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3CPA经济法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2023CPA经济法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思维导图,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编辑于2023-08-17 22:27:02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1.物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特点
1.有体性
有形态的
动产
不动产
无形资产
行为
特殊: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
2.可支配性
太阳、月亮、星星
3.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
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1)物权变动腰求不同
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2)诉讼管辖不同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通常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当物毁损、灭失时
可替代物→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即不丧失物权)
不可替代物→只能转化为金线赔偿(即变成债权)
3.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金钱等,非消费物则相反。
动产
4.主物与从物
(1)两者在物理互相独立,都是独立的物
(2)在使用的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5.原物和孳息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砦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须与原物分离
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限制:如文物、黄金、药品等
禁止:如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7.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如米、酒等
不可分物→如牛、汽车等
分割共有物时,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
2.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
种类
自物权
完整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
占有、使用、收益
→不动产
→以占有为前提
→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
→动产、不动产
→可以是占有,也可以不以占有为前提
→针对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3.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
物权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交易安全。
2.物权客体特定:一物一权
物权只存在于:已存在、已确定的物
一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是数人,即共有
一物上可以设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他物权
3.物权公示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原因
物权是绝对权,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人,物权的享有必须的人所知
区别
债权属相对权,效力不及于当事人之外的不特定第三人,故无公示的要求
效力
①物权转移效力
公示生效主义
非经法定公示不得生效
公示对抗主义
不以公示为必须条件,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对抗第三人
②物权推定效力
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交付的实物不一致时,以交付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登记簿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节 物权变动
所有权
1.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物权取得→方式
区别:前手
原始取得
(1)对无主物的先占 (2)通过建造陬得房屋的所有权 (3)因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
继受取得
(1)转让 (2)继承
物权的变更
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其中,主体变更→物权转让
物权的消灭
1.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例如,物的灭失
2.相对消灭→物权转让,相对于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
2.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与 合同效力无关
基于法律行为
公示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物权行为、债权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
取得时无需公示
再处分是需公示
基于事实行为→建造、拆除→成就时 基于法律规定→继承→继承开始时 基于公法行为→判决决定生效时
区别:公示
3.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动产
一般
交付生效
现实交付→交付时
替代交付→合意时
特殊
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取得方式
1.先占→先占人基于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1)物权的归属
①未被转让→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②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权利人享有选择权:原权利人→拾得人→受让人
1.放弃→有权向拾得人请求损害赔偿
原权利人丧失物权,受让人取得物权
2.不放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后果一:受让人返还→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自己受让该物时所支付的对价
受让人不能取得物权,但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
后果二:受让人通过拍卖购得,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拾得人追偿。
受让人的债权请求权优先保护
(2)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①费用偿还请求权; ②悬赏广告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义务
①及时通知的义务; ②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义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发现埋藏物
参照拾得物
4.添附→附合、混合与加工的总称
需要确定添附之后物的所有权归属
一般规定
①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③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④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具体规定
A、附合: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
①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归不动产所有权人
②动产+动产: 不能分离的—共有物→所有权归各共有人。 形成主物的→所有权归主物的所有权人。
B、混合:所有权不属同一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分离
物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归属适用动产附合的规则
C、加工:在他人之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物的法律事实
物权的归属加工方取得新物的所有权
不动产
登记生效
大多数→登记生效主义
少数→登记对抗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登记的类型
1.首次登记→第一次登记
2.变更登记→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登记
(共有性质变更)
内容变
3.转移登记→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需要的登记
(共有份额变化)
主体变
4.注销登记→权利消灭时需要办理的登记
5.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适用于登记错误的情形
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可适用善意取得
6.预告登记
适用→期房
效力→准物权→对抗第三人
4.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别
第三节 所有权
1.所有权概述
1.概念
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2.类型
国家所有权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国有财产范围
①一切矿藏、水流、海域以及无居民海岛,城市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区的土地; ②未被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 ③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 ④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集体所有权
形式
①村集体所有;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③乡(镇)集体所有。
行使
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③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财产范围
①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②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③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④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私人所有权(自然人、法人)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2.共有→即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
3.善意取得
前提:无权处分
动产
条件
转让人依法律行为转让
转让人无处分权
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公示时)
合理对价(不要求给付)
物已交付
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上有标的物,即委托物
转让合同有效
不适用
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不适用
占有改定不适用
遗失物、盗窃物不适用
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后果
(1)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2)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动产
(1)以登记为要件
(2)善意的判断: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即构成善意。不存在应当知道
不属于善意
①登记簿中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受让人应当知道
后果
善意取得不动产,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的物权。
原因:善意取得所有权仅导致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其他已登记的限制物权不受影响,因此可以继续存在于登记簿中
第四节 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概述
概念
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点:仅涉及物的使用价值,不包含处分权能。
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主义
是指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主义
