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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3-29 14:18:14行业分析鱼骨图,通过行业概况、商业模式、竞争格局、未来趋势4个板块、20个问题,快速了解整个行业脉络。
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离不开恰到好处、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这些强调原则的解决办法,与我们流行文化大相径庭。但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取决于你能否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
很久以前就看过卡耐基的书,当时觉得就是鸡汤。随着人生的历练与波折,重读此书,发现他是一本教人如何解决焦虑及如何影响他人的书,正所谓“一切幸运并非没有烦恼,一切厄运绝非没有希望”,正视焦虑,与自己和解,存利他之心,行利他之事,这是美丽人生的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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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析鱼骨图,通过行业概况、商业模式、竞争格局、未来趋势4个板块、20个问题,快速了解整个行业脉络。
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离不开恰到好处、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这些强调原则的解决办法,与我们流行文化大相径庭。但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取决于你能否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
很久以前就看过卡耐基的书,当时觉得就是鸡汤。随着人生的历练与波折,重读此书,发现他是一本教人如何解决焦虑及如何影响他人的书,正所谓“一切幸运并非没有烦恼,一切厄运绝非没有希望”,正视焦虑,与自己和解,存利他之心,行利他之事,这是美丽人生的哲学。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概述
概念
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体系
经济组织法
主要为企业法律制度
经济管理法
主要为财税、金融、价格、市场、特定行业管理法律制度
经济活动法
经济主体流通中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担保法等
首先确定管理谁的问题;其次确定怎么管理;最后管理精力不足,让他们互相制约。
渊源
1. 宪法(精神)
基本渊源
全国人大
2. 法律(法)
主要渊源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3. 法规(条例)
重要渊源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全国大人授权
4. 规章(办法,通则)
法律、法规的补充
国务院部门规章
各部、委员会、人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5.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不涉及民族的法律、法规可适当变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6. 司法解释(规定,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7. 国际条约、协定
准确区分,并明白谁制定即可
主体
调整范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调整领域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人行等
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
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
受制主体
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目的是达到一定民事法律的后果
是否发生法律效果,决定该行为是否生效,无论是否生效,均是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内心意思表达于外部
区别于事实行为的重要标志
分类
法律行为成立需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
债务免除
委托代理撤销
无权代理追认
多方
需各方意思完全一致
合同
协议
不需各方意思完全一致
决议
是否取得对价
有偿
买卖
租赁
承揽
无偿
赠与
无偿委托
借用
有偿比无偿法律责任重,如保管
成立是否需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要式
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
自由选择
依存关系
主
可独立成立
借款合同
从
需依附其他
担保合同
主无效,从亦无效
要件
成立要件
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内容
生效要件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无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8周岁
限制
不能完全辨认,8≤依靠别人<18周岁
完全
16≤主要收入为自己劳动<18,≥18周岁
法人
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其经营范围及期限
意思表示真实
自主意思与表示相一致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
未损害
不妨其有效,承担其他责任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附条件
将来发生的事实
不确定的事实
任意选择而非法定
合法事实
不与行为内容矛盾
本质区别: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
附期限
明确或不确定期限都可
无效
概念
欠缺生效要件,自始无效
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
标的数量超出许可
定金合同
不同事项合同
约定赠与金钱和枪支
非主要条款
雇佣合同中工伤不负责
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
通谋虚假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分析确定
后果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收归国家、集体或第三人
其他制裁
可撤销
概念
行使撤销权而归于无效
特征
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
选择权
时间限制
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
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非胁迫或重大误解)
一经撤销 自始无效
种类
重大误解
知道或应当知道
3个月内
受欺诈
第三人欺诈,对方当事人是否知情
受胁迫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年内
趁人之危、显失公平
后果
自始无效
完全有效
代理
概念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特征
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行纪、寄售不属于
权限内独立意思表示
传递信息、局间行为不属于
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冒名欺诈、无效代理不属于
范围
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
须本人实施的
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种类
委托
书面或口头
姓名、事项、权限、期间
授权不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
法律 根据社会关系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监护人
指定
法院或有权机关
权利行使
一般要求
勤勉尽职
滥用代理权
表现形式
与自己交易
同时 代理双方当事人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被代理人可追认
与自己,同时代理
无权代理
概念
无权以他人名义
无权
超权
终止后实施
后果
被代理人承担
被代理人追认
被代理人纵容
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其他人承担
被代理人未追认
第三人明知故犯
代理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到期或事务完成
任一方取消
代理人 终止
人或组织消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死亡
