;撤销了就是自始无效 2、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不得主动干预 3、欺诈、胁迫的撤销权人是受损害方,剩下俩没说 4、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诉讼/仲裁,即仅凭通知不可 5、撤销期限起点((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胁迫行为终止 6、撤销期限重大误解90日,其他都是1年 7、最长时效5年(行为发生时起)
撤销权: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仲裁/诉讼程序 2、合同的保全—撤销权,有对价情况需要相对人恶意,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需要诉讼才可以。
效力待定(能力缺陷)
限制行为能力独立实施
非纯获利益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
狭义的无权代理
无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
1、追认后自始有效,追认前尚未生效 2、追认是单方、有相对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3、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4、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通知)的权力 5、可催告30日予以追认
3、默示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其他默示还有交易习惯、约定等。 4、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因为效力待定还没生效,所以通知即可撤销,如,你一直不追人,我没空等你,兴许还有别的更好的客户买呢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0<p<1)
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则民事行为能力不生效
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则认定为未附条件
不正当的促成,视为条件不成就;不正当的阻止,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法定抵消不得附条件
第四章
条件违背社会公众利益/社会功德,如结婚、离婚等身份性法律行为,原则上不得附
附期限(p=1)
代理制度
代理的基本理论
基本结构
当事人
代理人
被代理人(本人)
第三人(相对人)
三方关系
1代理权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
法定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
意定代理(如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职务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部分法律行为(身份行为),应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
如:结婚、立遗嘱等
必须含有意思表示
根据意思表示判断代理制度是否适用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
某些财政行为
某些行政行为(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无意思表示
事实行为
创作
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打扫屋子
可以适用委托
意思表示的要求
以被代理人名义
独立作出,也应受领第三人向其作出的意思表示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与代理相近的概念区分
委托
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基于①委托关系(合同)②职务关系(公司与员工)③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
有意思表示
可能构成代理
不构成代理
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
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无意思表示
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
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行纪
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如证券公司替客户买卖股票
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活动
龙虎榜出现的是证券公司,而不是我的名字,不仅仅因为我买的少,而是我是证券公司买卖的数额中的一部分
先由行纪人承受法律效果,再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
我每天提交的订单,实际是委托证券公司帮我买卖的。
有偿
交易费啥的,代理是有偿、无偿都可以的,法定代理就是无偿呢
传达
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忠实转述给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
因为无需意思表示,所以,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身份行为不能代理实施,但是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如表白)
委托代理
步骤
委托
委托合同
1、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委托人在合同订立、授权中均要作出意思表示,因此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基础关系
授权
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权代理,权利,是可用可不用的,故为单方 2、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
可以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同时进行
代理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
第三人是自己
不得自己代理,但被代理人同意/追认的除外
双方代理
第三人也是被代理人
不得双方代理,但是被代理的双发同意/追认的除外
恶意串通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法律效果
无效,因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失,2坏蛋要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代理行为
未经委托,就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委托买白糖,结果你买了味精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效力待定,被代理人开始履行义务的视为追认, 如代理人拒绝追认,相对人有损失的
相对人善意,则有权请求行为人(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
善意相对人遇见好多次了: 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则可以找无权代理人索赔 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可以当作有代理权有效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物权 有权处分—正支取——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物权 效力待定追认之前,善意第三人有撤销权 合同的保全—撤销权,债务人减少财产(有对价的),需要相对人恶意才可以撤销,相对人善意不可撤销(法律优先保护正常交易?)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所有权人未经登记,不对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是善意第三人就是善意取得就是表见代理
相对人恶意,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
广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1、效力等同于有权代理 2、法律保护交易的顺畅,所以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
无权代理是表见代理的前提
主观上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客观上
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如:
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
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制度
法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力的人 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即使行使权力 避免案件距今时间过长导致司法程序中举证困难 诉讼时效是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即时间的经过)
法律意义
即届满后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
依然有起诉权,法院应予立案
不丧失实体权力
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届满,做出同意履行/自愿履行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
获得抗辩权
需当事人自行、一审提出
1、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2、二审提出,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基于新的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种类与起算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3年)
(应当)知道权力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长期诉讼时效(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权力被侵害
特殊事项起算
特殊类型债权
附条件/期限
条件成就/期限届满之日
约定履行期限
清偿期届满之日
分期履行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未约定履行期限
可以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
未确定的又怎么确定
不能确定的
第一次主张债权只是,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表示不履行之日起
第一次主张?还是第一次表示不履行?
要求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非完全行为能力人
无、限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无、限的权利收到损害
其法定代理人(应当)知道权力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
受害人年满18岁之日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
(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中止与中断 止可续断从头
最长诉讼时效20年之内无限中止中断
中止(客观因素)
最后6个月内
适用中止的情况
不可抗力
无、限没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死、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没有代理人是一直都没有吧?那这也算最后6个月的事儿吧?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本来是应该向死去的人主张权力的,现在他死了,谁接他的财产还没确定呢
权利人被义务人/其他人控制
其他
效果1:停,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效果2:续,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始终剩6个月
中断(主观因素)
适用中断的情形
债权人
请求了
权利人向义务人、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
闹大了
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是非得是权利人,只要是闹大了不管是人闹的都行
与诉讼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在诉讼中主张抵消、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不懂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力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死亡
债务人
同意履行义务
请求分期、部分履行、延期履行
提供担保
制定清偿计划
承认这笔帐,但是没同意履行呢,这算不算啊?
其他
先不讲,破产法、民法中有提及
中断的效果
已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重新计算(时点,或者程序终结时起算)
强制性和适用范围
强制性
法律强制性规定,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具体内容都由法律规定,另作约定无效
适用范围
原则上适用请求权
物权三费排妨碍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投资存款企业债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
是不是20年的限制也没有了?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适用
请求权
请求权 形成权 抗辩权 支配权
除斥期间适用
形成权
1、依附于原权力,因为原权力而产生(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产生形成权,而是为了产生原权力,故作“形成”)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提存权
撤销权: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90天、欺诈胁迫显示公平1年、最长5年,撤销事由是合同成立前,如欺诈 2、效力待定追认前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30天,撤销事由是合同成立前发生(如打扮成28的10岁小姑娘买东西) 3、合同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找第三人)中的撤销权,撤销事由是合同成立后,履行环节。(没说期限) 4、赠与合同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受赠人的忘恩行为:侵害赠与人及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附义务的赠与)之日起1年内行使。法定代理人和继承人在赠与人因受赠人违法行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获得撤销权,期限自(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和上一个事由一样么?还是死亡/丧失行为时?)起6个月。 提存期限是不是除斥期间呢?百度回答是除斥期间,是形成权么?百度回答是形成权。5年内不提存,物归国家所有
请求权(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请求权,如受遗赠权)
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60日内做出接受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不表示则是接受的那个是继承,不是遗赠。
期间性质
诉讼时效
可变期间,可中止、中断、延长
除斥期间
不变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延长
届满效果
诉讼时效
实体权力不消灭,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如义务人不主张抗辩权,法院不得主动援用抗辩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权力就被消除、排斥了,即权力的保质期。
实体权力消灭
法院查知除斥期间届满后,可以主动宣告相关权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