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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10-23 15:30:55 湖北省刑法总则
分则
人身犯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强迫或欺骗他人自杀。
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自杀者有承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教唆者、帮助者是否有罪,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
教竣或帮助他人自伤,教唆者、帮助者无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合法的器官捐献制度(社会法益)。本罪打击的是黑市上的器官买卖。
强奸罪
加重情节新增: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艳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针对已满14周岁的妇女,是普通强奸;针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 是奸淫幼女。
第一,由于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承诺能力,因此,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即使征得其同意,也构成强奸罪。
第二.要求主观上明知对方是幼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幼女,强行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负有照护责任人员性侵罪
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已满14不满16的女性
即使这类未成年女性同意发生性关系,也成立本罪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到十五年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并场所当众威胁儿童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14周岁的叫儿童
非法拘禁罪
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
(1) "因"的要求。导致加重结果的"因"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2) "因"和"果"要有因果关系。在此注意介入因素。
(3)主观上,对加重结果过失心理。如果故意心理,则不属于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
甲为了非法拘禁乙,大力反扭乙的路博, 致其路搏折断(重伤)。甲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重伤),想象竟合,择一重定故意伤害罪(重伤)。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1) "因"的要求。导致伤残、死亡结果的"因"不能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否则就构成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
(2)主观要求。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
绑架罪
第一,成立绑架罪,要求有绑架到合格人质的可能性、危险性。
第二,成立绑架罪既遂,要求绑架到合格的人质。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结合犯:绑架罪+战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
1.杀害时间:从绑染的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2.杀害要求杀死(多数观点)。
拐卖妇女、儿童罪
既遂标准
既遂标准: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就是既遂;不要求有出卖行为,更不要求实现出卖目的。因此,本罪的既遂是"拐到手",而非"卖出去"。
注意例外:出卖妻子、子女或捡拾的儿童,由于不存在"拐到手"的问题,所以以出卖掉为既遂标准。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意图而出卖的,也以出卖掉为既遂标准。
结合犯
本罪+强奸罪=本罪(加重处罚)。注意,如果强奸未遂,一方面定拐卖妇女罪, 适用升格法定刑,向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从宽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原则上,收买罪+后罪,应数罪并罚。常见后罪有拘禁、伤害、杀害、虐待、侮辱、猿褒、强奸等。
2.收买后出卖的,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这包括两种情形: (1)收买前就有出卖意图,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本身就属子拐卖妇女、儿童罪。这是一种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2)收买前没有出卖意图,收买后才产生出卖意图,然后出卖,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分
有无出卖目的。判断方法:看有没有收买方。 两罪的关系是A与A+B的关系,B是出卖目的。两罪不是A与-A的关系。成立拐骗儿童罪,不要求特别目的。如果有出卖目的,则成立拐卖儿童罪。
共犯问题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这4个罪名都是继续犯,因为基本行为都是实力控制行为。因此,这些罪既遂以后,有人参与进来,继续帮助实力持制的,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
罪名区别:看控制的目的
1.甲带着向乙的家人要钱的目的,则构成绑架罪。 2.甲若带着出卖目的(乙是妇女、儿童),则构成捉卖妇女、儿童罪。 3.甲若带着向乙要钱目的,则构成抢劫罪。 4.甲若带着奸淫乙的目的(乙是妇女、女童),则构成强奸罪。 5.甲若没有出卖目的(乙是儿童),则构成拐骗儿童罪。 6.甲若没有特定目的(乙是年满14周岁的人),则构成非法拘禁罪。
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财产犯罪
盗窃罪
盗窃和侵占的区别
占有的判断
主人占有财物,可以与财物保持一定距离。
主人占有而,犯罪人是占有的辅助者:甲骑自行丰在前面,让三轮丰夫乙载着自己的货物跟着自己走。走到十字路口, 乙看到人流挺多,便掉转车头,甲发现后呼减,但因为人群间隔,眼净净看着乙拉走自己的货物。
占转化的条件:场所特定、人员流动不大、存明确管理人。
遗忘在出租车上的财物,可以转化为司机(出租车公司)占有;遗忘在飞机上的财物,可以转化为乘务人员占有。但遗忘在火车或公交车上的财物,就不能进行这种转化,只能视为无人占有的遗忘物。
上下占有
上级所有的财物,下级有无占有,关键看上级对下级的授权大小。
封缄物的占有。
甲将行李箱交给乙。乙在保管时,打开行李箱, 取走里面的珠宝。主流意见:甲对内容物(珠宝)仍占有,受托人乙对封缄物的整体在占有。所以,乙打开封域物,取走内容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则构成盜窃罪。乙将封缄物整休据为己有,不打开,也不归还,构成侵占罪。
多次盗窃:2年内3次
入户盗窃:要非法入户才成立
携带凶器盗窃:要有使用于防身的用途。
扒窃:不要求贴身。
既遂标准:行为人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的范围内,排除了他人支配的可能性。
保姆藏戒指案既遂。
数额在法定刑升格中的地位
要主客观一致原则:"数额较大"是2000元左右,"数额巨大"是3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30万元以上。
天价葡萄案
偷错廉价珠宝案:巨大的未遂和较大的既遂
既遂数额不受事先影响和犯罪成本影响。
淘宝上买10万的手机,拆下价值2000的主板,在寄回去退钱,诈骗数额还是定10万。
盗窃+后行为
盗窃到财物后又销售的,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再定掩饰犯罪所得罪。但如果通过销售行为欺骗他人财物,则还要定诈骗罪,并罚。
欲盗窃假币、文物、毒品、淫移物品等违禁品,盗窃到手后又出售的,因为侵犯新的法益(货币、文物、毒品、淫移物品管理制度),所以还要再定相应的罪名(出售假币罪、倒卖文物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移物品牟利罪),然后并罚。
盗窃普通财物,结果盗窃到上述违禁品,然后又持有、出售。对盗窃行为定盗窃罪(违禁品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财物),对持有、出售行为定相应罪名(持有假币罪、出售假币罪、倒卖文物罪等),然后并罚
抢劫罪
对象包括财物的占有者、占有的辅助者、财物的保护者(具有保护意思和保护行动的人),不包括无关的第三人。
甲乙晚上来到网吧,由乙偷睡着的上网者的财物,甲望风。网吧老板看到,上前阻止,甲用刀威胁。甲乙构成抢劫罪。
成立抢劫要有第一步,第二步,且有因果关系
狗蛋出于报复打小芳,小芳以为遇到抢劫,把钱包扔给他狗蛋,狗蛋拿到钱包后走了。不属于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侵占罪数罪并罚。
