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4_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法考复习--4_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内容有领土制度、南极与外太空、国际环保法、海洋法,欢迎大家学习。
法考复习--4_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分享了物权法律适用、债权法律适用、继承关系法律适用、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等知识。
法考复习--3_区际司法协助,内容有区际文书送达、区际仲裁的特殊规定、司法协助中的共同规则、区际委托调取证据(涉港澳)、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法考复习--2_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如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个人日常活动安排思维导图
西游记主要人物性格分析
17种头脑风暴法
如何令自己更快乐
头脑风暴法四个原则
思维导图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领土制度
构成
领陆
允许在边民往来、边贸、边境事件处理等方面有若干便利性安排
不得侵犯邻国的相邻权
界标出现任何问题需要双方代表均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
领水
河流
内河
完全主权
界河
主航道或河道中心为界
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
在河道内修建设施需要经过对方同意
多国河流
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属于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
国际河流
允许多有国家的非军用船舶无害航行,主权归属流经国,由条约成立的专门机构管理
湖泊
内海
群岛水域
领海
领空
领空完全主权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针对劫机犯)
底土
取得
传统
先占
合法
构成要件
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国家需要实施有效占领
时效
有争议
添附
限制
不能侵犯邻国的相邻权
以领土为基础,在现有领土上增加
征服
不合法
割让
非强制性割让
强制性割让
现代
殖民地独立
公民投票
效力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或有关国家的具体协议
南极与外太空
原则
人类共同利益
和平
自由科考
南极
《南极条约》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外层空间
登记制度
联合国秘书长
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
营救制度
援助
通知
送回
责任制度
主体
发射国
实际完成发射的国家
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基础
绝对责任
致损对象为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
过错责任
致损对象为其他外太空物体
国际环保法
大气环保
防止气候变化
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法律依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京都议定书》
《巴黎协定》
2020年后减排量以“国家自主贡献”方式取代此前向各国摊派的方式
基本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工业化国家
减排目标的限制
发达国家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援助
发展中国家
无减排目标限制
有获得资金、技术援助的权利
减排计算方式
净排放量
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扣除本国森林吸收量
减排折算方式
排放权交易
向发达国家购买额度折抵
绿色交易
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
集团方式
欧盟
臭氧层保护
限制和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
海洋环保
防止船舶污染
防止海洋倾倒废物
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
生物多样性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保护
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
明确国家责任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条件
进出口双方均为缔约国
进口国同意
书面
特定
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式
越境转移有保险或担保
海洋法
海洋水域
专属经济与以外则为公海
沿岸国的权利
领土
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渤海与琼州海峡属于中国内海
对外籍船的港口刑事管辖
扰乱港口安宁
受害者外沿岸国或其国民
案情重大
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
其他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中国不允许军用船舶无害通过
潜水器必须付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通过必须是无害的
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非领土
毗连区
中国毗连区属于中国专属经济区一部分
中国声明可以依据国家安全的全因行使管制权
依照海关(走私)、财政(避税)、移民(偷渡)、卫生(检验检疫)的法律行使管制权
专属经济区
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权以及与此相关的管辖权
有权拘捕违反上述专属权利的外国船只以及船员,并迅速通知船旗国
如有担保必须迅速予以释放(船和船员)
仅违反渔业法规的,不得对船员监禁或以任何形式的体罚,也即需要给予“人道主义待遇”
公海
管辖权
船旗国管辖权
一船一旗,否则将视为无国籍国和可登临检查的对象
普遍管辖权
海盗
非法传播
贩卖奴隶
需要提供证据
临检权
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权
紧追权
在国家管辖的海域提起管辖并将管辖权延伸至公海
紧追前必须发出停止信号
不能中断
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权利终止
异同
异
管辖权的起点
同
军舰、军用飞机
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
主体原则上不可以作为被紧追的对象
海洋底土
领海外界以内的底土,为领土
领土之外为大陆架
若地理大陆架向外延伸不足200海里,则拟制为200海里
若地理大陆架超过200海里但不超过350海里,则为其地理实际
若地理大陆架超过350海里,则拟制为350海里
大陆架之外为国际海底区域
沿海国权利
内海与领海下的覆底土
大陆架
自然资源(非生物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管辖权
权力产生不以占领或公共为依据,提交科学信息和证据即可主张
开发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国际海底区域
平行开发制
勘探者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所勘探的矿区
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和港口封闭线以外的水域
群岛基线不能偏离群岛的主轮廓,不能隔断其他国家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
法律制度
领水为完全主权
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他的空中通道,以便外国船舶或飞机连续不断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邻接地领海
国际海峡
地位
海峡沿岸国依公约对海峡享有的任何主权或管辖权不受影响
海峡沿岸国可以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
航行制度
过境通行制
外国船舶和飞机享有以迅速郭靖为目的、连续不断地航行和飞跃地权利
主要制度
无害通过制
外国船舶享有不经许可、连续不停航行地权利
适用于一国大陆和该国岛屿构成的国际海峡,且岛屿向海一面有方便通行的航道
自由通行制
国际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特别协定制
签订有专有的公约规定通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