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建法规(分享)
一级建造工程师法规思维导图,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17 单)
编辑于2023-08-21 14:14:30 广东一建法规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17 单)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法等构 成。(20 单)
法的形式
分支主题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①国家主权的事项; 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④犯罪和刑罚; 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⑥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⑧民事基本制度; ⑨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 ⑩诉讼和仲裁制度; ⑪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①城乡建设与管理、②环境保护、③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 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下级制定的,报直接上级批准)。(16 单) 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法的表现形式
分支主题
法的效力层级
法的纵向冲突(宪法至上、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分支主题
法的横向冲突
分支主题
法的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包括宪法、法律、国际条约)应当在公布后的 30 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分支主题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 ①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 ②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③建设民事商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④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②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不要求所有权
③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④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企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非法人:职能部门、分支机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联合体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公司)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分支主题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 活动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 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是法人授权的项目管理者——是岗位职务
分支主题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分支主题
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②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③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请朋友吃饭、聚会等,不能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就不是代理行为。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产生与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同样的后果
代理的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基于授权委托而产生;(意定/任意代理)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可书面可口头),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法定代理:法律规定(主要针对无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①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②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招标活动、诉讼活动、采购活动可委托代理)。
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即使是诉讼代理人,也不要求 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分支主题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分支主题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 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其他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自始未授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分支主题
表见代理——无权但有效
构成要件(同时具备): ①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客观要件) ②本人存在过失 ③相对人为善意(主观要件) 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承担 (本人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后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连带责任:每一方均有承担全部义务的责任。 原则:一方有错一方承担责任,两个人有错承担连带责任 特征:对外按一体,对内按约定。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 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2.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 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法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无需他人意思 2.物权是绝对权——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3.物权是财产权——利用、归属、担保 4.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一权
物权的种类
分支主题
所有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所有权
分支主题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耕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至 50 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至 70 年。 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分支主题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2 单) ①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②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③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地不分离)
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特点
分支主题
地役权合同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 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的变动(地役权是从权利)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 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士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 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所有与“土地”有关的合同,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
物权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 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属于国 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合同效力——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无关(18 单)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分支主题
物权的保护
分支主题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的概念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的权利。
债的内容
债权是相对权,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①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②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③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分支主题
侵权责任
分支主题
不当得利的返还:(2021 增) 《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①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②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③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①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②专有性(绝对的排他性,他人利用这一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③地域性(国内有效) ④期限性(规定期限内受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分支主题
知识产权的保护期
分支主题
著作权归属
分支主题
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赔偿损失的数额有 4 种确定方法
①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②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2021 改) ③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④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侵权 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分支主题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方式
分支主题
保证
方式
一般责任保证(打官司或证明无财产,保证人是补充责任)
分支主题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 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己经受理 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 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2021 改)
连带责任保证(不打官司,保证人是连带责任)
分支主题
保证人资格
不能作为保证人: ①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责任
分支主题
主合同转让(主体变内容不变)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是为债务人的债务做担保) 债权人变更:无影响 债务人变更:保证人书面同意(未同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变更(内容变主体不变)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债务加重→保证人书面同意→ 未同意,对加重部分不再承担责任 (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分支主题
抵押
抵押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作为抵押财产。
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可一并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效力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①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者②提存。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①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 以②拍卖、 ③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重复抵押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质押
质押的法律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不动产只能抵押——房地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的分类
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 产不得出质。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 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 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对方同意)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 60 日以 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书面形式约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 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保险概述
分支主题
保险索赔
分支主题
投保主体:建设单位保一切险,施工单位保意外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被保险人具体包括: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建设工程保险责任范围及保险期限
分支主题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
分支主题
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
分支主题
分支主题
分支主题
企业增值税
纳税人
分支主题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交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分支主题
税率
分支主题
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税收减免
其他相关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
车辆购置税
契税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的特征
①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②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 ③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④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罚种类
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
施工许可证:对建设工程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核的制度(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需要办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分包工作,且已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各级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申请时间:开工前 2.申请主体:建设单位 3.申报部门: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 规划许可证;(有规划)
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7 单)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与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办理顺序: 1)划拨方式:先申请规划许可→再申请用地 2)出让方式:先签土地出让合同→再申请规划许可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
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征收房屋不影响施工)
需要先期进行征收的,征收进度必须能满足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和连续施工的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施工单位)
按照规定①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②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③肢解发包工程,以及④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有满足施工需要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有审图证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质量安全保证)
①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③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有钱)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已经落实≠全部到位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消防设计)