成立抢劫罪既遂,要求具备第三步。
甲暴力抢劫乙的财物,乙挣脱后逃跑,逃跑时钱包不情掉下,乙不知情并跑远。 甲赶到检走钱包。甲拿走财物不是因为乙无法反抗而到手的,而是因为乙遗落了财物。甲构成抢劫罪来遂,捡钱包的行为构成侵在罪既遂。
事后转化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劫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3个轻罪: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必须要具有财产犯罪属性,且符合3罪构成要件。
,使用假币他人钱財的行为,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必须具有财产犯罪属性
三个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
第一,为窝藏赃物,要求已经取得了赃物;第二, 为抗拒抓捕,要求有抓捕行动在进行,在抓捕行为人。
当场:是个时间概念。这是要求3个轻罪和使用暴力之间具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考试主要考时间(当场)与空间(现场)的错位
使用暴力
第一,暴力的对象。暴力对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妨人,但不包括动物
第二,暴力的程度。暴力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根据司法解释,该是指足以造成轻伤的程度。
转化抢劫和共犯问题
1.共犯和身份问题。事后转化抢劫=前提事实(实施前罪)+实行行为(事后使用暴力)。"前罪实施者"类似于一种身份,只有具有这种身份才能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的实行犯。因此.事后转化抢劫类似于一种真正身份犯。可用该原理来指导事后转化抢劫的共犯问题。
甲单独盗窃并既遂.逃离现场时.乙参与进来,产生不同情形:
情形一:乙教唆甲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照办。甲构成事后抢劫.乙构成事后抢劫的教唆犯。
情形二: 甲教唆乙帮自己断后.乙知道甲实施了盗窃.为了帮助甲.对抓捕者使用暴力。甲不能构成事后抢劫的教唆犯,因为没有实行犯,乙没有身份(不是前罪实施者),不能担任事后抢劫的实行犯角色。为此,只能让甲成为事后抢劫的间接正犯,乙构成事后抢劫的帮助犯。该情形类似于间接正犯一节中的警察指使保洁员陵打犯人的案例。
情形三:甲欺骗乙:"这个人要伤害我.你帮我防卫他",乙不知情,对抓捕者实施暴力。乙不构成转化抢劫,属于假想防工。甲构成事后抢劫的间接正犯,利用了不知情的乙对抓捕者实施暴力。
情形四:乙为帮助甲,对抓捕者使用暴力.甲对此不知情。由于甲不知情,甲不构成事后抢劫,只定盗窃罪。乙不构成事后抢劫,因为乙没有身份(不是前罪实施者),不能单独构成事后抢劫,要构成事后抢劫的帮助犯,必须以甲构成事后抢劫(正犯)为前提,但甲不知情,不构成事后抢劫。乙也不构成查窃罪的片面帮助犯或承继的共犯,因为甲的盜窃罪已经结束。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构成窝藏罪.因为帮助犯罪分子逃匿。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共犯与实行过限。 二人共同盗窃,一人实行,另一人帮助。一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另一人是否也跟着构成转化型抢劫.关键看:有无参与行为。
甲乙共同盜窃.甲入室.乙在外望风,产生不同情形:
情形一: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扼捕而使用暴力,乙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无明确鼓励(无心理性贡献)。甲构成事后抢劫,乙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乙对此知情并迪续望风,则与甲共同构成事后抢劫。
情形二: 甲正在盗窃时或已经既遂后.乙在望风时.保安抓捕乙.乙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甲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无明确鼓励。乙虽然是帮助犯,但也可转化为抢劫罪,前罪实施者不限于实行犯.也包括帮助犯。乙为了抗拒抓捕自已.使用暴力,构成事后抢劫。甲仍定盗窃罪。如果甲知情并明确支持,则也构成事后抢劫。
情形三:甲盗窃既遂后逃跑.乙对抓捕者使用暴力.甲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无明确鼓励。乙与甲是查窃罪的共同犯罪,乙具有身份(前罪实施者),能够转化抢劫。甲还是盗窃罪
诈骗罪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整体处分,论斤卖
数量错误,定诈骗罪
超市大米,多抓一把米
种类错误,定盗窃罪
超市大米,多塞一个鸡蛋
单个处分,论个卖
多塞相同种类或不同种类财物,定盗窃
在一个相机包装盒里多塞一部一样的相机
诈骗,盗窃,侵占区别
区分:第一步,先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第二部判断转移,占有发生在哪一步
甲去金店加工一斤金子,拿回来时发现只有半斤。在甲加工的前半段行为,应一开始没有占有目的定侵占,后面交货时,诈骗财产性利益,定诈骗,综合下来定诈骗。
联系:罪数总结
销赃行为
甲把乙树卖给丙,甲对乙是盗窃,对丙是诈骗,择一重
免除返还义务
先偷后骗
甲偷乙狗后,谎称捡到,欺骗感谢费。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个行为构成诈骗罪。
观点一(多数观点):由于甲最终只获得一份好处,被害人最终只遭受一份财产损失,所以没必要数靠并罚,可重罪吸收轻罪。
观点二: 两个行为是独立行为,丑两个行为的对象小具有同一性,前者是财物,后者是现念或另--财物,应数罪并罚。
盗窃债权
甲潜入乙的内部网,把乙的工资卡修改成自己的卡号,会计发工资时把钱按账户打入甲卡内。甲盗窃乙的债权,构成盗窃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成立条件:过失犯罪,要求实害结果:死亡1人;重伤3人;重伤1人,并有严重情节(酒驾、吸毒驾驶、无照驾驶、严重超载、肇事后逃逸)。
这里的"肇事后逃逸"被用作实害结果,作为本靠成立条件后,便不能再作为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肇事后逃逸,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否则属于重复评价。"因逃逸致人死亡"(升格刑是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甲开车不慎导致乙重伤昏迷。甲逃逸,故意不救乙。乙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重伤昏迷与不救助是叠加关系,共同导致死亡结果,属于二因一果。"一个重伤加一个严重情节",由此已经成立交通肇事罪。因此,死亡结果不需要用给前面的肇事行为,而用给后面的不作为,认定为交通擎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因逃逸致人死亡"。
假如前面肇事行为导致乙轻伤(但乙无法自救)。轻伤与不救助属于叠加关系,属于二因一果。由于"一个轻伤加一个严重情节"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此应将死亡结果用给前面肇事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此时死亡结果就不能再用给后面的不救助,对后面的不作为便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但可以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共犯问题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这是指, 主管人有指挥过失,司机有驾驶过失,共向过失行为导致实害结果发生。
观点展示: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二者应各定各的交通肇事罪。
根据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二者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过失肇事:主管人虽然存指使行为,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或间接正犯。这是因为,教唆犯、间接正犯都足故意犯罪,教唆犯、间接正犯自身构成的罪名应是故意犯罪。
指使逃逸:司法解释特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甲乘坐儿子乙 (15周岁)的车,乙不慎撞死一人,重伤丙。甲指使乙逃逸、不要救丙。乙照办。丙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考试问,依照司法解释,乙作无罪处理.甲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考试又问,依照正常原理该如何处理?依照正常原理.在违法阶层.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在责任阶层,乙未满16周岁,阻却责任。在违法阶层,就乙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而言,甲构成遗弃罪的教唆犯,甲同时构成窝藏罪;在责任阶层,甲符合条件。最终,对甲的两靠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因此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新增设的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应当低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属于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位阶关系。
