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知识产权案件量刑
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司法解释:涉及立案标准,量刑标准等,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编辑于2023-07-29 23:10:47 湖北省知识产权案件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 17条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立案标准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9条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9条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 18条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 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4年12月22日 法释[2004] 19号)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4年12月22日 法释[2004] 19号)
立案标准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条
“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 民事责任 、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 商标注册 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2011年1月10日 法发[2011] 3号)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2011年1月10日 法发[2011] 3号)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犯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4年12月22日 法释[2004] 19号)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 19条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立案标准: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004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6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2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3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2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6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2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1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3万件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2003年12月23日 高检会[2003] 4号)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4年12月22日 法释[2004] 19号)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