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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考核的思维导图,如:实习人员有哪些情形的,不予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经颁发的应当收回?
编辑于2023-05-30 15:38:49 福建省考核
10.实习人员有哪些情形的,不予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经颁发的应当收回?
反对
1
公开发表
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无民
2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刑事处罚
3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开除公职
4
被开除公职
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虚假
5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实习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在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的;
或事业编制人员
其他不宜实习的
7
11.在哪些情形下,由福州律协对实习人员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要求实习人员延长实习期以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并确定实习人员在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后重新申请实习考核?什么情况下应重新实习?
(1)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
(2)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经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且鉴定合格的;
(3)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未确认合格的。
(4)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应重新实习。
12.实习人员享有哪些权利?
(1)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理文书等业务;
(2)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
(3)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4)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5)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6)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7)依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8)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3.律师在执业期间能否以非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请结合相关行业规范予以阐述。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惩戒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等规定,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不论是否有偿;即便是代理近亲属的案件,也应在律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收案手续后以律师身份代理。
否则,就构成违规收案、收费,应当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14.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有哪些行为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15.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律师、律师事务所有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7.根据《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时,已经收取的律师费及损失应如何处理?
(1)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从已收取的费用中扣除相应的部分后,余额退还委托人。
(3)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
非因律师过错而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18.《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哪些情形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1)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2)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3)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4)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19.规范建立委托合同,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是律师履行诚信义务的第一步。《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有违规收案、收费情形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请详细说明应予以处分的这六种违规收案、收费的情形。
(1)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2)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
(3)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4)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5)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6)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20.根据《福州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或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情形包括哪些?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21.律师在收费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1)从事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难度、包含的新意和需要的技巧等;
(2)接受这一聘请会明显妨碍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
(3)同一区域相似法律服务通常的收费数额;
(4)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
(5)由委托人提出的或由客观环境所施加的法律服务时间限制;
(6)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
(7)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固定,是否附有条件;
(8)合理的成本。
22.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律师个人能否代收律师服务费?
(1)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建立律师业务统一登记编码制度,加快推进律师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数据采集,按照统一规则对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编号,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杜绝私自收案收费。
(2)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 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 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2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明确规定禁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利益,请说明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
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
(3)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
24.《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了律师与委托人的纪律、与同行之间的纪律,还规定了与对方当事人的纪律,请陈述律师应当遵守与对方当事人纪律的主要内容。
(1)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接受利益
(2)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恶意串通
(3)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非法阻止
25.《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一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请陈述这些具体情形。
(1)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2)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3)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4)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5)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26.《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六十条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一时,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请陈述这些具体情形。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3)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5)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27.律师作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将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再委托他人代理,请说明转委托的条件和应当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1)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
(2)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事先没有取得委托人同意的,律师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委托人,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3)在紧急情况下,仅限于受委托的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律师事务所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将转委托的情况告知委托人
(4)律师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向其他律师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并且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原承办律师与转委托受托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业务材料,办理好相关手续。
28.《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的情形有哪些?(请简述前6项)
(1)在对抗性案件中,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2)律师代理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3)在对抗性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是该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
(4)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担任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6)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的被害人。
29.《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的情形有哪些?(请简述后6项)
(7)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8)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9)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在原任职单位期间自己办理过的案件;
(10)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的代理人的;
(11)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
(12)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直接利益冲突情形。
30.《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规定的间接利益冲突的情形有哪些?(请简述前6项)
近亲属
(1)在对抗性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
(2)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
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
(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
6个月之内,又担任
(4)同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后6个月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其他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存在法律服务关系
(5)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对抗性案件中该当事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转所至另一律师事务所
(6)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期间, 转所至另一律师事务所,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同一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1.《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规定的间接利益冲突的情形有哪些?(请简述后6项)
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7)律师曾在某单位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律师事务所后 12 个月内担任该单位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近亲属
(8)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而该律师的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或与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有利害关系
证券交易所
(9)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持有公司股份外,律师为该公司的股东,又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竞争对手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的
(10)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 务,违反与当事人的约定代理该当事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的;
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
(11)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未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的;
(12)其他与本条所列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32.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规定了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其处理和豁免。请简述什么叫利益冲突,并说明利益冲突的豁免和禁止。
(1)利益冲突,指本会会员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即间接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
(2)对于直接利益冲突,除在非诉讼业务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豁免,会员都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立即终止委托关系。
(3)对于间接利益冲突,会员应当立即将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通知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除非各方当事人以书面等有效形式一致给予豁免,否则,会员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终止委托关系;已经实施委托的,应当停止实施。
33.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时,司法行政机关将如何处理?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应当吊销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34.律师应该在哪些方面避免的虚假承诺?
(1)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2)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
(3)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4)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
(5)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
(6)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35.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注意哪些委托权限方面的问题?
(1)接受委托后,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
(2)律师在进行受托的法律事务时,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
(3)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
(4)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律师与委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5)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6)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36.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哪些行为?
(1)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2)欺骗、欺诈的行为;
(3)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4)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
(5)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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