经济犯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行为犯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实害犯,要有实害结果
妨害药品管理罪
成立本罪,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即造成具体危险
走私罪
1.具体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例如,武器、弹药、假币)可以任容评价为一般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2.当走私进口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货物、物品。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可以与贪污罪择一重
货币犯罪
使用假币罪可以与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出售、运输的同时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购买后又使用,只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甲卖10万假币给乙,乙也用了1万假币去买。乙买到后发现10w假币全是白纸,甲定诈骗罪未遂,乙定诈骗罪未遂和使用假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5.必须是存款用于放贷。
洗钱罪
7种上游犯罪分别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对这种自洗钱行为也应按照洗钱罪处罚。数罪并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然遵守期待可能性原理,也即,行为人实施上游财产犯罪后,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如销赃),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骗取贷款罪
该罪的成立条件原来任招两种情形,或者给银行造成重人损失,或者有严重情节。刑法修正案删除"有严重情节"。只有给银行造成重人损失,才成立本罪。若手段足欺骗手段,但给银行没有造成重火损失,则不构成本罪。
金融诈骗罪
普通盗窃、诈骗、侵占、敲诈、抢夺银行卡, 不构成犯罪。但是,抢劫、特殊类型盗窃(入户盜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盜窃、扒窃)银行卡,构成抢劫罪、盜窃罪。
张三盗窃到一张信用卡,对李四说,这是我捡来的卡,让李四在商场消费了5000元,李四至少知道自己再非法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张三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同时甲还构成拟制的盗窃罪,所以张三择一重。
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对人和机器)使巧=**信用卡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1)相似点:在贷款时都使用了欺骗手段; (2) 区分: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没存取法占存目的。
虚假担保:使用虚假担保,诈骗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模型1. 甲诈骗到乙的汽车,然后说称是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物提供給银行,带着非法占有货款的目的,向银行货到款,然后跑路。甲对乙构成诈骗罪,对银行构成货款诈骗罪,并罚。
模型2, 甲正常借用乙的汽车,借到手后,又说称是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物提供给银行,带着非法占有货款的目的,向银行货到款,然后跑路。甲对乙构成侵占罪, 对银行构成货款诈骗罪,并罚。
模型3, 甲欺骗乙,让乙将乙的汽车作为质押物,带着非法占有货款的目的,向银行货到款,然后跑路。甲对乙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財产性利益(担保物权):对银行构成货款诈骗罪,并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也可以定罪
未经许可,解密加密措施也可以定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由原来实害犯改成情节犯
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假冒服务商标也成立该罪
非法经营罪
高利贷可了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人(包单位利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情节严重",是招以超过36%的实际利率实施符上述非法放贷行为
催收高利贷可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罪)=牵连犯,择一重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袭警罪
暴力袭击止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老驾驶机动年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招摇撞骗罪
与诈骗罪可以想象竞合择一重
冒名顶替罪
盗用,冒用身份罪
被冒用的人提供,构成共犯
黑社会组织犯罪
特征:有组织,有钱,要违法犯罪,要有非法控制力
老大定罪区分,参照单位犯罪和单位个人犯罪的区分
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妨碍作证罪
妨害手段: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虚假诉讼罪
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以下情形: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罪数问题
(1)实施本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择一进重罪
甲以非法占有乙的財物为目的,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官受骗,判决甲胜诉,乙遭受财产损失。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三角诈骗),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 巧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并同实施本罪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3)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本罪的,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甲与法官勾结,以非法占有乙的时物为目的,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官故意判决甲胜诉,乙遭受财产损失。甲与法官触犯三个罪的共同犯罪:针对司法秩序法益,触犯虚假诉讼罪、民事枉法裁判罪;针对被害人乙的财产,触把盜窃罪(法官是实行犯),也即以平和手段将乙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掩饰、隐瞒犯罪、犯罪所得收益罪
不包括人,必须是物品,也不能是信息
自洗钱行为定洗钱罪
盗伐林木罪和滥发林木罪
【区分原理】盗窃罪=A (侵犯他人林木财产权)。滥伐林木罪=B (破坏生态环境)。盗伐林木罪=A+B (破坏生态环境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毒品
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属于走私毒品
既遂标准:陆路输入的,越过国境线; 海运、空运的,船舶、飞机到达本国港口、 机场。此后被海关查获,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贩卖毒品
有偿转让要求有牟利目的。例如,甲戒毒后,将自己剩余毒品低价转让給乙,构成贩卖毒品靠。
为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的,不构成贩卖毒品。
请托人甲为自己吸食,请求乙代购毒品。
第一,代购人收取金钱。这种代购是否属于贩卖毒品,看有无牟利目的。
第二, 代购人收取毒品。这种代购是否贩卖毒品,看有无贩卖目的
变相走私、贩卖毒品: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1)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无论是否有偿提供,均定走私、贩卖毒品罪,属于供货行力。
(2)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定贩卖毒品罪。