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增加施工许可证新的申领条件。目前,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主要是消防设计审核。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①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资产总额减去负债,即所有者权益;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考核。) ②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③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最低等级除外,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④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有装备,可以采用租赁或融资的方式取得)
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12 个类别、四个等级)、专业承包资质(36 个类别)、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 与等级)三个序列
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资质的申请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企业资质证书的使用与延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1.变更: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①名称②地址③注册资本④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更换、遗失补办: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 1 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①现场管理人员和②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①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②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①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②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消和注销
撤回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企业整改期间①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②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 3 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①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④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无资质承担工程
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司法解释 26 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 24 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 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①项目负责人、②技术负责人、③项目核算负责人、④质量管理人员、⑤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 义承揽工程。——①②③④⑤五人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没骗成功,1 年内不得再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骗成功了,3 年内不得再申请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一级建造师的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
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 1 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 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 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 7 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不予批准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提示:但刑罚必须已执行完毕);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①受聘并②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②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③建设单位同意的——①②③同时满足。
注册建造师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不得更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执业活动(签字盖章)
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质量合格文件→必须由建造师签字并盖章 2.分包工程的文件签署: 施工管理文件——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质量合格文件——总包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签章 3.修改签章: 应征得企业同意,由建造师本人修改 本人不能修改的,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的建造师修改,并签章
挂证行为的认定
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 6 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 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样“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规定,对违规的专业 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人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 “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人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①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②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提出成交侯选人 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③单一来源采购(从某一特定供应商采购)方式采购。 ——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两阶段招标
对①技术复杂或②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 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 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 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招标基本程序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①招标范围、②招标方式、③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具备条件: ①营业场所和资金 ②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避免串通)
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①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②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③投标报价要求④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 求和条件⑤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⑥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 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投标时间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 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最高投标限价与标底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开标前保密,开标时公布)。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投标价,限高不限低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资格审查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①投标人或者②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③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
评标委员会
①由招标人组建; ②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随机抽取)组成; ③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包括 5 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④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已进入的应更换; ⑤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禁止性规定: ①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不得进行细化); ②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③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④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⑤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第三人也不可以)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⑥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
(2)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澄清或说明
①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的内容 ②明显文字计算错误 注: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⑦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申请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 ①书面评标报告和②中标侯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 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 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可以不签字)
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①标的、②价款、③质量、④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可以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合同违法无效。
终止招标
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可以组织全部投标人······) 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本地建 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备案事项,不得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不公平条件、不合理待遇) ①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地方奖×;行业 奖×;国家奖√); ④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⑤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⑦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资格审查
①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③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 括①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②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即人和设备)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
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 ②逾期送达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当场能发现的→拒收,开标后发现的→否决投标
投标保证金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推广银行保函制度)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人民币。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退还投标保证金
①招标人终止招标:及时退还(保证金+利息); ②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③正常投标的中标/未中标人: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退还(保证金+利息)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没收): ①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主体均是投标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直接”串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与投标人“间接或推定”串通(14 多)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主体中必须有招标人)
《招投标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如泄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法律后果:中标无效)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如实入账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企业个别成本)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被挂靠(资质证书和营 业执照)
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提供假材料、假证件)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资格审查
①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其成员发生变化的,投标无效。 ②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同一招标项目一个投标人只能参加一次投标)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可以不接受但联合体投标,但不能只接受联合体投标)
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中标的法定要求
公示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 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①放弃中标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④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①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 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②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的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②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中标通知书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履约保证金(不履行合同,不予退还)
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①就投标价格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②中标侯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③不按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投标活动的④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影响中标结果⑤串通、行贿、弄虚作假)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2 年至 5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注: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以上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发承包的禁止性规定
发包
禁止肢解发包;禁止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总承包
禁止挂靠和被挂靠;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项目;
发包人不得指定的两种情况
①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有权拒绝) ②发包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不设专门资质,具有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和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资质)两大类。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3)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共同承包
一、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①大型建筑工程或者②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二、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三、共同承包的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分包规定
分包工程的范围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界定
转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挂靠
①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③在上述认定转包第 (3 )至 (9 )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违法分包:(+擅自分包)
