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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1的思维导图,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编辑于2023-07-10 09:37:27 重庆税法1
1税法概念
税收内涵: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的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内涵的3个方面: 1.本质: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政治权力 3.国家征税的目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法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义务性”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 “综合性”税法由实体法、程序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综合性法律体系。
税收法律关系构成: 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纳税双方) 征税方:税务机关、海关 纳税方: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等(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客体: 征税对象: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内容: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但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2税法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基本原则
1核心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要件法定原则: 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
税务合法性原则: 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其他基本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税收效率原则: 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前者要求有利于资源有效的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 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效力: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目的: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3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收的主体 1.含义: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不一定等于负税人: (1)直接税:纳税人=负税人,比如企业所得税; (2)间接税:纳税人≠负税人,比如增值税。 2.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3.扣缴义务人 (1)代扣代缴义务人:例如,任职单位代扣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代收代缴义务人:例如,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除个人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缴纳的消费税。
征税对象:即课税对象 1.含义:征税对象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重要作用: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税目:①含义: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②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③目的: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税基 ①含义: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 ②对课税对象量的界定。 ③形式:从价计征、从量计征。
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程度。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
幅度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定额税率: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超率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纳税期限: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4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
税收立法机关
税收法律 (1)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形式:《××法》 (3)举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印花税法》。 【特殊】准法律: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条件成熟后上升成法律做好准备。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2.税收法规 (1)税收行政法规 ①制定机关:国务院 ②形式:《××法实施条例》、《××法实施细则》 ③举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3.税收规章 (1)税收部门规章 ①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 ②形式:《××办法》、《××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③举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包括阶段:提议阶段--审议阶段--通过和公布阶段
我国税法体系
税法分类
基本内容和效力不同:分为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
职能作用不同: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主权国家形式税收管辖权不同:国内税收、国外税收
现行税法体系: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体系和税收程序法体系构成。
税收实体法体系: 商品(货物)和劳务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类:包括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
税收程序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还有一系列税务管理流程和时限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5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权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检查权、税务稽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税务行政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海关系统:关税、船舶吨税、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税务系统:其他税种。
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等。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3大税3小税 (1)增值税 (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余部分的50%为中央收入) (2)企业所得税: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海洋石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除上述之外企业所得税60%部分归中央 (3)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归中央;除上述之外个人所得税60%部分归中央 (1)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 (2)资源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2016年1月1日起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其他印花税收入为地方政府收入
6税务权利与义务
税务行政主体
权利:1.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义务: 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3.为检举人保密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权利: 1.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纳税程序 2.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义务: 1.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3.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发展涉税专业服务促进税法遵从: 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涉税业务内容 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监管的内容: 行政登记管理;机构及人员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制度;执业情况检查;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纳税申报代理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一般税务咨询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专业税务顾问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税收策划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涉税鉴证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纳税情况审查 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