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6.责任(刑法)
6.责任(刑法)的思维导图,责任也称有责性,是指对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的非难可能性,其并不是一般意义的主观恶性,也不是指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而是针对不法事实所进行的法的谴责的可能性。
编辑于2023-06-06 20:23:34 北京市责任
责任与责任要素概述
责任概述
概念:责任也称有责性,是指对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的非难可能性,其并不是一般意义的主观恶性,也不是指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而是针对不法事实所进行的法的谴责的可能性。因此,责任以客观上存在的不法事实为前提。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是宪法原则;不具备责任就不成立犯罪(责任是成立犯罪的前提条件),刑罚量不能超出责任的程度(责任是量刑的上限) *责任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是实现刑罚的自有保障机能的要求,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基本要求
责任要素概述
概念: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备的,表明行为的非难可能性的各种要素,包括: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 *责任要素由刑法直接规定或者间接规定;刑法明文规定故意与过失两种责任形式以及责任能力;刑法分则通过多种方式规定具体犯罪的责任要素,如有的明文规定某种犯罪由故意或过失构成,有的通过规定“意图”“以…为目的”标明某种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有的条文通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间接表明责任要素的内容
积极的责任要素
故意
概念:刑法14,1: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的构成要素:1.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即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故意的种类
一、故意的种类概述(我国刑法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1.根据故意的认识内容的确定程度可分为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确定故意:行为人认识到犯罪的实现(发生结果)是确定的 不确定的故意:未必的故意、概括的故意、择一的故意 *未必的故意:认识到结果可能(而非确实)发生(不是确知),并不是积极希望结果发生(不是意图)的;发生结果本身不确定,但认识到或许会发生结果,而且认为发生结果也没有关系 *概括的故意: 1.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是确定的,但结果发生的行为对象不确定,即行为对象的个数以及哪个行为对象发生结果不确定。例如,向一人投掷炸弹的行为人,对因爆炸而死亡的具体范围是不确定的。倘若将这种行为认故意杀人罪,那么,行为人对死者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对受伤者以及其他具有死亡危险的人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行为人事先没有确定行为对象的(没有将行为对象限定为特定人或物),也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2.行为人不清楚自己的第一个行为是否导致结果发生,为确保结果发生又实施第二个行为以确保结果发生。例如,甲向悬崖边的乙开枪射击,但不确定倒地后的乙是否死亡,于是将乙推至悬崖下。事后查明,乙中枪的当时并没有死亡。 *择一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数个行为对象中只有一个对象会发生结果,但不确定哪个行为对象发生结果 2.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且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 *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行为人已经明知的结果)的发生 3.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态(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
故意的认定
1.坚持故意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 ①即使事前蓄意为犯罪做准备,也可能在行为时仅有间接故意或者过失。例如,丈夫计划利用在水库教妻子游泳时使妻子溺死,但在开车前往水库的路上因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妻子死亡。丈夫对妻子的死亡仅成立过失犯罪,而不成立故意犯罪 ②行为人在过失或者意外导致结果发生后,对结果高度满意的,也不成立故意犯罪 ③在着手实行犯罪时具有故意,但在结果发生前放弃故意的,也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例如,行为人着手故意杀人致人重伤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的中止犯 2.合理区分犯罪故意与目的或单纯的认识 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既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用认识因素代替故意。前者会缩小故意的范围,后者会扩大故意的范围。例如,司机故意超速行驶时,显然属于故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对造成的死伤结果完全可能是过失,其中对行政法规违反的“故意”并不等同于刑法上的故意,只能认定为过失犯罪。
事实认识错误
概述
在判定故意与否时,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其判断,如:在打击错误的杀人中,一个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另一个成立过失杀人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构成要件范围内是一致的(或者说二者在构成要件内是等价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对象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处于同一构成要件内,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情况。 案例:将乙误当作甲而杀害(甲、乙均为人) 1.具体符合说:行为人在行为的当时杀死了“眼前的那个人”,故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2.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不是为了保护特定的对象,故客观上杀了人,主观上意识到自己杀了人,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未超过同一构成要件。 案例:甲射击乙,但未瞄准而射死了丙(乙与丙均是人) 1.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但只有一个行为,故二者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2.法定符合说:甲主观上存在杀人故意,客观上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故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致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主要有三种情况: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的故意、结果的提前发生(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结果的发生没有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例: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乙的心脏,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 2.事前的故意: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的情况 例: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个行为),造成乙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 3.结果的提前发生: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例: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前一行为)熟睡后将其绞死(第二行为),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安眠药过量而死亡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构成要件的情形;或者说是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构成要件,因而被称为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注:仅有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 *抽象的符合说:在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与现实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相一致的限度内,承认故意犯的既遂(学说大多违反责任主义) *法定符合说: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原则上阻却故意的成立或者仅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解决办法:寻找法律上的最大约数,若没有,则对不同对象分别判断,择一重罪处罚 例如,甲本欲杀害宠物但实际上却致人死亡。根据法定符合说,甲虽然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但对人的死亡充其量是过失;如果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处罚未遂,那么,只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反之,乙本欲杀人但实际上却打中了他人身边的宠物。乙具有杀人的故意与行为,行为也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性,但客观上没有致人死亡;而过失毁坏财物不具有可罚性,故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法定符合说还认为,即使构成要件不同,但如果犯罪是同质的,那么,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故意既遂犯。
