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税法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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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7-06 10:56:10 北京市第四章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总额
1.一般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销售存货)
提供劳务
转让财产
股权转让
确认条件:转让协议生效、办理完股权变更手续
股权转让股权还在(卖股权):收入-成本确定所得,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润
股权转让股权没了(撤资、清算):收入-成本-按比例算的未分配利润
股息红利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H股:内地公司自行申报;非H股: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利息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
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跨年,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合同约定应付特许权使用费日期确认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实际收到捐赠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他收入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特殊收入的确认
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确认收入
受托加工:超过12个月,完工进度和工作量确认收入
产品分成:分得产品日按照产品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铁路债券:利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永续债
3.处置资产收入的确定
转移到境外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核心观点:所有权转移就确认收入
总分支机构转移不确认收入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转让所得,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时确认收入
原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定的转让所得逐年调整
中途注销、转让、收回的,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转让待个人持有限售股:收入-原值-合理税费(不能确定原值,按收入15%确定)
法院判决转让: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限售股解禁前转让:按照代持处理(没有减成本)
6.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
政府划入资产
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国家资本金,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无偿划入企业:指定专门用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除以上其他情况:先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收入纳税,没有接收价值,按照公允价值计入收入纳税
股东划入资产
作为资本金:不计入收入总额,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作为收入:按照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7.相关收入实现的确定
销售商品
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预收款: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需要安装检验:安装检验完毕确认收入,安装简单,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售后回购
销售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带有融资性质,收到款项确认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价的,差额确定利息费用
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种销售方式
商业折扣:为了多卖货,扣除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
现金折扣:回款,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收入
销售折让:质量问题,退回的冲减收入
提供劳务
完工进度可以选用方法
已完工作量测量
以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比例
不能用:收入比、时间比
安装费:安装进度确定收入(安装是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宣传媒介收费:广告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制作: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软件费:开发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服务费:提供服务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发生时确认收入
会员费:只取得会籍,取得会员费时确认收入;后续不用缴费或少交,分期确认收入
特许权费:设备和有形资产,交付资产确认收入;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提供服务确认收入
劳务费: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买一赠一: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收入
财产转让、债务重组、接收捐赠等,一次性确认收入
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收入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政府根据数量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其他情况收到时确认收入
第四章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
二、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各种税收返还(不包括出口退税款)
具体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条件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条件2:财政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条件3:企业对该资金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部分,第六年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相关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二、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金额*(使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转让收入交税,可以扣除利息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场所相关的股息、红利(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业组织的非营利收入(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收入交税)
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免税: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不包括政府购买)、会费等
第四章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
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收回,计入当期收入
1.工资、薪金支出
股权激励可立即行权的,行权时公允价值-行权支付价格确定工资薪金
股权激励需要一定条件行权的,等待期内不得作为费用扣除(纳税调增),可行权后根据行权时公允价值-行权支付价格确定工资薪金
劳务费支付给派遣公司-劳务费据实扣除
劳务费支付给员工工资薪金-据实扣除
劳务费支付给员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2.职工三费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予以扣除,超过的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予以扣除,超过的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予以扣除,超过的可以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注: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扣除,剩余的按照8%
注:核电企业培养核电厂操作员的培养费用,可以作为发电成本扣除
3.社会保险费
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薪金总额5%内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予以扣除
商业保险:特种职工购买的可以扣除,其他不能扣除
4.费用化利息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金融企业的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债券利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太宽利率计算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与扣除(调利率不调本金)
向关联方借钱,要满足债资比要求,金融企业5:1,非金融企业2:1,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调整利率调整本金)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该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利息(据实扣除)
企业向除以上其他人员,如内部职工和其他个人借款(调利率)
5.借款费用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予以扣除
12个月建造周期,期间资本化,交付后费用化
6.汇兑损失
7.业务招待费
实际发生额的60%和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较小者扣除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从事股权投资类企业,营业收入可以包括分得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
筹建期间,发生与筹办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用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般企业:销售收入15%部分予以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销售收入30%部分予以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筹建期间,发生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非用
9.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准予扣除)
10.保险费(财产保险,准予扣除)
11.租赁费(经营租赁,租赁期内均匀扣除;融资租赁,折旧扣除)
12.劳动保护费(准予扣除)
13.公益性捐赠支出(通过平台捐赠)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3年内结转扣除,先扣以前,再扣当年
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据实扣除)
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资产损失
1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额等后的余额的18%予以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
其他企业:协议或合同确定的收入金额5%予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结转
除委托个人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电信企业: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部分予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结转
18.企业维简费(实际发生扣除,但是预提维简费不得扣除)
19.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可以扣除的是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国外贷款
不可以扣除: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准备金等
第四章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亏损弥补
1.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具备资格之前5个年度未弥补的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增加至10年
3.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筹办费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长期待摊费用扣除,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当年的亏损由5年延长至8年
第四章 第三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外购: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支出
自行建造: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付款总额(若没有用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盘盈: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充足: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改建: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其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还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使用次月开始计算折旧,终止次月停止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房屋、建筑物: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10年
生产经营相关的器具、工具、家具: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电子设备:3年
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改扩建的处理
子主题
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