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法
合同法思维导图,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狭义的合同是产生债的最重要的一种法律行为,是传统民法典债编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辑于2023-07-06 12:46:10合同法
合同的含义与种类
合同的概念
广义
泛指一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合意,包括以发生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债权合同,以物权设立、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和以身份关系的成立或变动为目的的身份合同。
狭义
即债权合同,专指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意
合同的特征
合同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的行为
合同的分类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有名合同)
指因其在社会省会中频繁出现而又具有典型意义,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并对其作出详细规定的合同
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
指因其在社会生活中并不经常出现或者并不非常典型,法律未对其作出详细规定的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合同。合同每一方当事人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即享有债权也负担债务。
单务合同
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况,而是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承担义务。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
不需要标的物的交付,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的合同为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
双方在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无偿合同
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付不成对价关系的合同
区分意义;
主体要求不同
决定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主要义务与责任大小
对法律适用与合同解释均具有一定的意义
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不当得利的得利人转让取得的利益时,第三人的返还责任不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
称为束己合同、利己合同
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是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最终使自己直接取得、享受某种利益或承担某种义务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又称为利他合同
是指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合同利益的合同
特征
第三人不是订约人,不需要直接或者通过其代理人参与合同的订立
合同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
合同成立后,第三人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该权利
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
对于有相互关联的合同,凡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
从合同
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实定合同
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合同的法律效果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机会合同)
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需依赖于某一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合同。
预约与本约
预约
是约定将来订立一项合同的合同
预约的目的在于成立本约
本约
为履行该项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一时性合同(一次给付合同或单发合同)
指合同的内容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的合同
继续性合同
指合同的内容并非一次给付就可以完结,而是持续地得到实现的合同。
普通合同与格式合同
普通合同
指合同的重要条款均由当事人协商拟定的合同
格式合同
双方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或者一方当事人预定的合同条款而缔结的合同。
强制合同与非强制合同
强制合同
凡是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没有选择自由的合同为强制合同
非强制合同
凡是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而订立的合同为非强制合同。
合同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概念
含义
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合同是产生债的最重要的一种法律行为,是传统民法典债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合同法的渊源主要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中的合同法律规范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习惯
国际合同公约与合同惯例
《民法典》合同编的属性
《民法典》合同编为私法
《民法典》合同编为自治法中的任意法
《民法典》合同编为财产法中的财产交易法
《民法典》合同编具有统一化的趋势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意在为合同自由原则的贯彻构筑平等的人格前提,确保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建立并变更合同关系,最终实现合同的公平与正义。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可以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缔结合同自由(订立合同自由)
在合同自由原则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合同内容方面自由的前提
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选择自由)
维护当事人自主和利益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法定允许内的内容自由)
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
合同自由的限制
对订立合同自由的限制
特定的人或为公共服务的企业,国家规范服务范围内有承诺订约的义务
对选择合同相对方自由的限制
特定人必须与特定的当事人签订,如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对合同内容的限制
国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影响社会经济失衡的
对合同形式自由的限制
特定合同的必须书面形式
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并不是消灭合同自由,而是以另一种形式实现合同自由
公平原则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理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强调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一定的等值性
为合同当事人设定了较为合理的风险分配规则
在其他类型合同负担的合理分配、附随义务的合理配置、损害赔偿的合理归责、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则等方面。
诚信原则
指合同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善良的态度、恪守信用,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帝王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目的在于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法院可直接适用该原则判决该行为无效。
合同订立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而通过相互的意思表示形成合意的过程。
特点
其意义在于给予当事人以明确的指导,使当事人能在法律的指引下,准确表达其真实意思,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步骤以及合同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愿望,实现其所欲达到的经济目的。
合同订立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进行的
合意的结果,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算是合意
参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约目的。
应当遵循相对客观解释
不以任何一方当事人理解为限
当事人之间欲订立法律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之间意思互动的过程
表达了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交流,平等协商,信息双向流通
合同订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
概念
当事人一方以订约为目的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
受要约人
要约的内容要具有一定程度的明确性
要约人一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即将接受其所作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性质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是当事人的内心愿望的外在表现,这种外在表现一般在形式上包括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甚至是动作
有效条件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具备特定合同的必要条款。
要约的用语必须是没有疑问的,不存在含糊不清的,容易让人产生歧义的表述,事关未来合同的重大条款应当是清楚准确的而不是似是而非的
就一个规范合同的标准来衡量,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信息不能存在重要条款的缺失,有学者称之为要约的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