对象错误
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分属不同的构成要件。 例如,行为人本欲盗窃普通财物,却误将枪支当作普通财物实施盗窃。这种认识错误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盗窃普通财物)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盗窃枪支)分别属于不同的构成要件
打击错误
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 例如,行为人本欲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将乙身边价值近万元的宠物打死。同样,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杀人)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分别属于不同的构成要件
法律认识错误
概念: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的不正确的认识。这种认识错误一般对定罪与否不产生影响。种类: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自己认为是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自己认为不是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判处何种刑罚产生错误认识
过失
过失概述
刑法15.1: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与故意的联系:1.二者均为责任形式 2.故意犯罪的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的特点
1、在认识因素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者预见到后自信可以避免 2、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状态 3、在主观恶性上,过失犯罪远小于故意犯罪
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过于自信的过失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
目的与动机
一、目的 1.概念:目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不限于法益侵害结果,也包括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等),即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2.目的犯的存在范围 我国刑法理论传统观点认为,目的犯只能由直接故意(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构成,换言之,如果刑法将某罪规定为目的犯,那么该罪就不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3.目的的机能(作为责任要素) ①在部分犯罪中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机能,如: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不是犯罪 ②在部分犯罪中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如: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如果具有牟利目的,则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否则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 二、动机 概念: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 动机的条件:1.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希望 2.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消极的责任要素
责任能力
1.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影响要素:年龄阶段、精神状况、生理障碍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可分为定罪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1.定罪刑事责任能力:①12周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12不满14,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节恶劣,报最高检核准追诉 ③已满14不满16,对8种行为(非罪名)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重伤;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④已满16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 2.减轻刑事责任能力:①小于18岁的,必须从宽(恤幼) ②超过或等于75的,故意犯可以从宽;过失犯必须从宽 注: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周岁的计算,以生日(公立)第二天开始计算(14周岁生日当天依旧未满14周岁) 案例:张三在14岁生日当天在商场安放定时炸弹,3天后爆炸(无人员伤亡),如何处罚? 答:十四岁前犯罪主体对安装炸弹不负刑事责任,但十四后由于其不作为导致炸弹爆炸则应负刑事责任(属于已满14未满16中八大行为之一) *精神状况:第18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1.生理性醉酒(普通醉酒)的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通常不饮酒或无酒精受耐性,在一次饮酒后精神状态异常)的不负刑事责任 2.吸毒的人(完全有责任能力)——①第一次吸毒后犯罪,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认定为过失犯罪 ②明知吸毒会有幻觉,利用此特点犯罪,认定为故意犯罪 *生理障碍:行为人因为生理缺陷,丧失听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以及丧失视力的情形;这些情形导致行为人辨认与控制能力降低,故可减少刑罚处罚 注:聋哑人(又聋又哑)、盲人属于完全有责任能力,但可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1.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例:甲举枪杀乙,后决定不杀,收枪时意外杀乙,乙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导致乙死亡时,甲没有杀人故意) 2.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①“同时”的要求:仅要求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不要求结果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即只要求实施行为时有责任能力,不要求结果发生时有责任能力。例:甲欲杀乙,邮寄毒酒时甲精神正常,乙收到毒酒时甲精神病发作,同时乙中毒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既遂条件:具有责任能力时的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关键看该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例:甲欲杀乙,猛砍几刀后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又继续猛砍,乙死亡。由于甲在具有责任能力时已经猛砍几刀,该行为制造的危险流没有阻断,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原因自由行为: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但是陷入了无责任能力的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1.故意与无责任能力时的行为相符,成立故意犯罪 2.故意与无责任能力时的行为不符,犯意的行为成立未遂,对实际实行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概念:违法性认识,是指对自己的行为违法刑法的认识 两种情形:1.可以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2.不可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此情形下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概念: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不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