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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学教程.信息服务篇的思维导图,内容有政府公开制度、政府性公共信息服务法 律规范、社会性公共信息服务法律规范、电信业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商业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编辑于2023-06-04 21:32:28 贵州信息服务篇
11章 政府公开制度
第一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立法的动因
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立法原则
政府义务为主,政府权力为辅
公众权利为主,公众义务为辅
信息公开为主,信息保密为辅
立法模式 中央集中立法模式 行政程序法典模式 地方先行立法模式
第二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立法实践
国家层面政策立法的发展
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是我国正式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的法律。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 ,对乡(镇)政务公开作出部署,对县(市)级以上政务公开提出了要求。
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 ]10号),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2004年5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政治局会议,研究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强化村
200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党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明确提出“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2005年2月,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印发了《关于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对各级档案部门做好新时期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新的要求。200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明确了政务公开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一个指导性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
第三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
公开的权利人与义务人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节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协调的几个问题
公民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
信息公开主体的保密权利与公开义务
信息公开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
中国经济文化类型的基本框架
第12章 政府性公共信息服务法 律规范
第一节统计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统计信息
统计信息权
统计信息的公布
侵犯统计信息权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档案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档案的管理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一)档案的利用 (二)档案的公布
违反《档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违反本法第16条、第17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三节灾情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第四节环境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违反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突发事件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突发事件信息的监测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的预警发布 违反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的法律责任
气象灾害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一)气象信息服务的方式 (二)关于气象预报信息与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的规定 (三)关于气象灾害防御信息的规定 (四)关于违反《气象法》气象信息服务法律责任的规定
地震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一)地震监测 (二)地震预报 (三)地震预报评审 (四)地震预报的发布 (五)法律责任 疫情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一)疫情的监测和预警 (二)疫情的报告和通报 (三)疫情的发布 (四)违反疫情信息管理的法律责任 (五)动植物疫情信息服务中的法律规范
第13章 社会性公共信息服务法律规范
第一节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一、图书馆立法的法律渊源 二、图书馆法的主要内容
三、现行图书馆法规中对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 (一)图书馆的职责 (二)读者服务工作
第二节新闻业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一、报纸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一)报纸的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的设立 (二)报纸的出版 (三)报纸的监管 (四)报纸出版的市场退出机制 (五)法律责任
二、广播电视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1)统一规划。 (2)单一设立主体。 (3)严格的许可审批制度。 (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 (1)统一标准、统一规划。 (2)审批许可。 (3)传输审批。 (4)人网认定。 (5)建设资质。 (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 (1)制作许可。 (2)电视剧的制作。 (四)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 (1)节目标准。 (2)节目审查。 (3)节目转播。 (4)广告播放。 (5)语言文字。
三、网络新闻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一)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及新闻信息服务的界定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三)新闻的登载 (四)法律责任
封建社会形态
第三节出版业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一、图书出版的法律规范 相关法规 图书的出版 第19条任何图书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 第20条图书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21条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 第22条图书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涉及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的选题,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第23条图书出版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图书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24条图书出版单位实行选题论证制度、图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稿件及图书资料归档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图书出版质量。 第25条图书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法律规定。 图书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图书出版质量的管理规定。 第26条图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 第27条图书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 第28条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以一个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出版多种图书,不得以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出版期刊。中国标准书号使用管理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 第29条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0条图书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31条图书出版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出版的图书上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 第32条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 第33条图书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34条图书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30日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书。
二、期刊出版的法律规范 (一)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二)期刊出版许可制度 与《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相比,《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修改、完善了期刊出版许可制度。 (三)期刊出版过程的管理 (四)期刊的监督管理 (1)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 (2)质量评估制度。 (3)期刊年度核验制度。 (4)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五)期刊出版退出机制 三、音像制品出版的法律规范 四、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一)出版单位的设立 依据《规定》,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 (二)出版管理 (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电子出版物的内容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 (2)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申报制度。 (3)电子出版物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4)由子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年度核验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间虫垢行政部门色青对太行政区城内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
第四节邮政业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一、邮政普遍服务 《万国邮政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即”以合理的价格在领土的每一角落提供经常、优质的基本邮政业务。”《邮政法》第⒉条也明确规定,”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三、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安全监管的制度和措施
五、邮政服务的损失赔偿制度 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五节电信业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一、国外电信法律规范
(一)关于电信法的宗旨 澳大利亚1991年《电信法》第3条规定,”本法包括如下几个宗旨:( a)保证标准电话服务做到(1)尽可能提供有效,经济的服务;并且(2)以社会重要性的观点出发让这种服务进入到全体澳大利亚公民之中,无论他们居住何地,从事何种职业……”美国1934年《电信法》在总则第1条中指明了立法的目的是,”尽最大可能,以足够的设施与合理的价格,向美国公民提供快捷、高效、全国性的或世界性的有线及无线服务。”日本《电信法》总纲第1条也规定,维护用户的利益,保障电信的顺利发展并为国民提供方便。
(二)关于公平竞争机制
(三)关于普遍服务
(四)关于管制机构 (五)关于许可证制度
二、我国电信法律规范
(一)我国电信立法历程
(二)《电信条例》 《电信条例》共分总则、电信市场、电信服务、电信建设、电信安全、罚则和附则共7章80条,涉及电信市场的业务许可,网间互联、电信资费、电信资源、电信设备、电信服务、电信建设、电信安全等诸项内容。
(三)《电信服务规范》 (四)《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14章商业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与企业发展相关的信息法律规范
一、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信息登记
二、在财务、会计方面的信息记载
三、公司在变更过程中的信息公告
四、相关机关与组织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证券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
一、证券信息公开的原因
二、证券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
(二)充分原则
(三)准确原则
(四)及时原则
三、证券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证券发行前的信息公开
(二)上市交易前的信息公开
(三)上市交易后的持续信息公开
四、与信息公开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定
(一)关于信息公开形式的规定
(二)关于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的信息公告的规定
(三)关于信息公开的内容违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信息报告与公告的监督的规定
第三节消费者信息获取权利的法律规范
一、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的宗旨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该法中所谓的消费者,就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所谓经营者,就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主体
二、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获取信息权利方面的义务
(一)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义务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18条中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 为了使消费者能够获得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从而保证自己获取信息权利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应当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的名称和服务标记是经营者之间互相区别的标志之一。
(四)应当保证实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与其表明相符的义务
三、侵犯消费者获取信息权利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不履行或者违反法定义务,侵犯消费者的获取信息权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节商业广告信息法律规范
一、《广告法》的适用范围
二、广告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二)合法性原则
(三)符合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
(四)基本准则
(五)具体准则
(五)具体准则 (1)关于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规定。 (2)广告表述和赠品广告的规定。 ( 3)广告引用有关材料的要求的规定。 (4)广告中涉及专利的规定。 (5)广告不得贬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 (6)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的规定。 (7)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的规定。 (8)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限制性规定。 (9)药品广告内容依据和忠告性语言的规定。 (10)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规定。 (11)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 (12)烟草广告的规定。 (13)其他商品广告内容的规定。
四、广告活动的相关规定
(一)主体资格 (二)被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
(三)广告的表现形式和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学不得发布。 (四)广告的发布程序
(五)户外广告 (六)网络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