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务会计》——增值税
增值税税务会计(有注释、会计分录、总结),如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5%)除外。
编辑于2023-06-06 00:02:51《税务会计》
第2章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一、增值税概述
一、 征收范围
一般规定
特殊规定
视同销售
混合销售
兼营销售
二、 纳税义务人
三、 税率、征收率
税率的一般规定
13%基本税率
销售货物(除适用9%税率的货物外)
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进口货物(除适用9%税率的货物外)
销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9%较低税率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 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农机零部件为13%)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6%低税率
增值电信服务
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
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0税率
出口货物
出口劳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要点】 ➢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行段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 ➢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区域,不属于国际运输。
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研发服务。 ➢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设计服务。 ➢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 软件服务。 ➢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 信息系统服务。 ➢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 转让技术 其中,完全在境外消费或使用: ➢ 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 完全在境外使用:是指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完全在境外消费或使用”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 提供方是境内单位和个人
2| 接受方是境外单位和个人
3| 与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不相关。
免税优惠(略)
征收率
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5%)除外。
5%: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
3%:建筑业
适用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 产(不动产除外)和旧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
税率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即征即退VS先征后退VS先征后返
即征即退在缴税的当月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优点: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不打破增值税链条
缺点:城建税不随退税而退税
先征后退一般在缴税的次月开始申请
先征后返是税款入库后,由财政部门进行返还
四、 计税依据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略)
五、 销项税额的核算
销售额的确定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价款和税金合并收取的销售额。 ①价税合计金额 ②商业企业零售价 ③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一定) ④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是,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②符合规定条件的代垫运费 ③符合规定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同期同类货物的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果销售的货物含消费税,则: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成本×(1+成本率)+(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按10%计算
差额征税的适用情况(略)
不动产销售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建筑物
构筑物
分类
转让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判别标准:不动产有没有进行过权属登记,即是不是一手不动产
转让不动产
纳税地点
预缴: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
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
其他个人(自然人):不动产所在地缴纳税款,不需要再回居住地申报缴纳
一般纳税人
区分情形 • 自自建vs非自建 • 老不动产vs新不动产 • 简易计税方法vs一般计税方法 • 预缴(预征率)vs申报纳税(税率/征收率) • 国税机关vs地税机关(已取消)
小规模纳税人
不包括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非自建:差额×5% 自建: 全额×5%
个人转让购买的住房
非一线城市
购买不足2年:全额×5%
购买2年(含)以上:免征增值税
北上广深四城市
购买不足2年:全额×5%
购买2年(含)以上
非普通住房:差额×5%
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
一般纳税人
所有纳税然(其他个人除外)都要分别向不动产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进行预缴和申报纳税;如果不动产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在同一个地方,则不需要进行预缴。 其他个人只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用预缴
出租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预征率:5%
申报:5%
出租2016年4月30日以后的不动产,使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预征率:3%
申报:9%
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个体工商、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价格÷(1+5%)×1.5%
六、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的核算
需要计算的进项税额
(1)购买的农产品没有发票,准予按买价的9%计算项税。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9%)
(2)纳税人因兼营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而无法明确划分进项税的,经税务机关同意,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的销售额+简易计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发生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行为—购进行为,包括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原因:增值税遵循征扣税一致的原则,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原因 • 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及其他应税行为,并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也就无权要求抵扣税款,而应负担相应的税金。 •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 • 同时,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处理原则
兼用可抵扣,专用于员工福利不可抵扣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 涵盖面非常广,往往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没有具体使用对象 • 特殊性:全部可以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及其耗用的各种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
• 原因: •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 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生产不合格产品所耗用的材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管理不善
违反法律法规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条例: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即: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规定 原因:按照增值税“道道征道道扣”的原则,首先就应当对存款利息征税。但在现有条件下,难度很大,一方面涉及对居民存款征税,无法解决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也与当下实际存款利率为负的现状不符 • 条例: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原因: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主要是用于个人消费,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注意:住宿服务和旅游服务未列入不得抵扣项目,主要考虑是这两个行业属于公私消费参半的行业。
兼营简易计税和免征项目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进项税额转出
• 对于能够确定的进项税额,直接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 对于无法确定的进项税额,统一按照当期实际成本来计算应扣减进项税额 •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七、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代销、委托代销),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8.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9.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八、 纳税期限(略)
二、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
三、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一)销售货物
制造业企业
会计收入确认原则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实的收款权利,即客户对该商品负有现实的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了客户,即客户已经拥有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客户已实际占有该商品;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了该商品; 6、其他表明客户已经取得了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上述6种迹象不需要同时具备 ,只要符合其中的一条能够证明客户拥有了控制权,就可以确认收入。
1、一般销售方式下
(1)直接收款方式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取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发票当天。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赊销和分期收款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将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性确认收入。 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时点先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会计分录: 发出货物时间(会计一次性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预售货款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货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会计分录: 企业收到预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货物发出时(纳税义务发生):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视同销售方式下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能视同销售,不计提销项税额
代销(委托代销、受托代销)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买断方式
代销方可以自己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与买断价格之间的差额为代销方的利润
收取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账面价值)
一、委托方 ①发出代销商品 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②受到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③受到代销开具的手续费发票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税率6%) 贷:应收账款 ④受到代销商品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代销方(公允价值)
