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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1分][1单选+1案例分析】
破产原因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主要适用于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 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主要适用于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 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虽然资产大于负债,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 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提示】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 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长期亏损 且 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独立考察破产原因
对每一个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与破产原因必须独立考察, 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
相关当事人不得 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 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
破产程序
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 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的裁定送达债务人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 指定管理人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 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 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 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 将受理的裁定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债务人不能提交或者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因为应否受理破产案件的关键是债务人是否发生破产原因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 指定管理人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 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受理效力:受理后:
受理后的个别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但 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清偿有效
应当向管理人 清偿债务、交付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应当向管理人 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 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管理人 有权决定 解除 或者继续履行, 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及时决定,否则视为解除
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 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合同
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 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决定继续履行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应当及时报告 债权人委员会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决定解除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不得解除
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如房屋)的,管理人不得解除合同, 在变价财产时,房屋应当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保全措施
eg: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采取的相关措施
新的保全措施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程序
eg:强制执行,变卖 查封/扣押/冻结 的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可以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 但在担保物为破产企业占有的情况下,物权担保债权人就担保物的清偿应经过管理人进行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在原审人民法院)进行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依照约定申请仲裁
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 个别清偿 诉讼
受理前 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受理时 尚未审结的
人民法院 中止审理
受理前 提起个别清偿诉讼,判决书/调解书 已进入执行程序 尚未执行完毕的
执行行为应中止。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受理后 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的
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特殊案件
执行案件 移送 破产审查
程序
执行案件的承办人 认为符合 移送破产审核 条件的 提出 审查意见
合议庭评议同意
执行法院院长 签署移送决定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实质合并破产
程序合并破产/协调审理
管理人
管理人的指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方式
随机
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
抽签、摇号、轮候......
竞争
接受推荐
管理人的更换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或者个人管理人出现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 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管理人的种类
机构管理人
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
......社会中介机构
个人管理人
人民法院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
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与标的额大小无关),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由个人担任管理人并非仅由一个 个人完成破产案件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
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
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 个人管理人
具有【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所述情形
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的报酬
由人民法院确定
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在法定比例限制范围内 分段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 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中
是纯报酬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 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 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的报酬不包括因执行职务、进行破产管理工作中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如:公告费用、变价财产费用等
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
管理人 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为 破产费用
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报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
债权人有异议
债权人会议决议
与管理人协商一致
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
以债权人会议的名义 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调整
异议书应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聘请的其他人员的报酬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或审计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 债权人会议 同意
履职
管理人的职责
具体工作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 召开前,决定 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 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 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 债权人会议,向 债权人会议 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
表决
管理人处分法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 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 并 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 管理人不得处分
报告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依法提前10日书面报告 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实施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保障管理人履职的措施
债务人财产
界定
时点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属于债务人财产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 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属于债务人财产
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收回权)
出资的收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 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 出资人不得以 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 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为由进行抗辩
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及其侵占的企业财产
应当追回
非正常收入:
有破产原因+绩效奖金
普通债权
有破产原因+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下 获取的工资
平均工资部分
职工劳动债权
优先顺位
高出平均工资部分
普通债权
有破产原因+其他非正常收入
普通债权
质物和留置物的取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解除债务人财产上存在的物权担保
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担保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担保物当时的市场价值 为限
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 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破产撤销权
针对“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不管有没有破产原因
无偿转让财产的
放弃债权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论相对人是否知情)
对受理后 到期的/未到期的 债务 提前清偿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 财产担保的
针对“个别清偿”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必须具备破产原因】,+ 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PS: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无效。 但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清偿时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具备破产原因),管理人仍有权撤销
PS:既是提前清偿,又是个别清偿
即:提前清偿 未到期债务,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提前清偿,原则上不可撤销。 但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撤销
禁止撤销的个别清偿
对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的市价范围内所作的清偿不受限制 (可撤销行为应限定在恶意所为、具有不公平效果的范围内)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 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破产撤销权的消灭
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 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2年之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或者可行使民法的撤销权追回的财产时,仍可行使相应权利追回财产(但不能再行使破产撤销权了)
