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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2022-经济法-笔记-思维导图-第3章-物权法律制度-9分的思维导图,快来看看吧!
编辑于2023-06-17 03:23:25 福建省这是一篇关于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审计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销售与收款循环的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销售与收款循环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评估,销售与收款循环的控制测试,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实质性程序,销售与收款循环的特点。
这是一篇关于风险应对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针对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总体应对措施,针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
这是一篇关于风险评估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风险识别和评估概述,项目组内部讨论,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等方面,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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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风险评估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风险识别和评估概述,项目组内部讨论,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等方面,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9分,最高22分]
物 <有体物、能为人力所支配、 为人所需、脱离人的身体之外>
物权
自物权(完全物权)
所有权
非基于法律行为 的 物权变动 <不必 以 公示 为前提> <再处分物权时,法定需登记的,未经登记 不发生 物权效力 >
基于 事实行为
自 事实行为成就时 发生效力
eg: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基于 法律规定
eg: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 继承 开始时 发生效力
基于 公法行为
......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自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基于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变动+ 以意志为转移+ 与意思表示有关
有权处分
动产<交付>
特殊取得方式
先占 无主动产
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应 通知权利人 领取 / 送交公安 等
享:费用偿还 请求权、 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 请求权
有关部门:
知道 权利人:通知其领取
不知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发出 公告日起 1年内 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所有权人/其他权利人
有权追回 遗失物
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
有权 向 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或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年内向 受让人 请求 返还原物
但受让人通过 拍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购得该遗失物的,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 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 有权向 无处分权人 追偿
添附
附合
eg:墙壁刷墙漆
混合
eg:牛奶加咖啡
加工
eg:木条变木雕
所有权归属
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
法律 有规定的
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
按照 充分发挥 物 的效用以及 保护 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所有权变动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可 对抗 善意第三人 条件:
普通动产
占有
船舶、航空器、 机动车 等
登记手续
一物多卖
合同
合同 均有效
物权
普通动产
交付>付款>成立在先合同
特殊动产 <船舶、机动车、航空器...>
交付>登记>成立在先合同
动产交付的种类
现实交付
买卖合同成立前, 标的物由卖方占有
直接交付占有
交付替代
简易交付
买卖合同成立前, 标的物由买方占有
物权 自法律行为生效时 <买卖合同生效时>
指示交付
买卖合同成立前, 标的物由第三方占有
可以通过 转让 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的权利 代替交付 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 为动产交付时
占有改定
买卖合同成立后, 约定 标的物继续由 卖方占有
物权 自该约定生效时
不动产<登记(物权生效)>
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效力 不受 未办理物权登记 影响
不动产 登记簿>不动产 权属证书
登记类型
首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 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变更登记
不涉及 不动产权利转移
转移登记
产权<主体>转移
注销登记
不动产权利消灭时
更正登记
有错误的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权利人 书面同意更正/ 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
异议登记
权利人 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 可以 申请异议登记
在 异议登记之日 起 15日 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 向申请人 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适用情形
eg: (1)预购 商品房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 抵押 (3)房屋所有权 转让、抵押
预告登记失效
债权消灭 /自 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3个月内 未申请登记的
无权处分
以自己的 名义
不影响 合同效力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处于 效力待定状态
追认
即 变为有权处分
有效【继受取得】
无权处分人 取得了所有权
即 变为有权处分
有效【继受取得】
主张:善意取得
适用环境: 基于 法律行为 转让所有权 转让人 无权处分 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委托物适用善意取得,脱手物通常不适用善意取得)
适用于:合法占有,称为委托物(如:租赁物)【不动产、动产、所有权、他物权】 不适用于:脱手物(eg:盗窃物、遗失物<(应当)知道 受让人 2年内>) (即使是善意的,也不取得所有权)
受让人 受让时 是 善意的
受让时:
动产:交付时(广义)
不动产:登记时
善意:
不知道 转让人 无权处分 且 无重大过失
以 合理的价格 转让
ps:与 是否已经付款 无关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步: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即可认定
有效 【原始取得】
共有
他物权(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 经营权
建设用地 使用权
取得
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划拨(无偿)
用于 商业开发的 建设用地,不得以 划拨方式 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
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出让(有偿) 方式:拍卖、招标、双方协商
最高年限: 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业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移转取得(二级市场):转让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集体土地的建设使用
农田
永久农田 转为 建设用地的
由国务院批准
非永久
总体规划 范围内
由原批准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的 机关 或 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总体规划 范围外
国务院 或 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集体土地
宅基地 使用权
居住权
独立 物权
地役权
从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动产/不动产> 不转移财产(抵押物)的占有
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土地 抵押
所有权
不得抵押
使用权
建设用地
可以抵押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正常
不得抵押
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
可以抵押
eg: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 集体 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