二、受托方 ①受到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公允价值) ②实际销售商品(会计不确认收入,增值税确认)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结转) ③支付货款并结算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6%) 银行存款
机构之间货物的移送(不确认收入)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调出方在货物移送时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分录: 调出方 借:应收账款——调入方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 调入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调出方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与个人消费
纳税人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及个人消费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货物权属未发生改变(成本价格)
货物权属未发生改变 借: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成本/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用于生产经营
可抵扣项税额
职工集体福利(会计不确认收入)
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如建设职工宿舍,食堂,托幼设施,医疗保健设施等。)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记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售价或按组价计算)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权属发生改变(公允价格)
货物权属发生改变 借: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会计准则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会计确认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权属发生变动,但(不确认收入)(按成本记账)
•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括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产权虽转移但不能确定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等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记账) 应交税费——增(销) (按售价或按组价计算)
职工个人福利(确认收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作为投资(确认收入)
应税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企业以产成品、库存商品作为投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税率)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税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如果含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无偿赠送(不确认收入)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其纳税义务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在会计上,由于对外捐赠购进商品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直接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所赠货物的成本与销项税之和)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确认收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其纳税义务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时,货物的所有权已归他人,债务得以减少,与现金资产等价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具备销售的实质,应按不含税售价确认收入。 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股利(用于分配的货物的公允价值与销项税额之和)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特殊销售方式下
(1)价外费用(视为含税价格)
(2)包装物销售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包装物押金(含税价格)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计税。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会计分录: ①收取包装物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②退还包装物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③逾期不退还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折扣销售(计算增值税可抵扣折扣价)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折扣后的销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抵扣折扣价)
(5)以旧换新(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收购价)
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除外(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收购价格)
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金银首饰可以扣减旧物的收购价) PS:先计算销项税额,然后再倒挤主营业务收入
(6)还本销售(计算增值税不得减除还本支出)
会计分录: ①销售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还本时 借:销售费用(以促销为目的) 财务费用(以筹资为目的) 贷:银行存款
(7)以物易物
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资产交换,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会计确认的收入和支出与税法规定一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①不涉及补价的
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税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
②涉及补价的,收到补价的企业
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银行存款(收到补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 【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受到的补价(+相关税费)】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确认的收入和支出与税法规定一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③涉及补价的,支付补价的企业
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补价+相关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 会计确认的收入和支出与税法规定一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做题步骤: ①先要计算补价的比例是否小于25% ②确认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③做会计分录 ④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受到的补价(+相关税费)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判定 • 在涉及少量补价的情况下,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注意不含25%)作为参考。 • 如果高于25%(含25%),则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收入准则等其他一些准则 1.收到补价的企业 收到的货币性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2.支付补价的企业 支付的货币性资产÷(支付的货币性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按账面价值计量(略)
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交换所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 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判定。
(8)以物抵债(会计不确认收入)
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等(账面余额)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损失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的其他相关税金)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9)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税法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可抵扣且已抵扣的或则可抵扣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抵扣的按照适用税率(9%或13%)征收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和旧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会计分录: 1、注销固定资产 借:累积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① 贷:固定资产 2、支付清理手续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② 贷:银行存款 3、收到转让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③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含税收入÷(1+3%)×2%】 其他收益 【含税收入÷(1+3%)×1%】 4、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④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7%) 应交税费——教育附加税(3%) 5、结转净收益 净收益=③-①-②-④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按适用税率(9%或13%)征收增值税
会计分录: 1、注销固定资产 借:累积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① 贷:固定资产 2、支付清理手续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② 贷:银行存款 3、收到转让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与简易计税的主要区别 4、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④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7%) 应交税费——教育附加税(3%) 5、结转净收益 净收益=③-①-②-④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4、销售退回及折让(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商业企业(略)
(二)提供应税劳务
(三)销售服务
重点考察不同服务所适用的税率
1、一般销售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若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采取预收款的方式销售服务(租赁服务除外) (有些服务会按照完工进度来确认收入)(适用税率9%或6%)
会计分录: ①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②确认收入及补收款项(发生服务时,会计核增值税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区别)
采取预收款的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到预收款当天)
会计分录: ①收到预收款时(会计未确认收入,但纳税义务已发生)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区别) ②会计分期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有形动产租赁1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到预收款当天)
不动产租赁9%
租赁服务可以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的将受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确认为收益,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更合理的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动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交易合同或协定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的收入。
2、视同销售服务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的情形,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没确认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要补交增值税】
(四)销售无形资产
纳税人销售无形资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无形资产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若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资产处置损益(倒挤) 【销售无形资产①不计入收入和支出②不计入清理】
(五)销售不动产
房地产企业(略)
非房地产企业
非自建 预交增值税=差额÷(1+5%)×5%
非自建的预交都是差额,简易计税申报是差额,一般计税例外申报是全额