①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④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⑤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⑥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承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资质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资质、持证上岗
承揽业务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承揽业务、招投标、合同、发承包
工程质量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施工、竣工、节能、保修、建筑材料
工程安全
(1)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主要 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的;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 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6)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7)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9)违法挪用列人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10)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1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3)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5)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6)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7)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 (19)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20)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2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2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24)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事故、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器材设施、安全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 22 条所列行为; (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3)泄露商业秘密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公布的时限
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公开国家秘密
公告的变更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 ; 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 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于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是否明文规定名称)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意思表示一致): 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实践(交付标的物):如保管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只能采用书面合同/可书面可口头)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一方给付义务,另一方是否支付代价)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依附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的状态,包括缔约各方自接触、协商、达成协议前讨价还价的整个动态过程和静态协议。
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和承诺
要约:包含的交易条件完整充分,(无需对方补充),足以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包含的交易条件不完整不充分,(需对方补充,否则)不足以使合同成立。 承诺:不改变不增加不补充任何新的实质交易条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要约的法律效力
承诺的生效
《民法典》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的成立 一般合同: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例外: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事实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法定形式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地铁自动售票机购票、超市购物——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的情形推定合同成立,也可以称之为默示合同)。 《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地役权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全日制劳动合同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委托合同、民间借款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保管合同等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如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 ③数量; 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其中: ①以财产为标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赠与合同; ②以劳务为标的:委托合同(监理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 ③以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建设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未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争议解决: 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无争议,按约定),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重要条款空缺的处理(三步曲)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支付
工程垫资处理(垫资合法)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 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顺位:承包人(施工合同) >抵押权人(抵押合同) >其他债权人】 (1)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2)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 6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5)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约定不能违反法定)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赔偿损失的概念和特征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所蒙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承揽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①具有违约行为; ②造成损失后果; ③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 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可得利益(间接损失) ≤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
赔偿损失的限制
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发包人过错 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承包人过错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无效合同
特征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可履行性; (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出于当事人自愿);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否则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合同的类型
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伤人);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伤财)。 例如:分包合同约定“由于总承包商指挥失误,导致分包商任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概不负责” 无效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无效: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④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①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②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无权代理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迫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内容必须明确。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内容不变,主体变)
不得转让: 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大学录取通知书);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转让承担违约责任);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民法典》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1 改)
债权人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 (抗辩权与债权一并转让、从权利与主权利一并转让)
债务人债务转让→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可撤销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认识上有缺陷)订立的;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 ③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④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的终止——交易结束
①债务已经履行; ②债务相互抵消; 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④债权人免除债务; 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⑥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
合同的解除分为两大类
1.约定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只须通知对方,无须对方同意) :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 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定解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或不可抗力
解除合同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限 3 个月。
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①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④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提供的①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②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①合同当事人发生了违约行为; ②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不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③违约方若想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法定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采取补救措施
停止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
约定
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 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兼具惩罚性)
定金
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①已交付定金的,记得收回②定金罚则只适用于“不履行”场合
违约责任的免除:
约定免除:有约依约(但无效的免责条款除外) 法定免除: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三禁止: ①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③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某项工作完成为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终身合同)
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①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②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③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5 条》司法解释: ①80%既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也指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 ②试用期工资只要不低于两者中的一个标准就可以; ③无论适用哪一个标准,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集体合同
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报酬的支付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即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④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辞职)
预告解除
是指用人单位无过错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试用期内应提前 3 日通 知),并且无经济补偿。
随时通知解除
指在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行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六种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随时解除权,并且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者合同的其他情形。
无通知解除
指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辞退劳动者)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有钱、有场所、有制度)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辅助性(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或者替代性(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
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 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1 日。 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需要紧急处理;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等特殊情况。 加班工资报酬:平时:不低于 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不低于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不低于 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工资的基本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备案)。
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合法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违法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的范围
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因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发生的争议; 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⑧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者与非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矛盾) ①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③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④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⑤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经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受理的: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 特殊: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相关合同制度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的特征(加工定制合同)
