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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础
编辑于2020-02-27 15:31:46第一章 总论
法律基础
法和法律
法-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物质条件决定,社会需求反映;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法-特征:行为规则,社会规范
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强制性
规范性(概括性,利益导向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律关系(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要素:
主体
至少有两个主体
自然人(公民)
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营利性法人
公司
非营利性法人
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国家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
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物
自然物(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 人造物(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货币及有价证券 有体物(天然气,电力) 无体物(权利,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
人身人格
精神产品
著作权
作品
商标
专利权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行为(行为结果)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生老病死;自然现象) 相对事件(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
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作为eg:签发支票)与消极行为(不作为eg:竞业限制)
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签订合同)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多方行为(合同行为)
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票据行为)非要式行为(口头订立的合同)
主体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法的形式和分类
形式
不包括判例,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宪法
全国人大,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看见条例找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看见办法找规章)
部门规章
部,委,行,署,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法的适用规则
基本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有统一领导找领导)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旧不一致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旧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旧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就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
应适用部门规章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内容
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国际法和国内法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公法和私法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由当事人主动承担)
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针对外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行政拘留,停止出口退税权 2行政处分(针对内部):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3心2意) 拘役(一月半年) 有期徒刑(半年一十半) 无期徒刑 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
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方进行裁判,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提请仲裁的: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不属于《仲裁法》
1.劳动争议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基本原则
1.双方自愿的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效力
民事诉讼
概念: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
适应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两审终审制度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诉讼时效
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中断
判决和执行
调解
判决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执行
行政复议
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排除事项: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提出申诉
不服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书面申请、口头申请
行政诉讼
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
刑事诉讼
法律责任
种类
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1.管制:不关押,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2.拘役:剥夺短期人身自由,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4.无期徒刑:剥夺终身自由
5.死刑: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
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浮动主题
浮动主题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灭亡)
一般权利能力
基本的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政治权利能力
行政权力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等
行为能力 (一看年龄,二看精神状态)
法人
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产同消
自然人
行为能力不同于权利能力
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
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X>=18
16<=X<18,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行为能力人
8<=X<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人
X<8
X>=8,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刑事责任能力
X>=16,负刑事责任
14<=X<16,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负刑事责任
14<=X<18,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X>=75,故意(过失)犯罪,可以(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