破产取回权
权利人的取回权(一般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出卖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买受人违约时
出卖人管理人 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管理人 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
买受人已付75%以上价款/第三人善意取得的 除外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了,就不构成善意取得了
出卖人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
买受人应无条件退货
是特权
交付后
已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
依法履行义务的
作为共益债权清偿
违反约定义务的
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是破产债权
原合同中履行义务的期限 在破产申请受理时 视为到期
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的
出卖人管理人 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
买受人已付75%以上价款/第三人善意取得的 除外
决定继续履行是才要考虑这个 决定解除时有权取回标的物,不考虑这个
出卖人管理人 未能取回标的物
有权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 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作为共益债权清偿
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
出卖人 取回标的物,返还已收价款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的
从已收价款中抵扣
不足抵扣的
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破产抵消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 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管理人 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抵销权不必考虑 债务是否到期,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
管理人经审查无异议的
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抵销生效
管理人有异议的
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收到3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驳回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 (异议不成立)
自管理人收到 主张抵消的通知之日起 抵销生效
异议成立
不得抵销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得抵销的情形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
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 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
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得抵销):
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债务人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破产债权申报
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30日,≤3个月
债权表:由“管理人”编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确认
涉及保证时的债权申报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债权人先找债务人的
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 全部债权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 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一般保证人/连带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穷尽救济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得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穷尽救济
债权人先找保证人的
可以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追偿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已经代替清偿债务的
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尚未代替清偿债务的
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 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债权人谁都不找的
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尚未代替清偿债务的
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 既未申报债权 也未通知担保人, 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
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 免除 担保责任
但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
债权人 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 视为到期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 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对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可以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债务人和保证人均进入破产程序
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不论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分别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 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 【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如果保证属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
如果保证属于一般保证的,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应依法调减
保证人(不论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履行保证责任后 不再享有 求偿权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 债务人的 职工和工会的 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设主席1人
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由人民法院召集
自债权申报 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PS: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30日,≤3个月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占债权总额 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有担保债权人也可以提议
决议规则
和解协议 草案
不分组
出席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且 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重整计划 草案
分组
由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组计划方案进行表决
出资人组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其他事项
不分组
出席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且 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债权人委员会
选设机关
成员 原则上为奇数,≤9人
债权人会议可以依法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但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破产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管理人 管理 财产和营业事务的:
管理人 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 管理 财产和营业事务的:
债务人 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 6个月内, 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 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管理人
重整计划草案的 表决与批准
分组表决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分组是指导性的,在不损害表决结果公平性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在法律列举的组别之外设置其他组别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
职工债权组
债务人所欠税款组
普通债权组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常见的做法是设定统一的数额标准,对每个普通债权该数额以下的部分给予 较高比例 的清偿
强制批准
部分表决组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 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和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具有可行性
表决与批准结果
全部表决组通过
人民法院批准
裁定 终止重整程序
进入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不批准
裁定 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部分表决组通过
人民法院强制批准
裁定 终止重整程序
进入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未强制批准
裁定 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全部表决组未通过
裁定 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 起 至 重整程序终止
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请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 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等事务
重整期间,债务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
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
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重整案件受理后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与债务人存在利益冲突的职权(例如,破产撤销权)仍应由管理人行使
终止自行管理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债务人有上述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决定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但非企业重整中必需使用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管理人 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以债务人财产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可以参照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 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 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管理人/利害关系人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 致使 管理人 无法执行职务
重整计划的执行
债务人
重整计划的监督
管理人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上市公司重整的特殊规定
破产和解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宣告
别除权
指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担保物权
法定特别优先权
eg:建设工程 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特别优先权
eg: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人等其他债权人受偿,属于特别优先权
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
效力
在主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在担保人的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 余债 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 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因为:只能在担保物价值内承担担保责任
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
债权人对担保人 将 不享有任何权利。 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别除权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职工劳动债权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人欠缴的除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Ps: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破产财产的终结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1分][1单选+1案例分析】