(3)没有牟利目的,出于医疗目的,违反药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定非法经营罪。
(4)没有牟利,出于医疗目的,免费提供劣质麻醉药品,定非法提供劣药假药罪。如果是正常药,无罪
运输毒品
吸毒者为了吸食,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例如海洛因10克),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在运输毒品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例如海洛因10克),以运输毒品罪论处。
协助组织卖淫罪
招募、运送,保標、打手、管账人
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不认定为协助组织資淫罪。
淫移物品类犯罪
1.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该目的也是一种间接目的。成立既遂不要求实现该目的。 2.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存传播目的,这是直接目的;要求有牟利目的,这是间接目的。 3.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有传播目的,这是直接目的;不要求有牟利目的。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行力公式:贪污罪=A+B+C+D。 A: 非暴力的取得型财产犯罪(侵占、盗窃、诈骗)。B: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C: 行力对象(公共财物)。D: 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
例2:甲为了领贫困补助,需要先成为"低保户",找到民政局乙,乙审核"低保户"身份。乙明知甲不符合条件,仍授予甲”低保户"身份。甲凭借该身份,虚构申领材料,向社保局申领贫困补助1万元。
乙实施的行为是诈骗的帮助行为,而非实行行为,国为乙只是授予甲一种身份资格,这是甲实施诈骗的一种前提条件。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职务便利,由于缺少实行行为,故不构成贪污罪。甲实施了诈骗的实行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实行犯,乙是诈骗罪的帮助犯。
例4, 村民甲欲非法获取县民政局的危房补助款,与民政局局长乙串通,由甲负责虚构危房证明材料,上报民政局,乙明知真相,却将危房补助款批给甲。乙事后没有与甲分赃。乙实施了实行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甲是贪污罪的帮助犯。
挪用公款罪
乙称为了看病需要钱,唆使甲挪用公款30万元给自己,两周后妇还。甲信以为真并照办。乙实际拿着公款去販卖毒品,两周后归还给了甲。乙故意引起甲制造违法事实(将公款挪出来用于犯罪),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乙欺骗了甲,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正犯要求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乙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甲属于该罪客观违法阶层的"实行犯"。在主观责任阶层,甲没存违规使用(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等)的目的,因此最终不构成该罪。
受贿罪
索取贿赂
索贿,便成立受贿罪
第一,对方拒绝要约,则官员成立受贿罪未遂。实务中对这种未遂一般不定罪处罚
第二, 对方答应(承诺),并履行承诺,给了钱,则官员成立受贿罪既遂。至于官员有无履行承诺(办事,为他人谋取利益),不重要,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与既遂。
收受贿赂
税务局局长甲公事公办,为乙的公司办理了业务。事后,乙欲感谢甲,甲说:"我是公事公办,不是图你们的钱。"乙说:"正因如此.更要感谢您!"便送甲4万无,甲予以接受。甲成立受贿罪。
变相受贿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名为借用,实为受贿,成立受贿罪。真借用还是假借用,判断因素: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长短、有无归还条件等
罪数问题
受贿罪+办事行为(渎职罪)=数罪并罚
【例外】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等四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看财物的来源属性。受贿罪收受的财物是行贿人的个人钱财。贪污罪贪污的是公共财物。
甲的幼儿因不符合財政补助的条件。甲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向民政局申请10万元补助.为办成此事.送局长乙4万无。乙明知甲的幼儿园不符合条件.仍给甲批了 10万元补助。甲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乙还构成贪污罪,数额是10万元。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相应地,贪污行为既包括将公共財物转移给自己占有,也包括转移给第三人占有。甲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最终,对甲以行贿罪和贪污罪(共犯)并罚,对乙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实行犯)并罚。
. 甲的幼儿园符合財政补助的条件.依规定可申请10万元补助。甲向民政局申请该补助,局长乙称:"你可以申请14万元,我批給你,但你拿到钱后分我4万元。”甲答应。甲领到14万元后,将4万元送给乙。乙构成贪污罪,数额是4万元。甲构成污罪的帮助犯。注意:就4万元而言,表面上看甲是行贿,乙是受贿。但是这4万元是乙非法将公款转移给甲,让甲先代管。甲只是帮助乙过了一下手,为乙的貪污提供了帮助。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联系
A与B的中立关系。贪污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家的财产权和职务的廉洁性。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的不可收买性,没有侵犯公家或他人的财产权。
一个行力,想象竞合。
乡长想升迁,请县长帮忙,县长让乡长从乡时政中找个名目拿出10万元给自己。乡长照办。1乡长将公家的钱款送人,为第三人非法占有,构成贪污罪。乡长给县长送钱.构成行贿罪。乡长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贪污罪和行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县长教唆乡长拿出公款,构成贪污罪的教唆犯。县长的一个行为同时融犯受贿罪和贪污罪,想象竟合,择一重罪论处
两个行为,重罪吸收轻罪
受贿罪+办事行为(渎职罪)=数罪并罚
交警甲对超载司机丙讲:"只交罚款 (1000元)一半的钱 (500元),就可以开车过去。”丙答应照办
甲受贿500元贪污1000元,丙是贪污罪的共犯。甲受贿罪与贪污罪制造的危害,结果具有包容性,为了防止重复评价,不数罪并罚,指定贪污罪。
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人受贿
区分
中间人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影响力受贿根据是私人关系;斡旋的根据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及工作关系。如果两种影响力均有,则二者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
受贿罪+办事行为(渎职罪)=数罪并罚
斡旋受贿,实施了游说行为,但不要求终端办事人答应办事,去游说了就构成既遂。假装答应,收受财物则构成诈骗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因为游说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职权。因此,要求终端办事人答应办,才既遂。
行贿与受贿的罪名关系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徇私枉法罪
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是滥用职权罪的特殊情况。
原则:受贿罪+办事行为(渎职罪)=数罪并罚
【例外】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等四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例外:非国家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受贿罪=牵连犯,择一重
刑法论
罪刑法定原则
严格的罪行法定
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确定的罪行法定
禁止绝对不定刑和不定期刑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属地
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
属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境外犯罪)
针对的是我国国家和公民
重罪3年以上
双重犯罪
普遍管辖(国际犯罪)
时间效力
刑法
从旧兼从轻
刑法修正案十一3.1号开始实行
司法解释