特殊情形(人或组织)
代理人不知或不应知
继承人承认
授权中明确完成事项时终止
死亡前已实施,为继承人利益
法定或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任一方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取消指定
监护关系消灭
处理纠纷方式
协商和解
调解
民间、行政、仲裁、法院调解
仲裁
根据双方自愿协议,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
原则
自愿
公平
独立
一裁终局
若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仲裁
起诉
范围
可仲裁事项
平等主体之间合同或其他财产纠纷
不可仲裁
人身相关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
强制性法律调整
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承包合同
协议
定义
仲裁条款和其他书面方式请求仲裁的协议
内容
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仲裁委员会
效力
当事人义务不得任意更改,撤销,终止
诉权行使限制,除非仲裁协议无效
排除诉讼管辖权
独立性不受合同状态影响
效力异议首次开庭前提出,双方未提视为放弃
无效情形
超过法律规定仲裁范围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胁迫对方签订
仲裁 内容不明确且达不成补充协议
程序
仲裁申请和受理
前提
仲裁协议
仲裁请求事实理由
属于 受理范围
受理
仲裁协议
仲裁申请书
载明事项
当事人信息
仲裁理由
证据、证人相关信息
仲裁委员会收到5日内
受理并通知
送被申请人副本
该人提答辩书,不提不影响程序
不受理理由
副本
仲裁庭组成
1或3
书面通知当事人
回避
有影响公正的因素
首次开庭前或最后开庭终结前提出
仲裁裁决
应开庭不公开进行,可协议不开庭
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 不到庭或提前退庭
申请人
视为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
可缺席裁决
有正当理由
可按 规定期限申请延期
申请仲裁后,做出裁决前
自行和解达成协议
根据和解协议作裁决书
撤回裁决申请
反悔可重新申请仲裁
调解
达成协议
制作调解书
以双方签收时生效
制作裁决书
自作出之日时生效
调解书生效6个月内可申请再审
调解不成
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效力
不履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存在撤销情形
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
仲裁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法定撤销情形
违背公共利益
诉讼
概念
人民法院审判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关系
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
原告就被告
个人
经常居住地>住所地
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住所地
个人合伙、合伙联营体
注册登记地>被告住所地
多个被告所在地法院,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所在地
财产保险(运输工具或运输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道路事故
最先到达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专利纠纷
知识产权或最高法院确定的中基层法院
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法院
级别管辖
四级法院
基层
第一审案件
中级
本辖区重大影响、重大涉外及最高法指定
高级
辖区重大影响第一审案件
最高法
全国重大影响及认定由他审理的
专门法院
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
参加人
当事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指定、委托
程序
审判程序
第一审
普通程序
起诉和受理
起诉法定条件
原告与案件直接厉害关系
被告明确
具体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民事诉讼范围且办理法定手续
接到起诉,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审理前准备
立案之日起5日内发被告副本
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可提答辩状
法院收到答辩5日内发原告副本
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为外地参加人预留在途时间
开庭审理
公开审理
公开姓名、案由、时间、地点
不公开审理
法定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规定
申请
离婚,商业秘密
简易程序
定义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
开庭方式申请,法院决定
简易与普通可转化
不适用情形
起诉时被告失踪
发回重审
当事人多
国家、社会利益
第三人起诉改变结果
其他
第二审(上诉)
两审终审制
上诉前提
第一审当事人
法律规定可以上诉
发起流程
不服判决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不服裁定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处理方式
事实和适用法律
事实清,法正,维持原判
法错,改判
事实不清
发回 重审
查清 改判
违反程序
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重审案件可上诉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不得再审情形(人民法院)
再审驳回再申请
对再审结果提申请
检察院建议不再审或驳回
向原审或上一级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
执行程序
履行期间
最后一日
每次履行最后一日
无期间的,以文书生效之日
拒绝履行申请执行,执行期2年
执行时效
超期
被执行人申请,不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再申请,不支持
诉讼时效
特点
存在前提为不行使权利
过期 消灭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
具有请求权,可被驳回
法定性强制性
约定无效
对象
适用于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
停止侵害
请求返还物权(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
抚养赡养扶养
其他
不支持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存款本金和利息
国债、金融债及不特定对象企业债券本息
基于投资关系的出资
其他
种类及起算
3与20
区别
起算点
主观时效;客观时效
期间性质
可变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可延长
其他
海上运输1年,国际进出口合同4年,人寿保险5年
起算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另有规定除外
另有规定
20年,自受到侵害之日
分期履行,自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
法定代理,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未成年人遭性侵,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
后两项以知道或应知道受侵害为前提
民法理论及 相关司法解释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约定 履行期限之债
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
不作为义务之债
附条件之债
附期限之债
其他规定
国家赔偿
该行为被认定违法之时2年内
航空运输
到达、应到达、运输终止之日2年内
时效期
中止
概念
暂停键
条件
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
其他障碍
发生或存续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
效力
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满6个月
中断
概念
重播键
事由
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提出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
作出分期、部分、延期、支付利息、提供担保承诺
权利 人提请诉讼或仲裁
其他同等效力情形
效力
不超过最长20年诉讼时效
延长
只适用20年长期诉讼时效,延长期间及事由须人民法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