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时应符合上位控规、城市设计、专项规划、规划条件、技术规定、居住区规范等要求;
2、报批的平面图纸需使用最新的测绘地形(范围应至少包含四周相邻道路);
4、建筑高度:
1)平屋顶建筑物指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坡屋顶建筑物指室外地坪至屋脊与檐口的平均值高度;无女儿墙的建筑物指室外地坪至屋面檐口顶;
2)平屋顶建筑物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超过屋顶平面面积的1/4时,应计入建筑高度;
3)当建筑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安全保密、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及施工设备高度,其高度应以绝对海拔高度控制建筑物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
4)进行日照分析时,屋顶突出物应计入建筑高度进行日照分析;
5、标高应与周边道路、周边地块相衔接,高差原则上不得超过0.6米;
6、飘窗不得设置在北侧,只允许设置在卧室,宽度应小于等于房间开间的2/3,飘窗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隔板,且应有超过1/2的敞开空间;
7、阳台,生活阳台进深应不小于1.3米,服务阳台进深应不小于1.1米;阳台进深原则上不得超过2.1米;
8、设备平台只允许设置在厨房、卫生间外,如设置在阳台处,须通过抬板处理,抬板后与阳台高差不得少于0.4米;
10、地下室采光井的进深应小于等于2.1米,采光井累计长度不得超过本层建筑空间外墙周长的1/2;
11、沿街面原则上应公建化处理,设置封闭阳台,规划条件明确的除外;
12、建筑面宽,根据技术管理规定中城市设计要求,滨水、临街、近广场公园一侧新建高层建筑,面宽不宜超过55米,且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少于15米,规划条件、城市设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建筑外轮廓线凹凸尺寸单侧不得超过2.4米,规划条件、城市设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建筑色彩、天际线应结合周边环境做专篇整体分析;
15、建筑效果图应尽可能真实反映建筑本身及周边环境;
16、充电车位、公共车位应均衡布置;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停车;同一宗土地上存在两种及以上用地性质的,配套停车位(库)、储藏室应按各种不同功能配套要求分别注明具体配置的数量及位置;
17、配电房、开闭所设置在地面,供电部门有明确意见同意设置在地下的除外;
18、住宅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正式的日照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