是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士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
是指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用、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4.居住权→登记生效主义
是指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所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权利。
5.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地产不得转让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符合法定条件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依法收回士地使用权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意的;
⑤权属有争议的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集体土地的建设使用
第五节 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特点
从属性
担保物权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属于从属物权
(1)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不能成立
(2)担保物权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当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之转让
(3)担保物权随债的消灭而消灭
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
未到期/已履行→不得行使
不履行→行使
优先受偿性
优先普通债权人
不可分性
物的分割、被担保的债的分割,不导致担保物权分制
物部分灭失,剩余部分仍担保债之全部
债权部分清偿,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2.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
抵押权与诉讼时效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
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人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支持
讼时效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留置权与诉讼时效
1.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留置权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或者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人虽然不能要求返还留置财产,但可以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清偿债务。
质权与诉讼时效
届满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抵押权的规定
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留置权的规定
3.抵押权
概念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的范围
可抵押
不动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家庭承包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⑤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径依法登记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经营权 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动产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②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③交通运输工具
不可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房地一体原则
(1)城市房地产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地随房走)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士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房随地走)
(2)农村集体土地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筹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只能地随房走)
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应当采书面形式
(2)流押合同之禁止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属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即: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只是约定的内容无效, 抵押权并未丧失。
2,抵押权的设定
取得
(1)不动产抵押
①登记生效
②不能办理登记的法律后果
客观原因(非自身)
抵押物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代位物
主观原因(自身)
因抵押转让抵押物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登记机构
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机构的过错致使其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请求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③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均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均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出让金
A、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抵押物抵押,当事人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不予支持,抵押权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B、抵押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不予支持,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实现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④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正常办理首次登记,则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A、当事人办理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C、当事人办理了预告登记,抵押人破产,经审查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张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愦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定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
⑤登记的内突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的内容为准
⑥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
(2)动产抵押
①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②未办理登记的法律后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动产的浮动抵押
抵押物转让及其限制
转让
总结
1.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约定无论是否登记,都不应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2.转让的约定经登记的,具有对抗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效力。
抵押物的出租
抵押权的效力
1.物上代位性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未届满,可以提存。
2.孳息收取权
自扣押之日起有权收取(法定孳息需通知义务人)
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从物的归属
(1)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前→抵押权效力及于丛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效力不及于从物,但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一并处分
4.添附
设立后
(1)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的补偿金
(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效力及于添附物,但添附导致抵押物价值增加的,抵押权效力不及于增加的部分
(3)抵押人与第三人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份额
5.建筑物
(1)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钾权效力及于士地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完成部分,不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后一种情况下,实现抵押权时,应将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登记的部分,不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权的实现
1.实现的顺序
(1)以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时,须首先支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其次支付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支付主债权。
(2)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3)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①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清偿。
②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④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也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⑤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4)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根据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忧先权(也称价款优先权)
(1)超级优先权的定义
是指赋予抵押物出卖人享有“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是《民法典》第414条所确立的“先登记者优先规则”的例外,是约定担保物权突破法定规侧的特例。
(2)超级优先权的特点
在动产买卖中,如果采用赊账购物,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将交易的动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卖方,使卖方成为抵押权人,以保障卖方顺利回收货款。
这种抵押权经买卖双方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后,该抵押权的实现优先于该动产另外设置的其他担保物权,但是留置权除外。
当这种动产同时设置有多种担保物权时,实现担保物权的清偿序是:(1)留置权;(2)动产交易中设置的抵押权;(3)其他担保物权。
(3)超级优先权的内容
《民法典》第416: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留置权人除外”的原因: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质权、超级优先权都属于约定担保物权,从民事法律制度原理分析,法定物权优于意定物权。
(4)动产浮动抵押与超级优先权的关系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最高额抵押
4.质权
5.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