破产原因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主要适用于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 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主要适用于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 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虽然资产大于负债,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 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提示】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 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长期亏损 且 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独立考察破产原因
对每一个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与破产原因必须独立考察, 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
相关当事人不得 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 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
破产程序
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 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的裁定送达债务人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 指定管理人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 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 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 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 将受理的裁定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债务人不能提交或者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因为应否受理破产案件的关键是债务人是否发生破产原因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 指定管理人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 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受理效力:受理后:
受理后的个别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但 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清偿有效
应当向管理人 清偿债务、交付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应当向管理人 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 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管理人 有权决定 解除 或者继续履行, 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及时决定,否则视为解除
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 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合同
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 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决定继续履行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应当及时报告 债权人委员会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决定解除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不得解除
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如房屋)的,管理人不得解除合同, 在变价财产时,房屋应当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保全措施
eg: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采取的相关措施
新的保全措施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程序
eg:强制执行,变卖 查封/扣押/冻结 的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可以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 但在担保物为破产企业占有的情况下,物权担保债权人就担保物的清偿应经过管理人进行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在原审人民法院)进行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依照约定申请仲裁
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 个别清偿 诉讼
受理前 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受理时 尚未审结的
人民法院 中止审理
受理前 提起个别清偿诉讼,判决书/调解书 已进入执行程序 尚未执行完毕的
执行行为应中止。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受理后 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的
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特殊案件
执行案件 移送 破产审查
程序
执行案件的承办人 认为符合 移送破产审核 条件的 提出 审查意见
合议庭评议同意
执行法院院长 签署移送决定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实质合并破产
程序合并破产/协调审理
管理人
管理人的指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方式
随机
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
抽签、摇号、轮候......
竞争
接受推荐
管理人的更换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或者个人管理人出现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 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管理人的种类
机构管理人
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
......社会中介机构
个人管理人
人民法院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
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与标的额大小无关),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由个人担任管理人并非仅由一个 个人完成破产案件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
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
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 个人管理人
具有【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所述情形
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的报酬
由人民法院确定
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在法定比例限制范围内 分段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 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中
是纯报酬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 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 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的报酬不包括因执行职务、进行破产管理工作中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如:公告费用、变价财产费用等
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
管理人 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为 破产费用
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报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
债权人有异议
债权人会议决议
与管理人协商一致
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
以债权人会议的名义 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调整
异议书应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聘请的其他人员的报酬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或审计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 债权人会议 同意
履职
管理人的职责
具体工作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 召开前,决定 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 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 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 债权人会议,向 债权人会议 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
表决
管理人处分法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 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 并 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 管理人不得处分
报告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依法提前10日书面报告 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实施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保障管理人履职的措施
债务人财产
界定
时点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属于债务人财产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 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属于债务人财产
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收回权)
出资的收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 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 出资人不得以 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 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为由进行抗辩
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及其侵占的企业财产
应当追回
非正常收入:
有破产原因+绩效奖金
普通债权
有破产原因+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下 获取的工资
平均工资部分
职工劳动债权
优先顺位
高出平均工资部分
普通债权
有破产原因+其他非正常收入
普通债权
质物和留置物的取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解除债务人财产上存在的物权担保
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担保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担保物当时的市场价值 为限
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 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破产撤销权
针对“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不管有没有破产原因
无偿转让财产的
放弃债权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论相对人是否知情)
对受理后 到期的/未到期的 债务 提前清偿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 财产担保的
针对“个别清偿”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必须具备破产原因】,+ 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PS: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无效。 但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清偿时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具备破产原因),管理人仍有权撤销
PS:既是提前清偿,又是个别清偿
即:提前清偿 未到期债务,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提前清偿,原则上不可撤销。 但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撤销
禁止撤销的个别清偿
对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的市价范围内所作的清偿不受限制 (可撤销行为应限定在恶意所为、具有不公平效果的范围内)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 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破产撤销权的消灭
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 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2年之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或者可行使民法的撤销权追回的财产时,仍可行使相应权利追回财产(但不能再行使破产撤销权了)
破产取回权
