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一造计价 第五章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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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7-27 15:22:07 河南2023一建市政1K412000城市桥梁工程的思维导图,分享了城市桥梁结构形式及通用施工技术、城市桥梁下部结构施工、管涵和箱涵施工的知识。
2023一建市政1K411000城镇道路工程,介绍了城镇道路工程结构与材料、城镇道路路基施工、城镇道路基层施工、城镇道路面层施工的相关知识。
2023一建市政1K411000城镇道路工程的思维导图,介绍了1K411010城镇道路工程结构与材料、1K411020城镇道路路基施工、1K411030城镇道路基层施工、1K411040城镇道路面层施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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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第1节 合同价款调整
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对于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遇见的风险,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基准日确定
(1)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
(2)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20.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pdf
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21.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pdf
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主要指现场签证)
22.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pdf
第2节 工程合同 价款支付与结算
工程计量
原则与范围
工程计量的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所修订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费用支付项目,如费用索赔、各种预付款、价格调整、违约金等。
方法
单价
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量应予计量的且依据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总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工程量应按照与单价合同相同的方式计算。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预付款和期中支付
23.预付款及期中支付.pdf
竣工结算
计价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 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①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③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④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⑤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⑥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总价基础上,对合同约定能调整的内容及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整;采用单价合同的,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应固定不变,并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且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此外,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审核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竣工结算审核应采用全面审核法,除委托咨询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采用重点审核法、抽样审核法或类比审核法等其他方法。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质量争议
验收使用按保修
支付
发包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规定时间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不可抗力
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
发包人违约
除应按不可抗力支付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
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缺陷责***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缺陷责***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 ,且发包人不得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返还
申请后14天内核实+核实后14天内返还
最终结清
缺陷责***终止→签发缺陷责***终止证书→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签发最终支付证书→支付最终结清款
合同价款 纠纷的处理
解决途径
和解
首先考虑,任何时候都可以协商和解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4天
调解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
造价管理机构10个工作日内就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收到后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
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
约定调解人(双方调换或终止)→争议的提交→进行调解→异议通知
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即终止
仲裁
同时具备可仲裁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诉讼
工程所在地
合同价款纠纷 的处理原则
施工合同无效
认定无效
无资质、超越资质、借资质
必须招标而未招、中标无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起诉前取得除外
处理方式
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合格,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修复后,合格,应予支持 >>修复后,不合格,不予支持
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
超越资质承揽在竣工前取得资质
劳务分包不算违法转包
损失赔偿
出借资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垫资施工合同
利息支付看约定,垫资无约同欠款
发包人提前占用工程
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不予支持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工程结算价款
另行签订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 按中标合同
签订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不一致
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 知书作为依据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招标后,另行订立的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发生了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的除外
同一工程订立的数份合同均无效 参照实际,无法确定,最后签订
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 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计价方法与造价鉴定
有约定,从约定
因变更导致不一致,可按签合同时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标准结算
约定固定价款结算的,一方请求鉴定,不予支持
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利率标准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照贷款利息
计息日
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没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
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未交付,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造 价鉴定
业务受理: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委托
鉴定内容: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期限