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动完成工作成果并获取报酬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但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材料检验的义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定作人的义务
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约定不明→①协定→②推定→③法定(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3.依法赔偿的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通知定作人后,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 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的,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催告→逾期不履行→解除合同)
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转移财产所有权、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可以是: ①现实交付(直接交付) ②简易交付(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 ③占有改定(出卖人占有) ④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⑤拟制交付(权利凭证交给买受人)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另有约定,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3.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所有权和处分权)和物的瑕疵担保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 卖方违约按低价,买方违约按高价;谁逾期,对谁不利 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按照合同价格支付价款)或者拒绝接收(及时通知出卖人)多交的部分。 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①无过错:风险归标的物的所有权人; ②有过错:风险归过错方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
主要法律特征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借款和不得预扣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协定→推定→法定(不满 1 年,在返还借款时支付;借款期限 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 1 年时支付)
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的除外
租赁合同
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也是诺成合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和双务、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 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出租物、维修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 6 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法律特征
分支主题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出卖人的义务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②未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无约定归出租人(物归原主)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人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货运合同
法律特征
货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标的:运输行为; 当事人的特殊性: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多数不是同一人。
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运人的权利
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①不可抗力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③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仓储合同
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保管合同——实践合同)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保管人
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存货人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可有偿可无偿; 标的:劳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噪声污染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的规定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的防治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监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水污染
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 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许可证
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固体废物污染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 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有水的地方)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施工现场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 30%。 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 40%。 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力争再利用率大于 5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
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鉴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建筑节能的规定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施工节能的规定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 2.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 30%; 3.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 500Km 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 70%以上。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提高用水效率
①施工中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工艺。 ②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现场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应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 ③施工现场供水管网应根据用水量设计布置,管径合理、管路简捷,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管网和用水器具的漏损。 ④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采用节水系统和节水器具,提高节水器具配置比率。项目临时用水应使用节水型产品,安装计量装置,采取针对性的节水措施。 ⑤施工现场建立可再利用水的收集处理系统,使水资源得到梯级循环利用 ⑥施工现场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计量管理。 ⑦大型工程的不同单项工程、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凡具备条件的应分别计量用水量。在签订不同标段分包或劳务合同时,将节水定额指标纳入合同条款,进行计量考核。 ⑧对混凝土搅拌站点等用水集中的区域和工艺点进行专项计量考核。施工现场建立雨水、中水或可再利用水的搜集利用系统
非传统水源利用
①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 ②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③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 ④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 ⑤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 30%。
节能与能源利用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明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 20%。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 90%。 施工总平面布置: (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做到科学、合理,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为施工服务。 (2 )施工现场搅拌站、仓库、加工厂、作业棚、材料堆场等布置应尽量靠近已有交通线路或即将修建的正式或临时交通线路,缩短运输距离。 (3)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应采用经济、美观、占地面积小、对周边地貌环境影响较小,且适合于施工平面布置动态调整的多层轻钢活动板房、钢骨架水泥活动板房等标准化装配式结构。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分开布置,并设置标准的分隔设施。 (4) 施工现场围墙可采用连续封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减少建筑垃圾,保护土地。 (5)施工现场道路按照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则布置。施工现场内形成环形通路,减少道路占用土地。 (6)临时设施布置应注意远近结合(本期工程与下期工程) ,努力减少和避免大量临时建筑拆迁和场地搬迁。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下列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1)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规定
(一)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国务院或省文物主管部门在 30 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 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二个资质; 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一个资质。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规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挖掘、钻探作业。但是,特殊情况需要报批: (谁划定的保护范围谁批,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工程设计方案就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谁划定谁批准)
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不是:本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 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
领证范围
①矿山企业 ②建筑施工企业 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⑤民用爆破物品生产企业 注:生产≠经营≠储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领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④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统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⑤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①有制度、②有资金、③④⑤⑥有人员(有证书/考核合格)】。 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⑧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⑨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⑩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⑪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⑦有保险⑧⑨⑩⑪有措施、有预案】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申请
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颁发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政府监管
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撤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或发证人员错误。 注销:确保证书失效而办理注销手续。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 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员职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度。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①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②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③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⑤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⑥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组成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特殊情况,书面委托)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 (与“主要负责人”对比记忆) ①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 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③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④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⑤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现场带班制度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与“主要负责人”对比记忆) (14 单)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做到①+②: ①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②指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承包单位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法定) 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约定) 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注:无形的总包做,有形的分别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①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②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获得是权利,正确使用是义务) ③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 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④紧急避险权(逃命权) ⑤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⑥请求民事赔偿权 ⑦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义务
①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③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①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②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④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考核
“安管人员”的考核
企业①主要负责人、②项目负责人、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① +②+③=安管人员)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 3 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①建筑电工; ②建筑架子工; ③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④建筑起重机司机; 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⑧爆破作业人员。 (①电工+②④⑤⑥高处作业+③④⑤塔吊作业+⑧爆破作业)
培训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方案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 1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3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 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 ②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①深基坑、②地下暗挖工程、③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总包)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费用的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费用的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炸药仓库)及有害危险气体(乙炔仓库)和液体(油漆、硫酸仓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三个仓库需要贴安全警示标志。作业区不需要贴安全警示标志。临时用水设施不需要。)