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审判时有了司法解释,按司法解释处理
行为时有司法解释,审判时有了新的司法解释,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论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规范
记述事实,规范评价
积极、消极
正面或反面表明犯罪成立与否
客观、主观
行为结果时间地点是客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是主观
真正、表面
成文、不成文
法律是否明文规定
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自然人
身份犯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从事公务的人,第一事务要具有公共管理性,第二事务具有行政指责性
不真正身份犯
针对行为人的量刑身份
单位犯罪
成立条件
私营企业必须要有法人资格
单位的分支、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时构成
成立单位犯罪要有单位的意志
单位决策机构产生或单位领导职员依据职权作出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分
单位犯罪与单位内部成员个人犯罪区分
只有单位意志为本单位谋利时才成立单位犯罪,其他组合不成立
单位为单位外的人谋取利益
成立单位犯罪,不要求为本单位谋非法利益,可以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谋利
单位帮助个人实施只能由个人构成的犯罪,不能对单位以帮助罪判,只能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帮助犯
危害行为
被害人自陷风险
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是谁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
如果被害人,主观上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客观上对于危险有控制能力,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第三人去火场救孩子死亡案,结果由放火人负责(救5000元不算)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客观上对于危险有控制能力,则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即使受害者接受重伤死亡结果,同意行为无效
不作为犯
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
规范是不是是义务性规范
用核心行为来判断
侵占罪核心行为是拒不归还
不作为方式可以是
积极
把父亲扔到大街上没人管。
消极
对躺在床上的父亲不闻不问。
不真正不作为犯
判断标准:第一步看有无作为义务
有,不履行则是不作为
第二部看是否构成作为,作为要积极制造通常危险的程度
如果构成,则是作为犯罪处理,如故意杀人罪
如果不构成,按不作为犯罪处理,如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持有型犯罪是作为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应为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先行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是: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妻子自陷风险:多数说认为有救的义务
特定领域
货拉拉案
能为
不为
前提条件: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具有等价性
量刑时要考察行为人对危险的支配程度
行为对象
危害行为所作用的人或物
危害结果
结果加重犯
法定性
从头到尾都是一个行为
法定的特殊产物,没有特别规定就是想象竞合犯
因果关系
加重结果由基本犯实行行为导致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抢劫成功后为抗拒抓捕致人重伤不是加重犯,但是盗窃抗拒抓捕致人重伤,是先转化为抢劫然后成立加重犯
例外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
因果关系
归责于行为人的三个条件
行为:对法益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主要看行为是否遵守了注意义务
结果:符合一定的价值评价的要求
1.现实发生的结果
刑法讨论的实害结果是指,现实发生的结果,不讨论未发生的假设的结果
前条件被阻断则与结果无因果关系
沙漠漏水案
2.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具体罪名的保护范围:一项罪名只保护一类法益,不可能保护所以的法益
甲被撞死后,财物被路人拿走案
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过失犯罪成立的三条件
1.违法注意的义务
一项注意义务只能防止一类实害结果
隧道超速案
2.造成实害结果
3.二者间有因果关系
3.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防止结果的发生是他人的管辖范围,则不能归责与行为人
过程:危险现实转化为实害结果
故意的作为犯
重叠的因果关系
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双重的因果关系
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双重的因果关系与假设的因果关系的区别
双重的,存在两份现实有效的因果关系,两个行为对危险均发挥了作用
不作为犯
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过失犯
介入因素
两步走: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引发关系
有因果关系
异常:独立关系
第二步:判断谁导致的结果
先行行为导致,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阻断关系),无因果关系
二者共同导致(叠加关系),有因果关系
种类
自然事件
地震会导致被打晕的人死亡,但是死亡结果不归责与打晕行为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死亡结果能否归属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关键看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但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有罪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一般想不开自杀不成立因果关系
追小偷闯红绿灯被撞死案,无因果关系
第三人阻断救助的行为
死亡归阻断行为
被重伤的甲,因为救护车坏了,长时间得不到救治死在路上
无法查明的案件
行为是两个人
两个人构成共同犯罪
部分实现,全部负责,二人均有因果关系
两个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存疑时有利被告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
起因
面临的侵害
不法性
对正当防卫的反击属于故意侵害行为,对紧急避险的反击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制止聋哑人狩猎案
客观性
只看行为的客观违法阶层,不看主观
现实性
对误以为存在的不法侵害进行所谓的防卫,是假象防卫
假想防卫
防卫人有过失:过失犯罪
防卫人无过失:意外事件
时间
开始
不法侵害应正在进行,法益面临比较紧迫的危险,便可以开始正当防卫
结束
法益面临的危险已经彻底解除
行为时判断
一般人视角
意思
防卫意志(动机):可以合法也可以不合法
防卫认识:是否具备
争议:偶然防卫客观上制止了,主观上没认识到
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成立不需要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只看客观结果
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无价值论,成立需要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
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没用制造坏结果,所以只能定未遂。
对象
特殊情况
甲,正当防卫时伤害了无辜第三者
观点一:对第三者构成正当防卫
观点二:对第三者构成假想防卫
观点三:对第三人成立紧急避险
限度条件
防卫手段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付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判断依据
必要性
相当性
重大损失是指不法侵害人受到重伤或死亡
防卫过当
客观上,发生过当结果。主观上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多数观点认为可以包括故意。(阳台防卫装置杀人案)
特殊防卫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
符合以上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无限防卫权
追小偷模型
追财行为
追的途中,自己摔死,无罪