经营权 可外流
可以抵押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
承包权 农村土地
不得抵押
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 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的 存货抵押、浮动抵押(设备抵押不算):无论是否登记: 不得对抗 正常经营活动中 已支付合理价款 并取得抵押财产的 买受人
“登记生效”却未办理抵押登记
因不可归责于 抵押人自身 的原因 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在其所获金额(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代位物价值内赔偿>
因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 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请求 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不免责,承担违约责任>
因登记机构的过错 致使其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期间 转让
有约定—按约定 抵押财产—可以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
未约定 禁止或限制转让
应当 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无需 抵押权人 同意> <到期无力还款 依然可以 折价拍卖变卖 所得 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 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 可能损害抵押权的 <eg:未办理抵押登记>
可请求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约定 禁止或限制转让
<违约>转让
1、抵押人 承担违约责任 2、转让合同有效
抵押财产 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未将约定登记 (不应当知情)
抵押权人 无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
发生物权效力
抵押权人 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
不发生物权效力
已将约定登记 (应当知情)
不发生物权效力
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
发生物权效力
抵押与租赁
先出租并转移占有后抵押,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先抵押
已登记的抵押权>在后的租赁权
动产抵押: 未登记的抵押权<已转移占有且承租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租赁权 【抵押权:可以实现;租赁合同: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PS:动产抵押权: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
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已登记 先于 未登记
已登记:按登记时间先后顺序
均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
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 是 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质押权<动产/权利> 转移财产(抵押物)的占有 诺成合同、要是合同(书面合同)
流质条款 <同>
是否交付、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质权 设立时点
动产:交付质押财产时
权利:(大部分是)办理出质登记时
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 不能 使用、处分 质押财产
留置权<只 动产> <优先受偿>
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 但当事人可以 约定 排除留置权 的适用
成立条件
合法 占有 动产
债权已届清偿期/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
所有权人?
留置债务人之动产
企业之间?
企业之间
属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不必 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不属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eg:侵害商誉的赔偿款>——可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
非 企业之间
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第三人之动产
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有约定
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60日 以上 履行债务的期限, 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从物权
担保物权的 其他知识点
优先顺序:先↓后
出让金
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价款后的消费者
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留置
动产抵押:交付标的物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
先交付的 质权
抵押权
共同担保
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有约定
按约定
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有权主张行使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 担保物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除了 (一般)动产的 物权、质押权 是 占有 可以对抗第三方外, 其他都是 登记才可以对抗第三方; 2、所有动产的 物权、动产质押权 交付时生效; 动产的抵押权、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地役权 合同生效 时生效; 不动产的物权、不动产的抵押权 登记时生效; 权利的质押权 出质登记时生效
设立时点 + 对抗要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买卖>
动产
交付
一般动产
占有
船舶、机动车、航空器
登记
不动产
登记
登记
抵押权
动产
家庭承包方式的 土地经营权
抵押合同生效
登记
不动产:房屋、在建建造物、建设用地使用权
登记
登记
质押权
动产
交付
占有
权利
出质登记
ps: 地役权
合同生效
登记
均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 落成生效】
动产:抵押权的是合同生效,其他是交付生效; 物权:一般动产:——占有对抗 物权:特殊动产(船舶、机动车、航空器):登记对抗 抵押权——登记对抗 质押权——占有对抗 不动产:登记生效、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方式的+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合同生效、登记对抗 地役权:合同生效、登记对抗 质押权的权力:出质登记生效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9分,最高22分]
物 <有体物、能为人力所支配、 为人所需、脱离人的身体之外>
物权
自物权(完全物权)
所有权
非基于法律行为 的 物权变动 <不必 以 公示 为前提> <再处分物权时,法定需登记的,未经登记 不发生 物权效力 >
基于 事实行为
自 事实行为成就时 发生效力
eg: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基于 法律规定
eg: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 继承 开始时 发生效力
基于 公法行为
......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自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基于法律行为
有权处分
动产<交付>
特殊取得方式
先占 无主动产
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应 通知权利人 领取 / 送交公安 等
享:费用偿还 请求权、 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 请求权
有关部门:
知道 权利人:通知其领取
不知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发出 公告日起 1年内 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所有权人/其他权利人
有权追回 遗失物
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
有权 向 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或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年内向 受让人 请求 返还原物
但受让人通过 拍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购得该遗失物的,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 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 有权向 无处分权人 追偿
添附
附合
eg:墙壁刷墙漆
混合
eg:牛奶加咖啡
加工
eg:木条变木雕
所有权归属
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
法律 有规定的
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
按照 充分发挥 物 的效用以及 保护 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所有权变动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可 对抗 善意第三人 条件:
普通动产
占有
船舶、航空器、 机动车 等
登记手续
一物多卖
合同
合同 均有效
物权
普通动产
交付>付款>成立在先合同
特殊动产 <船舶、机动车、航空器...>
