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
物权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本思维导图是作者根据教材总结和提炼,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编辑于2019-06-25 03:35:44物权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本思维导图是作者根据教材总结和提炼,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注会考试经济法科目分章节详细总结
精心总结的CPA审计教材脉络和考点,风险应对是指在确定了决策的主体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并分析出风险概率及其风险影响程度的基础上,根据风险性质和决策主体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而制定的回避、承受、降低或者分担风险等相应防范计划。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个赞哦,希望大家能够多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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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本思维导图是作者根据教材总结和提炼,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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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物权法概述
物的种类
动产与不动产
主物与从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原物与孳息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自物权,独立物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独立物权,他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独立物权,他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独立物权,他物权
地役权,从物权,他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从物权,他物权
质权,从物权,他物权
留置权,从物权,他物权
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法律”,不限于《物权法》
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债权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权
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
物权公示原则
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
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不动产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
登记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非基于法律行为
基于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基于法律规定: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基于公法行为: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制度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不涉及权利转移
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
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转移登记
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
注销登记
不动产灭失
不动产被依法没收
异议登记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动产物权变动
动产的买卖
一般动产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特殊动产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不得主张善意第三人
特殊的交付方式
简易交付
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
指示交付
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
占有改定
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抵押和质押
质权:交付生效
抵押权:登记对抗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权与无权处分
有权处分
多重买卖合同的合同效力:均有效力,追究违约责任
普通动产的一物二卖
先交付>先付款>先订合同
特殊动产的一物二卖
交付>登记>合同
一房二卖
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无权处分
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物权行为:处于效力待定,追认后有效
善意取得制度
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
是否合法占有?合法占有
是否属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有效
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价格公允
受让人是否善意?受让人善意
是否完成了交付或者登记?已经完成登记
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有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拾得遗失物
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公安部门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招领公告之日起来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如果受让人正规渠道取得,权利人支付费用后才可以拿回,然后向拾得人请偿
共有
分类
共同共有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
除家庭外,默认按份共有
共有份额:约定>出资额>平均
对外关系
按份共有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同共有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内部不能追偿,除非另有约定
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对外转让,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内部转让,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继承或者遗赠:优先于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结合转让价格,履约条款等确定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有约定
按照约定处理
无约定
有通知
通知载明期间X
Min{X,15}
通知未载明
15
无通知
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知日后15天
无法确定是否知悉:共有权属转移后6个月
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
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不当行使
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等条件
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共有物的处分
共同共有
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按份共有
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建设用地使用权
无偿划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政、军
基础、公共设施
重点项目
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无偿划拨+出资:先交纳出让金登记手续,才能作资
有偿出让
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
出让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抵押权
抵押合同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抵押物
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房地一体原则
城市房地产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农村集体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
只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财产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外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登记生效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特殊动产:登记对抗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的浮动抵押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浮动抵押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担保的范围
债权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新增的不动产
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但是可以一并拍卖
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抵押权人可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孳息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
从物
抵押前设定,同一人,及于从物
抵押前设定,非同一人,不及于从物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除非未一同交付
添附
同一人所有,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共有,只及于份额
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物的出租
先出租后抵押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先抵押后出租
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承租人处理
知情:不得求偿
不知情:要求赔偿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不可分性
债权部分清偿,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消灭的效力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提供抵押的,转让债务需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否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之全部
物权重合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不动产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动产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特殊情况
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
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执行变更登记
最高额抵押
未约定,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可以通过协议变更,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质权
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押
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押
证券权利
基金份额与股权
知识产权
应收账款
合法登记设立
质权人
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已经毁损、灭失:出质人要求赔偿
可能毁损、灭失:出质人要求提存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不行使则请求法院拍卖
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留置权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已届清偿期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权的效力
法定的担保物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