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国大会——决议效力:对联合国内部事务的决议对全体会员国具约束力,其他决议仅具建议性质;重要事项2/3多数决,其他事项1/2简单多数;
(二)安全理事会(安理会)——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拘束力、行动力】;1、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中俄美英法)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安理会主席由各个理事国轮流担任,***1个月; 2、表决程序:1)当然的实质事项:①采取行动的;②推荐秘书长的;③纳入新会员的;④开除老会员或中止会员国义务的;——理事国多数(9个以上同意票,即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否决权”)+全体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可弃权) 2)当然的程序性事项:典型:国际法官【平行选举】的任免 ——以任何9个理事国的通过票决定 3)其他决议——安理会两轮投票(先确其性质后通过与否)
(三)秘书处——为联合国机关服务,执行机关制定的计划和政策;1)秘书长的任免:由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 委派,大会投票决定;2)秘书处的所有职员,均由秘书长依大会规章任用委派;
(四)国家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司法机关;15个法官——法官选举:由大会(2/3)和安理会(9个以上)平行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获任;
(五)托管理事会——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
(六)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一国一票,决议以出席并投票的理事国过半数赞成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