追到了,夺回财物,正当防卫
扭送行为
只是为了扭送合法而控制人身自由,不能想泄愤。
紧急避险
起因
攻击性紧急避险:躲避危险,损害第三人
防御性紧急避险:反击危险源
假想避险:同假想防卫
时间
危险正在发生(紧迫性程度比正当防卫低)
意思
偶然避险同正当防卫
不得已条件
避险手段只能是最后的补充手段
限度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要求比正当防卫严
一般情况下保护的法益必须大于或等于所损害的法益
被害人承诺
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范围
承诺个人的财产、名誉、自由、轻伤权利
时间:事前作出
能力:被害人对承诺事项有理解能力
意思
甲欺骗乙,乙认识错误
基于事实认识错误:无效
基于动机认识错误:有效
乘人之危做出承诺无效
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
甲不知道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有效
甲知道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
甲有告知真相的义务
甲不告知,不作为的欺骗,乙承诺无效。
甲没有告知真相的义务
甲单纯利用,乙承诺有效
甲积极作为欺骗,乙承诺无效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没有作出承诺,以合理意愿为标准推定
针对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不超出必要限度
所牺牲的法益不大于所保护的法益
可以与紧急避险竞合
其他阻却事由
主观要件
罪过形式
第一步:有没有认识到现实具体危害结果要求不是认识到危险性
货拉拉司机没有预料到车某会真跳,所以算没有认识到结果
应当预见不等于已经预见
判断是否应当预见:看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能力和预见能力,和客观认识条件和环境
判断是否已经预见:看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发生有无判断思考过程。已经预见一般会采取避免措施。
事实认识错误
具有犯罪故意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对实害结果有什么心理
过失(或意外事件)
打击错误(枪法不准会打击错人,打错了人就有争议)
具体符合说: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犯罪竞合择一重(倾向人权,判的轻)
法定符合说:故意犯罪既遂(倾向法益,判的重)
故意(包括间接故意)
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枪法准但眼瞎,眼瞎就找不到对象)
无:间接故意的类型
因果关系的错误
狭义的因果错误,不影响定罪
本来想用蘑菇毒死猪八戒,结果猪八戒被过期的鱼丸毒死。是因果关系不成立,定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本来想淹死在井中,结果摔死在井中是狭义因果关系
结果的推迟发生(抛“尸”行为)
多数说:多因一果,定故意杀人既遂
少数说:没有因果关系,定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并罚
被打的人是装死的,直接定并罚
结果的提前实现
第一步:判断有无着手行为
无,犯罪预备和过失致死竞合(丈夫提前喝了妻子准备好的毒酒)
有,判断有无着手故意(妻子计划先安眠晕丈夫,在勒死。结果第一步就药死了)
有,故意杀人既遂
多数说,认为只要认识到着手行为,就要着手故意
无,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死择重
抽象事实错误的处理(不同犯罪内的错误)
两次三段论推理
包容评价思维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 12周岁
生日第二天才算满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 12周岁不满 14周岁仅对两种罪行负责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经最高检核准
杀人和伤害是两种行为,要求有实害结果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仅对八种罪行负责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不限于罪名,指八种犯罪行为,包括拟制的5个杀人罪和3和抢劫罪,但不包括事后转化抢劫
不包括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罪,失火罪。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 12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不适应死刑
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犯罪应当减轻
责任能力
特殊人群
间歇性精神病人
在精神正常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病历性醉酒
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和盲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吸毒的人
在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是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实行行为实惠达年龄危害,结果发生时到达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但可能构成不作为犯。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只要求实施行为时有责任能力,不要求发生结果是有责任能力。
具有责任能力时的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关键看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例外情形
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认识错误
第一步:事实判断。有无事实认识错误
有,排除犯罪故意,无罪
甲以为自己卖的面粉,实际上是毒品。
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第二步,法律评价。对刑法禁止性有无认识错误。
有法律认识错误
有违法认识可能性,有责任
无违法认识可能性,无责任
听信了权威机关的正式答复
无法律认识错误
期待可能性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无罪
盗窃者去销赃,无需定掩藏,隐瞒犯罪所得罪。
犯罪形态
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直接故意犯罪存在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只存在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参照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要件
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客观实施了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对法益有无现实威胁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不同处,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犯罪未遂
要件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判断重点:是否有着手行为
客观结果说(主流说):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为着手。
对法益危险包括不是主体犯罪所保护的核心法益:为强奸下迷药时就是着手了
特例
不作为犯的着手: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受到紧迫侵害,为着手。
间接正犯的着手和既遂都是以实行者的行动为标准。
隔离犯的着手,要看寄的东西在途中有无公共危险。
未遂犯与不能犯
不能犯
法律效果:对法益无危险而无罪
想买假币却买到白纸,是不能犯
分类:对象不能犯、手段不能犯
区分
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
从客观的角度去判断
从行为时的情况判断
去强奸妇女,跑到女生宿舍,发现男生躺床上,是未遂,但是跑到男生宿舍去了就是不能犯
用辩证的眼光判断
用射程90米的枪,在大街上杀一个100米处的人,就是未遂
犯罪中止
要件
1.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外在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客观说(多数说)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当时能不能犯罪。
因对方有新冠病毒而放弃强奸是未遂
内在条件:犯罪人主观上主动放弃犯罪。
害怕当场被抓是未遂,害怕日后被抓是中止
对能否继续犯罪有认识错误时
主观上认为自己是被迫放弃犯罪的未遂
狗蛋撒谎说,杀死你爸那不是我,是狗剩,张三不杀狗蛋
主观上认为自己是主动放弃的中止
狗蛋撒谎说,我是马仔,杀死你爸指使人是狗剩,张三不杀狗蛋
特定对象客观不存在,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只能被迫放弃,定未遂
