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_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法考复习--国际贸易术语,如FCA 增加条款“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后向买方签发已装船提单”。
法考复习--4_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分享了物权法律适用、债权法律适用、继承关系法律适用、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等知识。
法考复习--3_区际司法协助,内容有区际文书送达、区际仲裁的特殊规定、司法协助中的共同规则、区际委托调取证据(涉港澳)、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法考复习--2_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如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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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术语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W
工厂交货,货物出门概不负责
DDP
完税后交货,送货上门
FOB
术语后港口名
装运港
价格构成
交易成本
安排运输负责人
买方
投保负责人
买方(不是义务)
装运通知
买方安排运输后通知卖方,以便卖方货交承运人
投保通知
卖方货交承运人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CFR
目的港
交易成本+运费
卖方
CIF
交易成本+运费+保险费
若买方没有特别要求,卖方应投保平安险(海运最低险)
共同点
风险转移地点
装运港装运上船(卖方完成交货)
交货地点
FAS
船边交货
船上交货
适用的运输方式
海运
河运
FCA
对应FOB
CIP
对应CIF
CPT
对应CFR
风险转移
货交第一承运人
装运地
DAP
DAT
异同
同
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
异
运到
运到+卸下
进出口手续办理
卖方办理出口
买方办理入口
图示
《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该通则不导致2010通则的失效,两个通则供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
更名为DPU
增加条款“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后向买方签发已装船提单”
保护卖方利益
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卖方应投保“一切险”
FCA、DAP、DPU、DDP
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
可以使用第三方承运
运输中的安保费用纳入运输费用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适用范围
主体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不适用的客体
消费者合同
拍卖
依法律令状进行的销售
有价证券或货币
船舶或飞机
电力
效力
公约不强制要求适用,意思自治优先
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约定部分或完全排除公约约定
卖方义务
交货义务
卖方安排运输
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合同明确的货物所在地或卖方营业地
交货时间
合理时间
交单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约定的单据
若提前交单,有权纠正单据错误,但应该赔偿买方损失
货物相符
质量担保
符合通常适用的目的
符合合同约定的特定目的
与样品或样式相符
通用的方式包装
若无通用方式,应以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数量相符
与约定不符均构成违约
若卖方多交,买方可以接收,也可以拒收
若接收,则应按照合同价款支付
权利担保
所有权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
地域限制
买方营业地
合同预期的货物转售地或使用地
免责
买方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的指示供货
买方已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但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
支付地点
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其他情形均视为卖方营业地
支付时间
买方没有机会检验货物之前,有权拒绝付款
接收货物
接收义务
完成卖方交货的辅助性工作
即使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也应接收货物
接收不等于接受
为了港口作业的效率和安全
拒收权
卖方提前交货
卖方多交货
拒收多交的部分
检验货物
时间限制
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
检验地点
货物达到目的地之后
合同约定货物需要转运
货物到达新目的地之后
声明不符的时间限制
发现或理应发现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最长不超过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
除非合同另行约定了保证期限
风险转移的规定
一般规则
合同约定优先
无约定
交货时转移
在途运输货物
原则上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