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6_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
法考复习--6_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内容有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融资担保法律制度、国际税法。
法考复习--4_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分享了物权法律适用、债权法律适用、继承关系法律适用、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等知识。
法考复习--3_区际司法协助,内容有区际文书送达、区际仲裁的特殊规定、司法协助中的共同规则、区际委托调取证据(涉港澳)、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法考复习--2_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如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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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种头脑风暴法
如何令自己更快乐
头脑风暴法四个原则
思维导图
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
主体
缔约国国民
在缔约国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非缔约国国民
例外
司法和行政程序
指定代理人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期限里每一次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首次申请日(优先权日)
申请日越靠前,越容易获得权利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
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临时性保护原则
对象
缔约国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品包含的工业产权
优先权日进一步提前到展品公开展出之日
独立性原则
是否授权以及保护水平依保护国国内法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作者国籍标准
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
作品国籍标准
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某一成员国首次或同时(30日之内)出版,也应在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
自动保护原则
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保护水平依保护国国内法,不受作品来源国的限制
WTO《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首次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民事、刑事、行政)
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纳入已有公约
提高保护水平
著作权
保护客体
增加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
权力内容
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专利
增加了专利进口权和许诺销售权
保护期限
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的20年
商标
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客体范围
要求成员国保护驰名商品商标和驰名服务标志
要求成员为驰名商标提供绝对(跨类)保护
地理标志
原则上禁止将地理标志做任何不正当竞争的使用或作为商标注册
国际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种类
前提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多边投资担保公约》
机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性质
独立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保险机构
目的
鼓励私人资本流入发展中国家
风险承担(政治风险)
货币汇兑风险
禁止或拖延投资所得及相关收益汇兑或汇出
征收或类似措施险
剥夺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剥夺投资产生的大量收益
战争内乱险
无论参与国与发生地
政府违约险
东道国违约且拒绝司法
投资者无法求助于司法或终裁
司法或仲裁久拖不决
裁决无法执行
合格东道国
发展中会员国
合格投资者
东道国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东道国自然人或法人(满足特殊条件)
合格投资
在投保申请注册后才开始执行的新投资
也即:先投保,后投资
理赔和代位求偿
理赔以投资者用尽东道国救济为条件
一经赔付即享有代位求偿权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
东道国和东道国法人(受外资控制)
客体
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主观条件
争端双方书面同意中心管辖
行使管辖权的后果
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
东道国仍然有权要求对方用尽当地救济
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优先
东道国国内法或相应国际法规则
双方均同意后,可以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对争端作出裁决
裁决的效力
终局性
约束力
国际融资担保法律制度
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保函)
特点
独立性
不受基础合同效力的影响
连带性
投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无条件性
受益人只需要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开立人应即付款
开立人的义务
单函一致、单单一致即付款
保函欺诈例外原则
止付令反欺诈
止付令办法条件
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
有欺诈的确凿证据
申请人提供了充分担保
开立人未善意付款
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开立人和受益人的纠纷(合同纠纷)
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或开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法律适用
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分支机构登记地法
最密切联系地
保函欺诈纠纷(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开立人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共居地
侵权行为地
保函止付保全程序
中国法
其他融资担保方式
备用信用证
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
银行做出的独立、连带保证
只要债权人出具债务人违约证明,开证行即应付款,无需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
意愿书(安慰信)
没有法律执行力
开具主体为主权国家
浮动抵押
抵押物的价值不确定
国际税法
国家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
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环球所得享有的征税权
境内外所得
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
其是属人管辖在税收领域的延伸
纳税居民的认定
自然人
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中国兼采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
法人
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或实际惯例机构所在地标准
中国兼采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来源于该国的所得(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财产所得)享有的征税权
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其是属地管辖在税收领域的延伸
税收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国际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重叠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通常为公司和股东之间
税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消极冲突
国际逃税
非法
国际避税
合法
解决手段
主要手段
双边税收协定
《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共同申报标准)CRS
国家间自动报告对方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以打击国际逃避税
内容
自动的、无须提供理由和申请
每年一次
以税收居民身份作为识别依据
自动交换的涉税信息仅限金融账户信息
也即现金流
是广义的金融账户
不包括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