2.客观性: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行为
行为未实行终了,只要自动放弃犯罪,就成立中止
真诚努力的去完成行为实行终了的
要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
真诚努力的去完成
3.有效性: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发生了危害结果时,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一般成立既遂
例外:结果的发生与犯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也可构成中止
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因免除处罚。造成损害,因减轻处罚。
损害结果不是指既遂结果,是指刑法上要处罚的危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而不包括中止抢救行为导致的受害结果。
犯罪既遂
条件:既遂结果是实害结果
例外:许多犯罪行为的既随标准要根据威胁达到了一定程度才算既遂。
行为对象的转移是人身法益时,需要数罪并罚。
预备行为阶段偶然导致的实害结果不构成既遂。
既遂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犯罪形态是终局性的结束。成立条件:客观上行为结束,主观上犯意消除。
一个犯罪一种形态。各形态相互排斥
甲强奸乙,乙谎称我喜欢你,晚上再来吧。甲信以为真,晚上来时被抓。甲晚上是带着通奸而不是强奸的目的来,成立中止。
共同犯罪
正犯和共犯的区别:教唆和帮助行为是间接性侵害,必须依附于正犯的直接侵害上。
分析案例先找正犯
含义本质
主犯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重点看,客观违法阶层,是否是共同去犯罪,有无违法事实的连带性。最后看主观责任阶层,责任是个别的。
共同正犯
条件:违法具有连带性(客观行为)
参与意识
参与贡献
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主观故意是否相同
部分犯罪共同说
只要客观行为有部分相同,主观要求是故意,但是故意的内容只要求部分相同
两个人打猎,没有相约却一起瞄准野兔,不小心打死一个人,只有一发人打中,共同过失时。按部分共同说,两人无罪,行为共同说,两人有罪。
行为共同说
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连带性,主观上只需要有参与意识,不要求各行为人主观是否故意。
两个人打猎,没有相约却一起瞄准野兔,不小心打死一个人,只有一发人打中,共同过失时。不管那种学说,都无罪。
不针对教唆犯和帮助犯
类型:主要是指实行犯
共同实行犯
其他具有支配作用的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
成立条件是:其谋议行为对犯罪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配作用
正犯和共犯的关系
违法阶层正犯无违法,共犯也无违法
责任阶层,共犯与正犯有独立性
乙准备工具,帮甲偷丙的渔网,结果甲没看到丙的渔网,错偷了乙的渔网。甲对丙盗窃罪犯罪预备,对乙对象错误,盗窃罪既遂。乙是盗窃罪预备的帮助犯。
乙女教唆甲男强奸室友丙女,晚上,甲男入室,丙女不在,甲误将乙女当做丙女强奸了,同上案例。
正犯有违法性时,共犯要有违法性,还要自身对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有贡献
间接正犯
条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
支配手段
强制
狱警威胁犯人甲打犯人乙,狱警是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的间接正犯,择一重。甲紧急避险无罪。
欺骗
穿衣镜案,被指使人构成故意毁坏财务罪的实行犯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指使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教唆犯和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择一重。
法律规定的要素
有身份者利用他人无身份的
狱警教唆打人案,因为打人者没有虐待罪的身份,所以把狱警原来的教唆犯升级为虐待被监管人的间接正犯和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打人者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的帮助犯和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
有目的者利用他人无目的的行为
甲教唆无目的乙去绑架案
必须是故意犯罪
教唆犯
条件
违法阶层: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是成立条件。
甲教唆乙杀害小芳,乙表面答应,心中早有此意,乙杀了小芳。甲不成立教唆犯。
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是既遂条件。
甲教唆乙杀小芳,乙在准备杀小芳时,和保卫老大爷发生冲突,把大爷杀死后,逃跑。乙够成对小芳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对大爷杀人罪。甲构成杀人罪犯罪预备的教唆犯。
责任阶层: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故意犯)
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能犯不成立教唆犯
要故意
医生给护士毒针,并告诉她这是毒针,把人打死了。医生是教唆犯
要引起他人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
没有欺骗和支配力是教唆犯
听错案:医生给护士毒针,并告诉她这是毒针,护士听错了,以为是好针,把人打死了。护士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医生没有形成支配力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有欺骗力和支配力,升格为间接正犯
医生给护士毒针,并告诉她这是好针,把人打死了。护士过失罪,医生形成支配力加欺骗是教唆犯,但是升级为间接正犯
与间接正犯的关系
教唆犯对实行者没有支配力,间接正犯对实行者有支配力。
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帮助犯
违法阶层:促进
物理性帮助
心理性帮助
帮助行为促进正犯的违法行为,是成立条件。促进正犯的违法结果是既遂条件。
帮助行为促进到预备阶段,只够成犯罪预备,一般不定罪
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给甲。甲去丙家的途中,钥匙被盗,甲用别的办法既遂。
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给甲。甲去丙家后,发现丙家大门打开,甲既遂。
帮助行为促进到实现阶段,是构成帮助犯未遂
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给甲。甲开门时,钥匙断在门内,甲用别的办法既遂。
责任阶层: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故意犯)
要故意
要引起他人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
制造故意的违法事实
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
有欺骗力和支配力,升格为间接正犯
甲误以为昏迷的丙死亡,叫乙一起埋尸体。乙发现丙还活着,为了杀丙,反复催促甲动作快。乙窒息死。甲是事前的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帮组犯,但是利用欺骗对甲形成支配力,升级为间接正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
主观上明知对方在犯罪
客观上对对方犯罪是否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特殊形式
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中共犯,行为人犯罪过程中他人在知情情况下参与进来犯罪
成立怎样的共同犯罪要看后行为人对犯罪的作用大小,大则是共同正犯,小是帮助犯
前行为是复合行为,后者只对其介入行为承担责任
片面的共同犯罪
片面帮助:不要求相互均有参与意识(肯定说)
片面教唆:不要求相互均有参与意识(肯定说)
片面实行
观点展示
肯定说:构成(多数说)
否定说:不构成,承认片面的帮助犯
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轻伤)后离去。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盗窃既遂。甲是抢劫罪的片面实行犯,乙是盗窃罪。(多数说)
乙请甲为自己的盗窃望风,仅要求甲看到主人丙回家就电话告知他。乙在户内盗窃时,甲看到丙回家,为了帮助乙顺利取得财物,使用暴力阻拦,将丙打成重伤。乙盗窃既遂,但对外面的事情不知情。乙是盗窃罪,甲是抢劫罪致人重伤,片面实行犯和盗窃罪帮助犯。(多数说)
乙请甲为自己的盗窃望风, 仅要求甲看到主人丙回家就电话告知他。乙在户内盗窃时, 甲看到丙回家, 丙要抓甲,为了逃脱,使用暴力, 将丙打成重伤。乙盗窃既遂, 但对外面的事情不知情。乙是盗窃罪,甲是转化抢劫罪致人重伤实行犯和盗窃罪帮助犯。(多数说)
结合问题
共同犯罪和身份犯
有身份者才有资格构成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共犯(教唆帮助)
两个身份犯,想象竞合择一重。
