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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中刑法的要点整理,包括:刑法概述、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与犯罪构成条件、犯罪排除事由、 故意犯罪的形态、共同犯罪。
编辑于2022-04-05 18:50:40刑法
刑法概述
概念
目的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平等适用刑法
罪刑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
刑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①属地管辖原则
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②属人管辖
③保护管辖
④普遍管辖
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时间效力(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犯罪与犯罪构成条件
犯罪
概念
基本特征
社会危害性
最基本的特征
刑事违法性
应受惩罚性
犯罪的构成要件 ☆☆☆☆
犯罪主体
自然人
年龄上
完全无刑事责任人能力
X<12周岁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
12≤X<14
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X<16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X≥16
1.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2.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①责令父母或监护人加以管教
②必要时,依法进行矫治教育
3.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精神上
完全无刑事责任人能力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应当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除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
特别规定
第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
双罚制为主
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
单罚制为辅
只处罚直接责任人
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4.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企业实施犯罪的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希望
间接故意
明知+放任
对结果的发生不反对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
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对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
意外事件→不能预见的原因,指行为人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
犯罪客体
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行为
作为
不作为 (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①法律明文规定义务
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③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犯罪结果
是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客体所造成的伤害
3.因果关系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注意
①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发生的危险,有阻止的义务
②从事的正常风险行为,不产生救助义务
③若组成紧密的危险共同体(登山队、探险队),有救助义务;各签生死状的,除外。
犯罪排除事由
正当防卫
概念
构成条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违法与犯罪)①社会危害性+②侵害紧迫性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
防卫挑拨和互相斗殴×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重伤或者死亡)
防卫过当及其处罚
应负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适用范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限度:即使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
1.财产性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但在现场发现并追赶挽回损失的,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防卫装置
①防卫装置本身危害公共安全,成立犯罪
②防卫装置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作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成立正当防卫
③没有不法侵害,该防卫装置导致无辜第三者受伤,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3.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
4.想象的不法侵害:假想防卫。
5.事前防卫:故意犯罪
6.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碍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1.避险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人为因素+自然因素)
2.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3.避险意图:具有避险意识
4.避险对象:不得以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5.避险限度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
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不适用职务或业务上有特定责任要求的人
故意犯罪的形态
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的有效性
共同犯罪
构成
1.主体: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客观: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主观: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种类
1.主犯
2.从犯
3.胁从犯
作用不同
4.教唆犯
分工不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退出共同犯罪
参与者:明确告知,撤回影响力
组织者:阻止发生
刑罚的体系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1.管制(社区矫正机构)
3个月-2年,数罪并罚≤3年
2.拘役(公安机关)
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1年
3.有期徒刑(监狱或其他)
6个月-15年,数罪并罚①35年以下≤20年;②35年以上≤25年。
4.无期徒刑(监狱或其他)
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
5.死刑(法院)
①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
②最高院核准立即执行,死缓可以由省高院核准
③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妇女、审判时年满75周岁,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方式致人死亡的除外
④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报请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期间重新计算。
附加刑(能独立适用,能附加适用)
1.罚金(法院)
2.没收财产(法院)
先执行罚金,再执行没收财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受偿
3.剥夺政治权利(法院)
必须附加的:危害国安、无期徒刑、死刑
期限
独立适用的:1年-5年
附加管制适用的,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执行
附加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的,1-5年,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始算,其效力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附加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刑减为有期的,剥夺政治权利应减为3-10年
4.驱逐出境(公安机关)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
刑罚的裁量
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实施前后罪时都已满18周岁)
一般累犯
①前后都是故意
②有期以上
③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特殊累犯
①前后:危害国安、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
②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自首
1.犯罪后自动投案
①投案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
②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之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仍然可以认定自首
③犯罪后因形迹可疑被盘问而交代犯罪行为的,属于自动投案;但被纪委调查。在其身边发现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等,而交代犯罪行为的,不属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
①只要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即可,不要求退赃、提供犯罪工具,可以为自己辩解
②共同犯罪:需要供述共犯罪刑(只交代自己的罪刑,不成立自首)
③翻供的,不成立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成立自首。
④自动投案路上被抓,如实供述:属于自首
特别自首
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正在服刑的)
②如实供述
③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
④本人其他罪行的
注意
①在亲友的规劝、陪同下投案+如实供述:自首
②被亲友采用强制捆绑的手段送到司法机关+如实供述:坦白
③亲友带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坦白
坦白
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刑,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除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可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①线索来源不能是非法途径获取,不能是之前职务、业务工作中获取
3.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
缓刑
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仅指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包括附加刑,附加刑必须执行
可以缓刑
①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所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应当缓刑
可以缓刑+不满18周岁、怀孕的妇女或已满75周岁的人(审判时)
不得适用
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考验期
①拘役:原判刑罚-1年,但≥2个月
②有期:原判刑罚-5年,但≥1年
法律后果
①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②其他情况
①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②发现漏罪
在缓刑考验期: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考验期届满:不撤销缓刑,直接处罚漏罪
③违反缓刑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补充
①缓刑考验期间或者期满后再犯罪的,不成立累犯
②必须适用社区矫正
刑罚的执行
减刑
可以减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
实际最低执刑期
有期:原判刑罚的1/2
无期:13年
死缓减为无期: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最少25年
死缓减为25年有期: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最少20年
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裁定是否减刑
假释
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以假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犯罪分子
应当假释:重大立功表现
限制条件
有期执行1/2以上
无期执行13年以上
有特殊情况,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最低执行刑期的限制
禁止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考验期
有期:剩余刑期
无期:10年
假释考研期间:社区矫正
法律后果
①没有发现漏罪、没有犯新罪、没有违反假释规定的,原判刑罚视为执行完毕
②犯新罪(无论什么时候发现),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③发现漏罪
假释考验期: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考验期届满:不得撤销假释决定,仅处罚漏罪
④考验期内有违规行为,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罪刑各论
抢劫罪
暴力对象是人
抢夺罪
暴力对象是物
盗窃罪
侵占罪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受贿罪
行贿罪
只能是自然人(单位行贿是单位行贿罪)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绑架罪
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非法拘禁罪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妨碍驾驶罪
妨碍要管理罪
强奸罪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袭警罪
冒名顶替罪
高空抛物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罪名区分 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其不备、公然夺取(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 暴力行为仅针对财务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务(其他手段常见的有:麻翻、迷倒、灌醉),暴力针对的对象是受害人 ①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罪; ②犯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抢夺罪:趁其不备公然夺取——行为具有使人伤亡的可能性 盗窃罪:偷——行为比较温和 侵占罪:变自己占有为自己所有 盗窃罪:变别人所有为自己所有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 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 诈骗罪:受害人是自愿交付的 盗窃罪:受害人不愿意 敲诈勒索罪:不要求暴力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抢劫罪:要求暴力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暴力更大 敲诈勒索罪: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是被迫的 诈骗罪: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处分财物,是被骗了 绑架罪:向其近亲属或有关人勒索财物 抢劫罪:直接破事被绑架人交付财物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 ①进行非法活动 ②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③数额较大+三个月未还 挪用特定款物罪:(单位犯罪)只处罚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