老不动产(2016.04.30之前)
简易计税 申报纳税=差额÷(1+5%)×5%
会计分录:②③④⑥与前面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一致 ①预交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注意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有区别) 贷:银行存款 (含税收入-购入成本)÷(1+5%)×5% ②注销固定资产 借:累积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③支付相关费用及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④收取转让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含税收入÷(1+5%)×5% ⑤差额计税(自建的项目没有抵扣这一环节)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购入成本÷(1+5%)×5% ⑥结转净收益/净损失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一般计税 申报纳税=全额÷(1+9%)×9%
会计分录:②③④⑤与前面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一致 ①预交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注意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有区别) 贷:银行存款 (含税收入-购入成本)÷(1+5%)×5% 期末将“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二级科目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预交增值税 ②注销固定资产 借:累积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③支付相关费用及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④收取转让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含税收入÷(1+9%)×9% ⑤结转净收益/净损失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新不动产(2016.05.01之后)
自建 预交增值税=全额÷(1+5%)×5%
自建的税基都是全额,不可抵扣
老不动产
简易计税(没有第⑤个环节) 申报纳税=全额÷(1+5%)×5%
一般计税(环节与上面一致) 申报纳税=全额÷(1+9%)×9%
新不动产
四、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一)国内采购货物
1、制造业
实际成本法(在途物资)
会计分录: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借:原材料 贷:在途物资
购进货物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且未付款,月末可以暂估入账,之后再用红字冲销。
计划成本法(材料采购) 需要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实际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结转材料资本差异 借:原材料(计划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超支) 贷:材料采购(实际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节约)
没有说明采用哪种方法的时候借记“原材料”
2、商业企业(略)
3、购进农产品《税务会计》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几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3.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普通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4.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 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主要有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时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5.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领用农产品深加工加计抵扣1%。
会计分录: ①购买材料 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扣除率 借:原材料(买价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库存现金) ②领用时农产品环节,是否用于加工税率为13%的货物 否,不得计提抵扣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是,加计抵扣1%(上述的进项税额÷9%×1%,即1/9)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主要考察计提进项税额的计算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4、购货过程中发生短缺或损毁
合理损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若货物短缺属于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其进项税额予以扣除。对于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部分的金额,工业企业计入采购货物的成本,商业企业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会计分录:合理损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成本法) ①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凭证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②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贷:在途物资
管理不善(损失货物的价格和进项税额计“待处理财产损溢”)
若货物短缺属于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该部分损耗在未查明原因之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待查明原因后再转入相应科目。 会计分录:管理不善不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成本法) ①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凭证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②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不包括损失货物的价格) 待处理财产损溢(损失货物的价格+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贷: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进项税额转出)
6、外购货物发生退回及折让(跳过)
会计分录: ①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款项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贷:在途物资 ③退回商品 借:应收账款 贷:原材料 ④受到销售方开具的红色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进项税额转出)
(二)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跳过)
(三)投资转入货物
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投资确认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贷:股本/实收资本等(投资确认的货物价值与增值税税额的合计数)
(四)接受捐赠货物
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的确定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价值与增值税税额的合计数)
(五)委托加工货物
会计分录: ①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②支付加工费和运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③加工完毕收回入库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六)购进服务
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七)购进无形资产(6%,土地使用权9%)
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八)购进不动产(2016年5月1日后购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9%)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原不得抵扣的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为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行税额的应税项目时,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1+适用税率)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五、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
改变用途
1、将购进的本来用于应税项目的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购进时已得到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做转出处理。 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购进货物的成本与转出的进项税额之和)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购进货物的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是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原材料成本的工业企业和采用售价核算制的商品流通企业,在转出“原材料”、“库存商品”的同时还要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及“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注意
(1)如果购进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及分配,要视同销售处理,按其对外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2)如果购进货物直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不包括以上三项,下同),则不能计提进项税额,购进货物时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直接计入相应项目的成本之中。 (3)如果购进货物是作为应税项目购进的,由于其进项税额已得到了抵扣,若改变用途用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时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时,其负担的运费所计提的进项税额也一并转出。
非正常损失(当期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法违规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未查明原因之前,按照该货物的实际成本与转出的进项税额之和作会计分录。 ①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从发生非正常损失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①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②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留抵退税(略)
七、减免税款的会计核算
直接减免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
先征后反(退)、即征即退 借:银行存款
会计分录: ①销售时,按正常销售做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应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贷: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的补充说明 1.以前的政府补助最终会记入“营业外收入”这个科目,但是根据新的准则增加了“其他收益”这个科目,“其他收益”科目属于“营业利润”的科目。 2.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实质,记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而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记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损失。
部分减免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
(1)增值税纳税人在2012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非初次购买所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支付,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包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凭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会计分录: ①购入专用设备 借:管理费用(价税合计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价税合计) 贷:管理费用 ②支付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抵减增值税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冲减相关成本 贷:管理费用
跳过不讲
六、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
八、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十、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及申报表的填制
十一、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及申报表的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