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
《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注:“责任方”对施工单位来讲指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建设单位。如:设计院未按时出图,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承担所需费用。 (若问最终费用谁承担,应为直接的责任方设计院)但不论费用由谁承担,施工单位都必须做好现场防护。
《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未竣工的办公、生活区=作业区), 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未竣工的办公、生活区=作业区),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①膳食、②饮水、③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要督促使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验货、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及时形成管理档案; 对存有疑义或发现与检测报告不符的,要将该批产品退出现场,重新购置质量达标的产品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要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鼓励实行统一采购配发的管理制度。 要督促使用单位切实加强对作业现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形成检查台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及破损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处理更换;对到报废期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立即进行报废处理;已损坏的,不得擅自修补使用。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①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②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③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注:(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①整改措施或者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30 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证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施工起重机械的安拆和使用管理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①施工总承包单位②分包单位③出租单位④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不需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验收)。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
《意见》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2 人,并持证上岗。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
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防火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
工伤认定
认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建筑行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编制
修订、培训和演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和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值班制度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起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 (2)经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意; (3)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贴上标签,并做出书面记录; (4)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办理、一备案、两不得、三提供) ①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临时占地、损坏设施、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爆破作业) ②为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现场资料; ③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出违法要求;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④足额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⑤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 ⑥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开工报告批准后 15 日内: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⑦依法发包拆除工程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负责拆除工程备案(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备案: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①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②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方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③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 3 证: ①生产许可证、②产品合格证、③检测合格证(签订租赁协议时出具) 建筑起重机械: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②产品合格证、③制造监督检验证明、④备案证明、⑤自检合格证明,提交 ⑥安装使用说明书。 (一般设备:三证齐全;特种设备:五证一书齐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①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②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⑤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①、②、③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①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②编制安装、拆卸方案(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现场监督(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③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的责任; ④依法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检测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政府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①不得收取费用;②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约定≥强制,按约定; 约定<强制,按强制 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可用可不用),但一旦选定并由双方约定于合同中,即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制订
《标准化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审批发布和编号
《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GB 50300-2013)。强制性国家 标准的代号为 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 GB/T。
复审、修订和废止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 5 年。 复审结论为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 30 日。 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以公告形式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 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总分包质量责任划分
(1)总包质量责任:按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质量责任:按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连带责任:分包发生问题时,建设单位可以向分包、也可以向总包单位请求赔偿。 连带:对外按一体对内按约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①工程设计图纸(直接依据)②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间接依据),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①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①与②应相符)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进场检验
施工中所有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商混,不分甲供乙供,都要由施工单位按照①工程设计要求、②施工技术标准和 ③合同约定,单独做进场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进场。 例如:施工单位对甲供材料进行检验时,发现该材料符合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但不符合设计要求,能否接收进场? 检验结果要按规定格式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的专业人员签字。
现场取样
送检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 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拌制水泥、承重、防水)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①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接受政府监督和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
建设工程的返修
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 注:验收合格前——返修;验收合格后——保修。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勘察单位质量责任
依法承揽工程(勘察、设计) 1、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不得超越资质,不得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名义; 3、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竣工验收的主体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施工单位应当提供的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规划
消防
环保
节能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提交与审查
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审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竣工结算文件的确认与备案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期限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 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
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未经竣工 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擅自使用,视为交付——视为已认可建筑工程质量),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①地基基础工程和②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没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不予返修,但有两个例外①地基基础工程和②主体结构。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法定保修期限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承担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损毁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的确定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管理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届满,申请返还;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与保证金有关的都是 14 日)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总结
民事纠纷
行政纠纷
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一般包括: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有效的,为排除法院管辖而提出异议等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与实施
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举证,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有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①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②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③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 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证据保全的申请与实施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证据保全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证据的应用
举证时限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 15 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 10 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 15 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7 日。
质证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认证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 ①当事人的陈述;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③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④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概念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胜诉权消灭。(起诉权不消灭,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如果法院经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存款、债券、出资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总结
一审程序
程序
起诉和受理
起诉
起诉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未要求被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起诉方式: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答辩状。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开庭审理
第二审程序
上诉期间
上诉状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 5 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特别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6 个月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的执行
执行案件的管辖
执行程序
执行中的其他问题——执行和解: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中止和终结
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的规定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开庭前提交阻止开庭,开庭后提交继续审理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无效,解决争议的条款依然有效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仲裁庭的组成
开庭和审理
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案件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
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调解
调解的规定
法院调解方法
争议评审
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是指在工程开始时或工程进行过程中当事人选择的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专家(通常是 3 人,小型工程 1 人)组成争议评审组。 当事人通过协议授权评审组调查、听证、建议或者裁决。 如果当事人不接受评审组的建议或者裁决,仍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的种类及法定程序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
行政强制的设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3 单)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期间,除《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