权利人的取回权(一般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出卖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买受人违约时
出卖人管理人 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管理人 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
买受人已付75%以上价款/第三人善意取得的 除外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了,就不构成善意取得了
出卖人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
买受人应无条件退货
是特权
交付后
已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
依法履行义务的
作为共益债权清偿
违反约定义务的
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是破产债权
原合同中履行义务的期限 在破产申请受理时 视为到期
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的
出卖人管理人 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
买受人已付75%以上价款/第三人善意取得的 除外
决定继续履行是才要考虑这个 决定解除时有权取回标的物,不考虑这个
出卖人管理人 未能取回标的物
有权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 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作为共益债权清偿
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
出卖人 取回标的物,返还已收价款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的
从已收价款中抵扣
不足抵扣的
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破产抵消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 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管理人 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抵销权不必考虑 债务是否到期,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
管理人经审查无异议的
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抵销生效
管理人有异议的
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收到3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驳回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 (异议不成立)
自管理人收到 主张抵消的通知之日起 抵销生效
异议成立
不得抵销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得抵销的情形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
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 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
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得抵销):
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债务人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破产债权申报
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30日,≤3个月
债权表:由“管理人”编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确认
涉及保证时的债权申报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债权人先找债务人的
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 全部债权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 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一般保证人/连带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穷尽救济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得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穷尽救济
债权人先找保证人的
可以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追偿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已经代替清偿债务的
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尚未代替清偿债务的
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 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债权人谁都不找的
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尚未代替清偿债务的
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 既未申报债权 也未通知担保人, 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
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 免除 担保责任
但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
债权人 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 视为到期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 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对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可以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债务人和保证人均进入破产程序
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不论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分别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 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 【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如果保证属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
如果保证属于一般保证的,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应依法调减
保证人(不论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履行保证责任后 不再享有 求偿权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 债务人的 职工和工会的 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设主席1人
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由人民法院召集
自债权申报 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PS: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30日,≤3个月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占债权总额 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有担保债权人也可以提议
决议规则
和解协议 草案
不分组
出席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且 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重整计划 草案
分组
由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组计划方案进行表决
出资人组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其他事项
不分组
出席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且 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债权人委员会
选设机关
成员 原则上为奇数,≤9人
债权人会议可以依法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但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破产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管理人 管理 财产和营业事务的:
管理人 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 管理 财产和营业事务的:
债务人 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 6个月内, 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 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管理人
重整计划草案的 表决与批准
分组表决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分组是指导性的,在不损害表决结果公平性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在法律列举的组别之外设置其他组别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
职工债权组
债务人所欠税款组
普通债权组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常见的做法是设定统一的数额标准,对每个普通债权该数额以下的部分给予 较高比例 的清偿
强制批准
部分表决组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 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和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具有可行性
表决与批准结果
全部表决组通过
人民法院批准
裁定 终止重整程序
进入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不批准
裁定 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部分表决组通过
人民法院强制批准
裁定 终止重整程序
进入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未强制批准
裁定 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全部表决组未通过
裁定 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 起 至 重整程序终止
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请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 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等事务
重整期间,债务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
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
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重整案件受理后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与债务人存在利益冲突的职权(例如,破产撤销权)仍应由管理人行使
终止自行管理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债务人有上述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决定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但非企业重整中必需使用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管理人 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以债务人财产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可以参照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 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 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管理人/利害关系人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 致使 管理人 无法执行职务
重整计划的执行
债务人
重整计划的监督
管理人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上市公司重整的特殊规定
破产和解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宣告
别除权
指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担保物权
法定特别优先权
eg:建设工程 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特别优先权
eg: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人等其他债权人受偿,属于特别优先权
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
效力
在主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在担保人的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 余债 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 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因为:只能在担保物价值内承担担保责任
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
债权人对担保人 将 不享有任何权利。 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别除权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职工劳动债权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人欠缴的除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Ps: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破产财产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