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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笔公基-行政法的思维导图,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不平等)法律规范的总和
编辑于2023-06-07 20:39:11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法
概念
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不平等)法律规范的总和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首要基本原则 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法无授权则禁止;法不禁止皆可为
合理行政:
自由裁量要合理 公平公正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 比例原则,手段适当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回避:
高效便民:
积极履行,遵守法定时限
诚实守信:
发布的信息要全面、准确、真实 行政行为不能随意撤销、变更
权责统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
行政主体的范围
1.行政机关 (1)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2)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省政府派出、区公所-县政府派出、街道办事处 (3)派出机构:部门的派出机构 2.被授权组织 《律师法》授权的律师协会\《教育法》授权高校
行政行为
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调解、行政指导不是行政行为
效力:1.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推定合法、有效,相对人不得任意否定 2.确定力-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3.拘束力 4.执行力
分类:(1)以行政行为是否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分为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以行政行为受法律的约束程度分为羁束的(税种、税率) 和自由裁量(5-10 天拘留、500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行为 (3)以行政行为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有利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行政行为。 (4)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法定形式分为要式的(营业执照)和非要式(酒驾后)的行政行为 (5)以行政行为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分为具体和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规定)
行政许可
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许可证、执照)
特征
依申请性、外部性、授益性、要式性、一般禁止性
种类
普通许可 特许-有数量限制,通过招标、公开竞争获得 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特定行业市场准入、公共资源配置 认可-从业资格证 核准-对物的许可 登记-工商登记、社团登记
基本原则
1.依法许可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 3.便民原则 4.救济原则-维权,不予许可,百姓可以陈述、申辩 5.信赖保护原则 (1)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6.禁止转让原则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供过于求等)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实施
申请
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必须书面申请,不可以口头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填单子),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决定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不是申请之日,看受理)计算,20+10 特许根据受理先后顺序
监督检查
撤销、撤回、吊销、注销
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征用:征税、行政收费、土地征收、房屋征收
行政给付:最低生活保障金、救济金、抚恤金
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民事纠纷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处理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 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登记;结婚证;专利证、商标证
行政处罚
概述: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的种类、实施、依据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原则(救济原则)
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声誉法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资格罚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为罚 5.行政拘留-人身自由罚,由公安机关执行,≦15,合并≦20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管辖:
(一)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包括实施地、经过地和结果地
(二)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 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三)管辖争议: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适用:
(一)不予处罚:
1.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 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追究时效: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 上述期限延长至 5 年
(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程序:
(一)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200 元以下、对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程序要求: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普通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相关权利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5.决定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处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7 日内送达。
(三)听证程序
1.听证事项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费用:行政机关承担
3.听证要求 (1)时间要求:行政机关告知后 5 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 7 日前 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2)听证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 (3)回避: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4)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 1~2 人代理 (5)听证笔录: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执行:
(一)不停止执行原则
(二)罚缴分离原则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罚款。
银行收受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三)当场收缴
1.适用情形(1)简易程序,100 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
2.程序要求(1)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2)执法人员收缴罚款之日起 2 日内、抵岸之日起 2 日内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在 2 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强制隔离、强制戒毒、强制醒酒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先锋洞口”
程序要求:
1.查封、扣押
(1)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生活必需品、重复查封 (2)履行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一式二份 (3)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冻结
(1)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不得重复冻结 (2)自冻结30 日内,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3)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金融机构自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行政强制执行
概念:行政机关(政府、海关、公安、国安、税务) 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每日加处 3%,不超过原罚款-执行罚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违章建筑强制拆除 5.代履行-拖车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3为间接强制执行
程序要求:
1.执行协议: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2.人性化执行:(1)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情况紧急的除外 (2)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 (3)对需要强制拆除的建筑物等,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复议
概念: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上一级)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合理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 不包括: (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 (2)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逮捕等;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4)行政调解行为; (5)行政指导行为。
(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审查 对象不特定,可以普遍适用,包括行政立法(不可以审查)和行政规定(可以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提出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
程序
申请: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其他情形除外,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受理: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1)书面审查原则 (2)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3)不停止执行原则
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其他情形除外 情况复杂,经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
结果: (1)维持决定 (2)限期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决定或者确认违法 (4)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复议不加罚
行政诉讼
基本原则 1.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正职、副职、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原则 7.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审判庭有两种: ①独任制:简易案件简易程序由一个审判员审理 ②合议制: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应当是 3 人以上的单数,投票 (二)回避制: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证人、原告、被告不需要回避 (三)公开审判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 (四)两审终审
受案范围: 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0)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1)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12)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 (13)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14)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例子:
当事人
(一)原告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被告
1.一般情形: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
(1)复议维持的: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未作出决定的: 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行为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被告为行政机关
5.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程序
(一)起诉
1.不服复议,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二)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例外情形
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三)审理原则
1.不停止执行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 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四)审理程序
1.一审
(1)自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判决 (2)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 2000 元以下的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45 日内审结 (3)判决依据: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2.二审
不服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上诉 不服第一审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