例外:同一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勾结的,按主犯定。主犯看,地位大小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是一种身份犯
甲的先行行为导致乙陷入危险状态,则甲负有保护乙的义务。
乙对甲说:“骗个人来搞一下。”甲以为要共同抢劫,开车将丙女骗到一个偏僻树林的小屋子,丙不愿进去,甲用刀威胁,丙害怕,进入小屋子。乙在屋子里要强奸丙,甲站在门口先是一愣,继而观望。甲有保护义务,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共同正犯
知情+参与意识和参与行为=违法的连带性
教唆犯
行为有无蕴含引起过限事实的危险
甲教唆乙对人盗窃等,乙盗窃加暴力,甲不对暴力行为负责。
甲教唆乙对人伤害等,乙把人杀了,甲根据主观有无故意定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
帮助犯
行为有无促进与被促进的关系,且有帮助故意
责任阶层
+ 有故意= 连带性
+ 无故意,有过失= 负过失犯的刑事责任
要不要负责,先从作为的角度再考察不作为的角度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甲教唆乙杀害丙,将丙的照片给乙,提醒乙不要认错,乙在丙下班的路上守候,误将丁当作丙而杀害。 (1)乙构成对象错误。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2)教唆犯甲构成打击错误。观点展示
甲教唆乙杀害丙,乙因为没有瞄准,不慎将丁打死。实行犯乙产生打击错误,教唆犯甲构成打击错误。
甲教唆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只是将丙的妻子丁炸死。(1)乙没有认识错误,对丁的死亡至少持放任态度,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2)甲对丁的死亡至少持过于自信过失,基于此甲构成打击错误。
,甲欲杀害丙,误以为前方的丁是丙,手指向丁,指示杀手乙:“将那个人开枪打死!”乙照办,丁死亡。由于乙没有辨认对象身份的任务,只有机械执行的任务,故不存在对象认识错误。甲存在对象错误。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甲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教唆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取决于实行犯
脱离条件: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屋里、心理上的贡献。
刑罚的体系
主刑
管制
3-2-3,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对判管制和缓刑的才能使用禁止令,从执行管制缓刑之日开始算
拘役
1-6-1,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
6个月-15年,数罪并罚时总刑期不超过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无期徒刑
死刑
立即执行和缓期2两年执行
3类除外:1.不满18岁。2.审判时怀孕妇女。3.审判时满75岁(手段特别残忍除外)
死缓:死缓期间内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的,减为25年。
死刑和死缓都要报最高法核准
附加刑
罚金
没收财产
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应分别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
非刑罚处罚措施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职业禁止
期限: 3 ~ 5 年
刑法的裁量
累犯
一般累犯
前后罪都满18岁,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且判有期徒刑以上犯罪,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刑满释放当日或赦免以后5年内
假释内犯新罪,因为刑罚未执行完毕,所以撤销假释,数罪并罚。缓刑也是同理,成功假释意味着原刑法执行完毕,成功的缓刑,意味着原刑法不再执行。
应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不适用假释,如果是死缓,可以限制减刑
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任一种,都以累犯论
自首
一般自首
犯罪人反抗,亲人捆绑到机关的不属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只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包括自己的相关信息(与定刑有关)。
特别自首(准自首)
A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未掌握的B罪。
AB罪必须是不同的罪,且不是有密切关系(二者是选择性罪名,有吸收,牵连关系)的罪行。
A罪如果司法机关未掌握,无论与A罪是不是同罪行,都成立准自首。
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的自首
数罪自首
单位犯罪的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的,单位直接责任人自首,只认定其个人自首,不认定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了,单位的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坦白,视为自首。
坦白
与自首区别:坦白是被动归案
与特别自首区别: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本人罪行。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
协助抓捕犯罪人
只有提供犯罪后新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才认定立功。
提供尚同案的嫌疑人的姓名等信息,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不认定立功
自首和立功
在同案犯上想立功要么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犯罪要么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自首和立功可以叠加,可以竞合,关键看当事人做了几件事
数罪并罚
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有期+拘役=有期(吸收了拘役)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当已判断的是两个罪,先并,漏罪和谁并
多数说:和两罪的执行刑并罚
少说话:和两罪的宣告罪并罚
又发新罪,先减后并
缓刑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对管制和附加刑没必要缓刑,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无论是什么时候发现,都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缓期的数罪并罚
管制从缓刑考验期开始执行
管制从缓期期满后执行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对缓刑一般不适用减刑,有重大立功除外
判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的,执行不能少于原判的一半。判无期的,不少于13年。
严重死缓犯(累犯和故意杀人强奸强奸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限制减刑
死缓减为无期的,实际执行期不少于25年。死缓因立功减为25年的,实际执行期不少于20年
普通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实际执行期不能少于15年。加上缓刑执行期2年,一共17年。
死缓的减刑和无期的减刑和假释都有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假释
管制和拘役不能假释,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强奸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的的有期徒刑不能假释
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认定不悔改。
财产刑有能力而不履行,不能假释
期限
有期徒刑,执行一半以上才能假释,剩余刑期为假释考验期
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才能假释,考验期10年。
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后,实际执行15年,才能假释。
特殊情况,最高法人核准。
成功的假释,原刑罚执行完毕
失败的假释
追诉时效
最高刑不满5年的,5年。5-10年的,10年。10年以上的,15年。无期,死刑,20年。20年,可以报最高检核准。
起算日一般是犯罪之日起算,实害犯和连续犯,继续犯除外。
延长: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或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中断:又犯新罪,刷新追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