交付>登记>成立在先合同
动产交付的种类
现实交付
买卖合同成立前, 标的物由卖方占有
直接交付占有
交付替代
简易交付
买卖合同成立前, 标的物由买方占有
物权 自法律行为生效时 <买卖合同生效时>
指示交付
买卖合同成立前, 标的物由第三方占有
可以通过 转让 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的权利 代替交付 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 为动产交付时
占有改定
买卖合同成立后, 约定 标的物继续由 卖方占有
物权 自该约定生效时
不动产<登记(物权生效)>
合同: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效力 不受 未办理物权登记 影响
不动产 登记簿>不动产 权属证书
登记类型
首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 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变更登记
不涉及 不动产权利转移
转移登记
产权<主体>转移
注销登记
不动产权利消灭时
更正登记
有错误的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权利人 书面同意更正/ 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
异议登记
权利人 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 可以 申请异议登记
在 异议登记之日 起 15日 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 向申请人 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适用情形
eg: (1)预购 商品房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 抵押 (3)房屋所有权 转让、抵押
预告登记失效
债权消灭 /自 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3个月内 未申请登记的
无权处分
以自己的 名义
不影响 合同效力
物权:处于 效力待定状态
追认
即 变为有权处分
有效【继受取得】
无权处分人 取得了所有权
即 变为有权处分
有效【继受取得】
主张:善意取得
适用环境: 基于有效 法律行为 转让所有权 合同有效 无权 处分 不动产、动产、所有权、他物权
适用于:合法占有,称为委托物(如:租赁物) 不适用于:脱手物(eg:盗窃物、遗失物<(应当)知道 受让人 2年内>) (即使是善意的,也不取得所有权)
受让人 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是 善意的
受让时:
动产:交付时(广义)
不动产:登记时
善意:
不知道 是无权处分 的状态 且 无重大过失
以 合理的价格 转让
ps:与 是否已经付款 无关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步: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即可认定
有效 【原始取得】
共有
他物权(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 经营权
建设用地 使用权
取得
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划拨(无偿)
用于 商业开发的 建设用地,不得以 划拨方式 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
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出让(有偿) 方式:拍卖、招标、双方协商
最高年限: 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业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移转取得(二级市场):转让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集体土地的建设使用
农田
永久农田 转为 建设用地的
由国务院批准
非永久
总体规划 范围内
由原批准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的 机关 或 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总体规划 范围外
国务院 或 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集体土地
宅基地 使用权
居住权
独立 物权
地役权
从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动产/不动产> 不转移财产(抵押物)的占有
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土地 抵押
所有权
不得抵押
使用权
建设用地
可以抵押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正常
不得抵押
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
可以抵押
eg: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 集体 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
经营权 可外流
可以抵押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
承包权 农村土地
不得抵押
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 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的 存货抵押、浮动抵押(设备抵押不算):无论是否登记: 不得对抗 正常经营活动中 已支付合理价款 并取得抵押财产的 买受人
“登记生效”却未办理抵押登记
因不可归责于 抵押人自身 的原因 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在其所获金额(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代位物价值内赔偿>
因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 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请求 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不免责,承担违约责任>
因登记机构的过错 致使其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期间 转让
有约定—按约定 抵押财产—可以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
未约定 禁止或限制转让
应当 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无需 抵押权人 同意> <到期无力还款 依然可以 折价拍卖变卖 所得 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 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 可能损害抵押权的 <eg:未办理抵押登记>
可请求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约定 禁止或限制转让
<违约>转让
1、抵押人 承担违约责任 2、转让合同有效
抵押财产 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未将约定登记 (不应当知情)
抵押权人 无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
发生物权效力
抵押权人 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
不发生物权效力
已将约定登记 (应当知情)
不发生物权效力
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
发生物权效力
抵押与租赁
先出租后抵押,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先抵押
已登记的抵押权>在后的租赁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已转移占有且承租人善意的租赁权 【抵押权:可以实现,租里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PS:合同成立设立,登记对抗】
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已登记 先于 未登记
已登记:按登记时间先后顺序
均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
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 是 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即:超级优先权 仅次于 留置权人>
不优于
出让金
建设工程款
留置
先交付的 质权
质押权<动产/权利> 转移财产(抵押物)的占有 诺成合同、要是合同(书面合同)
流质条款 <同>
是否交付、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质权 设立时点
动产:交付质押财产时
权利:(大部分是)办理出质登记时
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 不能 使用、处分 质押财产
留置权<只 动产> <优先受偿>
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 但当事人可以 约定 排除留置权 的适用
成立条件
合法 占有 动产
债权已届清偿期/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
所有权人?
留置债务人之动产
企业之间?
企业之间
属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不必 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不属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eg:侵害商誉的赔偿款>——可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
非 企业之间
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第三人之动产
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有约定
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 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从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