起算
移交证据材料之日起的次日起算
等待当事人提交、补充或者重新提交证据、勘验现场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
延长
与委托人协商,每次延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不超过3次
确定
争议标的涉及工程造价金额 期限 (工作日)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40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 60 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 80 1亿元以上(不含1亿元) 100
争议鉴定
合同争议
有约定从约定
没约定,委托人决定或者提出建议
委托人也不明确,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做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
证据欠缺
标的物存在 组织现场勘验
标的物已经隐蔽 专业分析
标的物已经消失 提请委托人对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做出认定,委托人决定
计量争议
异议没证据 原计量结果
异议有证据 原计量结果复核,现场复核
计价争议
工程量数量变化,调整综合单价
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提请委托人决定鉴定委托人暂不决定的,按相关规定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物价波动
约定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按合同约定
约定物价波动可调整,没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应提请委托人决定,按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已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调整的除外
人工费调整
合同约定不调整,按委托人决定鉴定
没有约定、约定不明 提请委托人,委托人要求提出意见,鉴定人分析鉴定
材料价格
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
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工期索赔
开工时间
约定,批准,采用后批准时间
未约定,采用发包人批准;没有批准,根据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确定
工期 约定,按约定;约定不明或没约定,按规定或定额工期鉴定
实际竣工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时间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完成竣工验收,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未验收,未同意而发包人擅自使用,以占有之日为竣工时间
费用索赔
委托人明确索赔成因、索赔损失、索赔时效
工程签证
明确数量和价格 按签证数量、价格
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 单价按照工程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单价适当上浮
只有材料机具用量,没有价格 按照鉴定项目相应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只有总价无明细表述 按总价
签证中零星工程数量与实际完全不一致 按实际
无数量、无价格,只有工作事项 协商,协商不成,鉴定人做出推断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
完成口头指令,发包人不认可,无证物 鉴定人以法律证据缺失为由,做出否定性鉴定
合同解除争议 证据满足鉴定要求,按证据;不满足,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或核对
鉴定意见书
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选择性意见
第3节 工程总承包和国际 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第3节(一) 工程总承包合同 价款的结算
调整
变更
提出
包括发包人指示变更和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不包括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
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估价原则
有适用应采用,有类似参照,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按成本加利润
暂估价
招标
承包人招标
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报送发包人批准,招标费已含在签约合同内
承包人发包人共同招标
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不招标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
暂列金额
包括计日工
发包人指示变更
承包人购买的材料设备等,应支付实际金额及相应的管理费和利润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报价单,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
物价波动及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结算
预付款
进度款
申请
主要包括人工费的申请和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支付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4天内付款,逾期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超56天双倍
竣工结算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4天内付款,逾期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超56天双倍
部分工作在竣工验收后进行,承包人应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承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应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
质量保证金 不超3%
提供方式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原则上采用
提交时,发包人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其他方式
预留方式
逐次预留
原则上采用
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
其他
返还时按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最终结清
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付款,逾期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超56天双倍
第3节(二) 国际工程合同 价款的结算
调整
变更
任何时间,工程师有权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毫不迟延地立即执行
提出
工程师指示变更
无须发索赔通知
承包人建议的变更
工程师征求承包人的建议
费用可要求业主支付
承包人基于价值工程主动提出的建议
自费编制
变更估价
有规定,用明确规定的费率或价格
无明确规定,适用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无明确规定、无适用,重新确定费率或价格(无规定利润率,按5%)
工程量变更 价格调整
1)该部分工程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该项部分工程工程量的变更与相对应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金额的0.01%
3)由于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部分工程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4)该部分工程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固定费用“和其他单价不因工程量的任何变化而调整的项目
结算
预付款
保函
截止日期前28天预付款尚未全部返还,承包人应相应延长保函的有效期
扣还
期中支付证书中的累计支付总额(不包括预付款以及保留金的扣留与返还)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定金额之差的10%时,开始扣还
每次扣还的金额为每份期中支付证书金额(不包括预付款以及保留金的扣留与返还)的25%,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扣还的货币及比例与支付预付款时相同
工程材料和 设备款的预支
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合同可以约定支付拟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款,并在设备材料形成永久工程后扣减该金额,这笔款项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预支条件
装运后付款
已经运至工程所在国,并正在运往现场的途中
无条件银行保函
保函金额等于预支总额
有效期至运至现场、妥善 存放、采取防护措施
运至现场后付款
运至现场、妥善存放、采取防护措施
支付
期中支付证书中增加的款额为该费用的80%
扣回
用于永久工程,构成永久工程合同价格的一部分
期中支付
支付证书中的数额小于最低限额,工程师有权扣发期中支付证书
工程师可在任何支付证书中对任何以前的证书给予恰当的修改或修正
保留金的返还
竣工一半,期满一半,约定比例按比例,未约比例最后付
如果承包人还有任何扫尾工作需要完成,工程师有权在该项工作完成前,扣发完成该工作的估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