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法之条约法
本图分享了国际法之条约法和国际法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知识。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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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之条约法;国际法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一、条约有效要件
1.主体:缔约主体具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主体包括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 缔约代表出具“全权证书”(由总理或外长签署,小例外是以政府名义对外协定,除部门首长外的其他人去,则由部门首长签署授权证书即可)证明其有缔约权,但五种正职不必证明:①②③④使馆馆长、⑤一国派驻国际组织或会议的代表;
2.意思表示:自由同意;
3.内容:符合国际强行法;
程序性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举证证明其存在即可;
(1)缔结新条约:生效需经批准/核准程序→签署即生效
1)重要类条约“和好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批准程序【人常定主席签】
非1)——核准程序【国务院定外长or总理签】
(2)进入已缔结的条约——依条约本身规定;
二、缔结过程中的问题
1、条约谁定谁公布;
2.条约的登记:已生效条约尽速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未经登记不得在联合国机构援引,但其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3.条约的保留【单方面声明】(需未在保留国生效时作出,并不必然发生法律效果)
条约保留发生法律后果的四种情况:①条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的宗旨,需全体接受才有效;②条约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③条约明确允许保留的条款,无需接受自然生效;④其他情况下,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保留国—接受国:按保留的范围改变相应条款; 保留国—不接受国:各执己见; 接受国—不接受国:适用原条款
三、条约适用问题
1.条约的效力【缔约国必守】;对第三国设定权利则其不反对即有效,但设定义务需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才有效;取消权利义务原则上需第三国同意;
2.条约的冲突;
3.条约的解释: (1)存在两种以上的文字文本,以“作准文本”解释; (2)“作准文本”有分歧,则联系上下文并按通常含义解释,善意解释(中立,维护条约有效性,适用“作准文本”
4.条约的修正:(原本、修正本的适用问题) 1)修正后新加入的当事国未作相反表示则适用(新加入可选择适用文本); 2)接受国与不接受国直接适用条约原本;修正本仅对接受国有拘束力;
国际法主体及国际法律责任
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
(一)主权国家——四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国家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管辖权:(1)绝对豁免权【国际法承认,有约束力】: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管辖,放弃的eg.出庭应诉;(自愿、明确、特定的)除外;PS:放弃管辖豁免不等同于放弃执行豁免; (2)相对豁免权【理论】:①国家自上而下的统治管理;②国家以私法主体身份与他国私法主体进行商业文化往来(无管辖豁免而有执行豁免,除非放弃,国家财产不受查封扣押)); (3)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权;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既存的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意/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政治法律行为;
法律承认:明示/默示承认——:①建立外交关系;②正式接受领事;③签订政治性条约;④投票支持其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后果:承认原则上无法逆转,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国家继承包含政府继承;
(1)条约的继承: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仅有义务继承与领土划界有关的条约;
(2)财产、档案继承适用同一原则:除另有协议,无协议时财产、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3)债务继承:1)严格意义上的国家非恶债才必须继承;(一国中央政府依据平等条约,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债务); 2)如何继承【殖民统治涉及问题】:①全部合并继承;②分立/分离从协议,无协议按比例继承;③独立出的国家对原宗主国的债务不予继承(除另有协议)
(二)国际法律责任
承担主体:国家,个人(仅仅战争罪双罚)
责任客体: (1)绝对赔偿责任:①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全部责任;②核污染—补责任;
行为归因于国家的七种情况: ①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由叛乱机关新成立的国家担责;
国家四类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