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2):非票据结算途径
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票据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0-03-18 20:15:11非票据结算途径
银行卡
银行卡的分类
1.基本分类
2.联名(认同)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经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单位卡
从哪来,回哪去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结算时)不得透支。
2.单位外币卡账户
(1)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2)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信用卡
1.信用卡的申领条件
(1)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2)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2.注销与清户
(1)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2)发卡行受理注销申请之日起45日后,被注销信用卡账户方能清户。
3.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1)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都必须是本人账户
【提示1】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提示2】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提示3】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2)ATM机提现限额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提示】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4.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1)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或最低还款额待遇。
【提示】准贷记卡透支、贷记卡持卡人“透支取现”不享受上述待遇。
(2)银行记账日到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3)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5.透支利率
(1)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2)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6.计结息方式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7.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1)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3)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8.发卡机构的提示义务
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9.信用卡诈骗
(1)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④恶意透支的。
(2)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①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②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③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网上支付
1.网上支付的主要方式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
2.网上银行的主要业务功能
(1)企业网上银行的主要业务功能
①账户信息查询;
②支付指令;
③B2B(BusinesstoBusiness)网上支付;
④批量支付。
(2)个人网上银行的主要业务功能
①账户信息查询;
②人民币转账业务;
③银证转账业务;
④外汇买卖业务;
⑤账户管理业务;
⑥B2C(BusinesstoCustomer)网上支付。
3.第三方支付
(1)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2)第三方支付的开户要求
①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
②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依法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客户身份,或者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3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
③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3)第三方支付的种类
①第三方支付方式包括线上支付方式(例如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的互联网在线支付)和线下支付方式(包括POS机刷卡支付、拉卡拉等自助终端支付、电话支付、手机近端支付等)。
②行业分类
(4)第三方平台结算支付模式的资金划拨是在平台内部进行的,此时划拨的是虚拟的资金,真正的实体资金还需要通过实际支付层来完成。
银行卡收单业务
【提示】“中国银联”,即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卡清算机构。
1.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处刷卡消费,银行将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资金在规定周期内结算给商户,并从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2.银行卡收单机构
(1)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例如,各大银行);
(2)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例如,快钱、拉卡拉);
(3)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例如,支付宝、财付通)。
3.特约商户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4.重要管理规则
(1)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2)银行卡受理协议
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纠纷处置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结算账户
①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②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4)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5)风险评级
收单机构应建立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制度,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措施。
(6)风险事件
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迟资金结算;
②暂停银行卡交易;
③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
(7)资金结算
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5.结算收费
【提示】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
【案例】A银行在甲商户布放了POS机具,双方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约定A银行按照交易金额的1.25%、单笔80元封顶的标准收取结算手续费。客户王某持B银行的借记卡在甲商户刷卡消费5000元。已知,A银行和B银行通过中国银联进行资金清算: 【解析】 (1)A银行是收单行,B银行是发卡行,中国银联是银行卡清算机构; (2)本次交易过程中,王某借记卡内资金减少5000元,A银行按照约定向甲商户收取收单业务手续费=5000×1.25%=62.5(元),甲商户实际到账资金=5000-62.5=4937.5(元); (3)A银行、B银行、中国银联再对商户承担的62.5元收单手续费进行瓜分,B银行向A银行收取发卡行服务费13元(5000元×0.35%=17.5元,超过了封顶线13元,只能按封顶线收取)。
其他支付结算途径
汇兑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适用范围
(1)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3.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4.汇款回单与收账通知
提示:汇款回单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适用范围
(1)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签发委托收款凭证
(1)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②确定的金额;③付款人名称;④收款人名称;⑤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⑥委托日期;⑦收款人签章。
(2)“开户行”的记载
①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②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③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
必须先通知
①付款人应于接到银行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②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付款人(包括银行和单位)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但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拒绝证明。
国内信用证
1.基本流程
2.性质
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3.适用范围
(1)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
(2)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4.开证
(1)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2)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
(3)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
5.修改
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明确修改的内容。
6.通知
(1)通知行,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2)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如开证申请人没有指定,开证行有权指定通知行。
(3)通知行可自行决定是否通知,通知行同意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
7.转让
(1)转让是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8.议付
(1)议付,是指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
(2)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3)议付行将注明付款提示的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及单据寄开证行或保兑行索偿资金。
(4)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
9.寄单索款
(1)受益人委托交单行(通常就是通知行)交单,应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填制信用证交单委托书,并提交单据和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如有)。
【提示】如不通过交单行交单,由受益人直接交单的,应提交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如有)、开证行(保兑行、转让行、议付行)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
(2)交单行应在收单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对其审核相符的单据寄单并附寄一份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
10.付款
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11.注销
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
预付卡
公交卡
1.发卡机构
预付卡发卡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提示】此处的预付卡是指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不包括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2.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
3.购买与充值
(1)实名制购买
①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②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③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2)透支
①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②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③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3)现金使用限制
①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②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4.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
1)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2)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3)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5.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
(1)发卡机构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2)发卡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结算账户
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提示】银行“储蓄”账户,可以是定期存款账户,但银行“结算”账户是活期账户。
2.基本类型
(1)概览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还是个人?
①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②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4)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提示】其根据存款人、用途的不同,可以是单位的异地基本存款账户、异地一般存款账户、异地专用存款账户、异地临时存款账户,也可以是异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申请开户(2020年重大调整)
企业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 并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并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提示1】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提示2】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还应当提供借款合同等有关证明。 【提示3】开户申请书上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开户行审核(2020年重大调整)
(1)银行应当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2)备案制
【提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及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账户除外),仍实行核准制,其存款人持有相应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①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备案制。
②银行完成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备案后,账户管理系统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代替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使用。银行应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存款人查询密码,并交付企业。
③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3.签订协议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核实开户意愿,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具体方式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选择。
(2)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银行应当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面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
(3)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双方应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4.预留签章
【提示】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况除外: (1)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2)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3)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工商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1)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开始付款(2020年重大调整)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需要变更的情形(2020年调整)
(1)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限的,银行应当于到期日前提示企业及时更新,有效期到期后,在合理期限内企业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按规定中止其办理业务。
2.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提示】如果存款人拟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三)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应当撤销账户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提示1】存款人有以上第(1)项、第(2)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提示2】存款人因以上第(3)项、第(4)项情形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如果有),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企业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还应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交付企业。
4.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5.对于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
2.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3.使用要求
(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
(2)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3)资金划拨
①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②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分类管理
2.开户证明文件
根据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要求,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提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4)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3.所在单位代理开户
(1)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
(2)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3)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
4.使用要求
(1)下列款项(个人的合法收入)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工资、奖金收入;
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⑤个人贷款转存;
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⑦继承、赠与款项;
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⑨纳税退还;
⑩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2)单位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付款的特殊要求
①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②当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出具有关收款依据。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者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依法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2.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如果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提示】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如果有)、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2)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3)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3.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支付结算概述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主要支付工具
(1)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3.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①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②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银行与存款人另有约定除外。
【提示】当银行扮演支付结算“中介机构”角色时,应当不垫款;但当银行扮演支付结算“当事人”角色时(例如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