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侵犯财产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属于不作为犯)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编辑于2023-06-16 14:33:03《颜氏家训・勉学》是北齐颜之推所著家训中的核心篇章,系统阐述了勤学、为己、致用、终身的学习理念。它强调学习是立身之本,目的在于开心明目、修身利行、充实自我,而非炫耀与谋私;批判士族空谈、不学无术,主张博学与专精结合、知行合一,并提出 “积财千万,不如薄伎在身”“幼而学者如日出之光,老而学者如秉烛夜行”,倡导终身学习与务实致用,是古代家庭教育与治学思想的经典范本。
【传统礼仪的现代启示】《颜氏家训·风操第六》专论士大夫修养之道,以儒家礼义为根基,细致规范了人际交往、亲属称谓等日常言行其核心主张"本心与分寸"至今闪光:不必拘泥古礼形式,但需坚守真诚恭敬的原则批判矫情虚礼,强调内在德行与得体举止的统一这部古代礼仪指南启示我们:待人谦和、重视亲情、包容差异,才是风操在当代的真正体现它既是立身行稳的镜子,更是穿越千年的修养智慧。
【《颜氏家训・治家》中国传统家训的治理智慧】 这部家训将治家视同治国,提出"家风正则国风正"的核心思想其主体架构以伦理三伦为根基,强调勤俭持家、宽严相济的实践方法:既批判豪族苛刻与贵族奢靡的极端,又主张"施而不奢,俭而不吝"的中庸之道从日常饮食起居的细节规范,到禁绝邪妄、端正家风的原则,再到平衡人情与经济的智慧,系统构建了"上行下效,正己正人"的治家体系,成为后世家庭治理的典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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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氏家训・勉学》是北齐颜之推所著家训中的核心篇章,系统阐述了勤学、为己、致用、终身的学习理念。它强调学习是立身之本,目的在于开心明目、修身利行、充实自我,而非炫耀与谋私;批判士族空谈、不学无术,主张博学与专精结合、知行合一,并提出 “积财千万,不如薄伎在身”“幼而学者如日出之光,老而学者如秉烛夜行”,倡导终身学习与务实致用,是古代家庭教育与治学思想的经典范本。
【传统礼仪的现代启示】《颜氏家训·风操第六》专论士大夫修养之道,以儒家礼义为根基,细致规范了人际交往、亲属称谓等日常言行其核心主张"本心与分寸"至今闪光:不必拘泥古礼形式,但需坚守真诚恭敬的原则批判矫情虚礼,强调内在德行与得体举止的统一这部古代礼仪指南启示我们:待人谦和、重视亲情、包容差异,才是风操在当代的真正体现它既是立身行稳的镜子,更是穿越千年的修养智慧。
【《颜氏家训・治家》中国传统家训的治理智慧】 这部家训将治家视同治国,提出"家风正则国风正"的核心思想其主体架构以伦理三伦为根基,强调勤俭持家、宽严相济的实践方法:既批判豪族苛刻与贵族奢靡的极端,又主张"施而不奢,俭而不吝"的中庸之道从日常饮食起居的细节规范,到禁绝邪妄、端正家风的原则,再到平衡人情与经济的智慧,系统构建了"上行下效,正己正人"的治家体系,成为后世家庭治理的典范模板。
(侵犯财产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属于不作为犯)
《刑法》条文规定
第276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罪名设立的历史
罪名全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无此罪名
2011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条、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定义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有支付义务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报酬证据或逃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材料及劳动者保证投诉请求及材料真实性承诺认定事实,并责令限期支付。
责令支付文书送达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受送达人
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
受送达人逃匿
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
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
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
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即企业和自然人
企业指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第7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第8条)
犯罪客体
1.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
2.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
双重客体
主观方面
故意(直接 间接)
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 造成无支付能力假象的
用人单位负责人指使发放劳动者报酬人员逃避,造成无法支付假象的
非法克扣工资或者罚款的
客观方面
1.逃避支付行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故意不给钱)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行为人未在人社部门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
经三次以上(电话、短信、网络媒介等方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查询问的
故意设置联系障碍致使不能及时联系的
明知有支付劳动者报酬责任未履行,仍离开用工所在地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经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公示催告拒不按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
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人社部发〔2014〕100号)
5.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6.采取其他逃跑、藏匿方式,影响案件调查和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
7.转移财产宜包括但不限于:实施以下行为明显会导致劳动报酬无法支付的:放弃债权、赠予、低价变卖、离婚放弃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财产等
2.拒不支付行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钱不给钱)
1.劳动报酬定义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
2.必须是劳动报酬(非一般债务)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3.有可支配金融机构存款或权利凭证足以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4.行为人具有现金资产、各类应收账款,以及土地、厂房、设备、存货、原材料等可变现资产支付劳动报酬的
5.有可处置的非家庭生活必需的不动产或价值较大动产足以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6.挪用应当用于工资支付款项或者不能证明应当用于工资支付款项已用于工资支付的
7.工程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个人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工程款或人工费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工程款或人工费未优先支付劳动报酬的
8.有能力支付宜包括但不限于:虽然没有财物支付,但怠于行使债权、怠于资产变现等,明显会导致劳动报酬无法支付的。
3.拒不支付数额:数额较大
4.在执法程序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行政责任前置
刑事责任谦抑
行政前置程序 只有经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才构成该罪
数额较大的适用标准
全国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
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
贵州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
数额达一万元的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累计达五万元的
立案追诉标准
贵州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达一万元的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达五万元的
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量刑标准
个人
第一档 3年以下
一般情节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 3至7年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
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第一款 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经营人、实际控制人不一致
应当认为该单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同时追究该单位的实际经营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照第一款 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劳动者自伤、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因此实施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免刑从宽标准
未造成严重后果
1.在刑事立案前
支付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立案前赔了不为罪
2.在提起公诉前
支付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公诉前赔了可减免
3.在一审宣判前
支付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可以从轻处罚
宣判前赔了可从轻
4.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
5.在宣判前
但在宣判前支付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重后果赔了可从宽
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的“赔偿责任”,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责任。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本罪刑事责任减免的核心要点:支付劳动报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发包人、总包人不是该罪的犯罪主体
1.刑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与农民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发包人、总包人是否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但是,根据该司法解释对“劳动者报酬”的界定,可以反向得出该罪的犯罪主体不应当包括与农民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发包人、总包人。
2.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第3条的规定将与农民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发包单位、总包单位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理,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
3.工程总承包企业拒绝再次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由于其已经履行过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只是由于小包工头非法扣留、挪用,甚至卷款潜逃而未支付),故不宜追究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4.总包单位未履行“代发义务”应当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指导性案例
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指导案例28号)
裁判要点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胡克金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资,其清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克金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对胡克金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
1.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3号)
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黔高法〔2013〕230号)
4.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
5.《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503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衔接和督办工作的通知》(黔人通〔2018〕4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