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中的罪数形态
刑法中的罪数形态,内容有罪数形态的基本原理、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际法是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内的国际原则 ,属于一般法律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分别有领土构成及各部分法律制度、海洋法、空间法上的特殊空间和国际环保法,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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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的基本原理
判断标准
1看构成要件标准
2看综合考虑行为和法益
3法律是否有特别规定
高度伴随行为为一罪
可被完整切割的行为数罪并罚
法条关系
包容关系(法条竞合)
特别关系
抢劫罪和抢劫枪支罪
补充关系
交叉关系(法条竞合)
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
中立关系(想象竞合)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排斥关系(非竞合)
针对同一对象的盗窃罪和诈骗罪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指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如非法拘禁罪
注 状态犯:犯罪行为结束了,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 如偷手机
常见的继续犯
侵犯人身权利的
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重婚罪
持有型犯罪
不作为的犯罪
如遗弃罪,战时逃避服役罪
意义
继续犯是单纯的一罪
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继续犯的行为在继续期间内都认为是犯罪发生的时间
跨越新旧两法一般从新法
想象竞合犯(事实竞合)
概念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罪名的罪数形态
可以理解为一行为侵犯数法益
处罚
从一重罪论处
注意 如果行为可以被完整切割,也可以数罪并罚
法条竞合犯(法律竞合)
一行为触犯数法条,而数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的情况
可以理解为一行为侵犯同一法益
一个法条中可以读到另一个法条
处理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例外 重法优于清法(当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处理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
结果加重犯
故意实施一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如故意伤害罪,其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是轻伤,但如果发生重伤就要适用加重刑罚
特征
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基本犯罪行为外发生了特定的加重结果(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
法定的一罪
集合犯
职业犯
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 如非法行医罪
营业犯
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 如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结合犯
如甲罪+乙罪=丙罪 我国刑法没有结合犯
包容犯 (特殊的情节加重犯)
甲罪+乙罪=特殊的甲罪 类似结合犯 是法定的一罪
如绑架并杀害或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绑架罪的情节加重犯
拐卖妇女又淫奸被拐卖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按照法律规定的一罪及相关的法定刑处罚
吸收犯
行为人的某个犯罪行为被其他犯罪行为吸收,不独立成罪的情况
如盗窃枪支后持有,持有行为被盗窃枪支行为所吸收,只定盗窃枪支罪
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且触犯数个罪名
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
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
不可罚之后行为
在状态犯过程中,对不法状态的利用又可能成立其他犯罪,但只之前行为定罪
如盗窃枪支后持有 类似吸收犯
以一罪处罚 注意如果后行为侵害了新的严重法益那就数罪并罚
牵连犯
犯罪的手段或行为结果,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侵犯不同法益
数行为间为手段与目的行为或原因与结果行为
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与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的前后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 而吸收犯前后行为侵犯的法益相同
处罚
一般数罪并罚,除非前后行为具有高度伴随性则从一重罪处罚
受贿后又渎职的一般数罪并罚,但特别规定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发生牵连关系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一般来说一行为侵犯一法益是典型的一罪 一行为侵犯数法益也只能按一罪论处 数行为侵犯一法益也是一罪 只有数行为侵犯数个法益才能数罪并罚 但如果数行为具有高度伴随也看作为一罪
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按法律规定的的论处
法律规定的转化犯(得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