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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3-03 03:07:22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 教育法规概述
第一节 教育法规概述
含义
制定: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类型
创制和表达方式
成文法
不成文法
效力等级和内容的重要程度
根本法
普通法
规定内容
实体法
程序法
适用范围
特别法
一般法
作用
指引(必须执行)
教育(鼓励制裁)
评价(判断衡量)
保障(权利义务)
体系
纵向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最高层次)
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宪法”“教育母法”)
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
教育规章
横向
教育基本法(根本法)
学位法(新中国最早的有关教育的法规1980)
高等教育法(标志着教育框架基本形成)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区别
制定主体不同
执行方式不同
规范效力不同
调整和适用范围不同
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第二节 教育法规规范
含义
规范性、强制性的行为准则
结构
法定条件
行为准则
法律后果
分类
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
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
表现的强制程度
强制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法律后果
制裁性规范
奖励性规范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
含义
教育过程中权利与义务关系
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
分类
主体的社会角色
教育内部法律关系
教育外部法律关系
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职能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违法前)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违法后)
构成要素
主体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教育法律主体:学生与教师
教育与被教育关系
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保护与被保护
客体
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
行为
内容
权利与义务(核心)
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后可以变更和消灭
依据:法律事实
行为(可控)
作为
不作为
事件(不可控)
第四节 教育法律责任
概念
后果
类型
行政法律责任
处分(内)也叫纪律处分
处罚(外)
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
归责要件
有损害事实(前提要件)
损害行为必须违法(思想违法不违法)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故意、过失不算)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归责形式
机关
补救
机关工作人员
制裁性
第四节 教育法律救济
概述
救济合法权益(包括贫弱残)
特征
以纠纷存在为基础
以受损发生为前提
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救济途径
诉讼渠道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
行政渠道
行政申诉
行政复议
其他渠道
调解、仲裁
教育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特征
专业性、法定、非诉讼
范围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
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
受理机关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主管的教育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 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日期
次日起30日内
学生申诉制度
类型
校内申诉
教育行政申诉
申诉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申诉的法律依据)
对学校做出的各种处分不服
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
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
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
教育行政复议
对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程序
受理标志——立案
期限——受理之日起60日内
教育行政诉讼
含义
向人民法院起诉教育行政机关
(最后走的渠道)
第二章 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的预防
第一节 依法执教
含义
主体:教师
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了教育的地位与作用 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意义
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
人民教师之必需
基本要求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领导
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自觉增强法律意识
教师要模范遵守宪法及其他各种法律、法规
教师要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方向
第二节 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类型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侵犯学生人身权
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
隐私权
侵犯学生财产权
侵犯学生著作权
不作为违法侵权
关照不力
救护不力
活动组织失职
饮食安全事故
未及时告知
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行政处分或解聘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第三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教师的权利义务
基本权利
教育教学权
(与教师职责地位相一致的权利) 基本权利,包括教学改革和实验
科学研究权
管理学生权
体现主导地位的权利
获取报酬
民主管理权
民主管理权
义务
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
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
守法
遵章履约
育生
爱生
护生
提水平
拖欠教工资的法律责任
学校——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节 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
基本权利
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
国家给予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申诉及诉讼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受教育权的内容
法定受教育年限权
公正评价权
学习权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专有权利
免试入学权
就近入学权
不交学费权
受教育者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主要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施行时间1995年9月1日
立法宗旨
①发展教育事业 ②提高全民族素质 ③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①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的教育
①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②国家扶持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①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②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地方人政府管理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的教育制度
①九年制义务教育 ②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 ③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④学业证书制度 ⑤学位制度 ⑥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条件
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有合格的教师 ③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④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国家教育经费支出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必须用于教育,不能挪用、克扣
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②社会组织对教育的捐赠 ③个人对教育的捐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通过时间1986年4月12日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 不收学杂费
年满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因身体状况延缓入学休学的,找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①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②特殊教育的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③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
理想教育 道德教育 文化教育 纪律和法制教育
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
①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②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特点 ③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举报、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应根据未成年学生发展特点进行
社会生活指导 心理健康指导 青春期教育
免费开放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图书馆 青少年宫 儿童活动中心
免费或优惠开放
博物馆 展览馆 美术馆 影剧院 体育场馆 动物园 等
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不得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离婚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
保障子女权益原则 依据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具有直接责任
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经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送去工读学校进行矫治
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14--16一律不公开 16--18一般不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通过 1994年9月1日施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提高教师社会地位
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的学历
小学——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 初中——高等师范专科或其他大学专科 高中——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
《教师资格条例》
依据《教师法》制定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工作
撤五弊三丧终身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变相体罚学生 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过错 学校应负责任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 在事故处理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育秩序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①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②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③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④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⑤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战略目标
到2020年 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 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 进去人力资源强国
战略主题
以人为本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义务教育战略性任务
均衡发展
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以农村教师为重点 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