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思维导图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思维导图,政策依据: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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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
适用主体
1.贫困人口(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失业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低保户(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时间
自办理个体登记当月起,3年(36个月)内
限额标准
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最高可上浮20%(14400元,由各省确定,湖北)
优惠内容
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税
减免税额
年度应纳与扣减限额取小
实际经营<1年
减免税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企业招用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失业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当月起3年内(36个月)
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7800元各省确定)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实际缴纳的税额与核算减免税总额取小
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
∑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具体定额标准
年度终了
实际减免的“三税两费”<核算减免税总额时
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
会计处理
在扣减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政策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
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注: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核算减免税总额
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核算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