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收筹划之增值税-WHU自用整理
涵盖税法规定与税收筹划各方面,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编辑于2023-08-24 10:09:29 湖北省增值税
增值税税法
含义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范围
一般征税范围
销售或进口货物(指有形动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建筑业、金融业、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
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特殊征税范围
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
销售额和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的,而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或者另外开具一张发票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现金折扣
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与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注: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服务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
含义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征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兼营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
应分别核算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
含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详述
上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分类
小规模纳税人
含义: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500万元)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可以办理小规模纳税人登记的情况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自然人)不论达不达到500万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年应税额超过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满足一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主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一般纳税人
含义: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标准(500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人
注意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纳税的几种情况(见上)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的经营场所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税劳务,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扣减当期进口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自己只能使用普通发票
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税劳务,即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即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基本税率 13%
销售或进口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装配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
低税率 9%和6%
销售或进口特定货物9%
农产品(含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二甲醚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销售服务
9%
交通运输服务
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
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6%
增值电信服务
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子主题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征税目税率
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旧货等
5%
出租、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老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等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不动产销售和不动产租赁服务5%
其它应税行为3%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
特殊:销售特定货物、应税劳务或服务,可以选定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计税方法
两个关键环节
销项税额如何计算
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公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详情
销项税额的计算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以及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金(价内税)
向购买方收取的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需先换算成为不含税收入,再计算销售额
价外费用: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
下列项目不包含在内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的发票是开给购买方的
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镇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售货物的同时因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关键:看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财务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折扣额
折扣额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
如果是实物折扣应按视同销售与中“无偿赠送”处理,折扣额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含义:发生在售货之后,属于融资行为
处理: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让
含义:发生在售货之后,作为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予购买方的补偿,是原销售额的减少
处理: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含义: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新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
一般政策(非金银首饰)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并计算纳税
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特殊政策(金银首饰):对于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按照实际收取的款项还原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金银首饰具有保值功能)
还本方式销售
含义: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
实质:这种方式实质是一种集资行为,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
处理: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含义: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相互购销的一种行为
处理:以物易物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一年以内且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不符合要求,则并入销售额征税
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
征税时注意
逾期界限
有合同按照合同时间
无合同规定1年为限
包装物押金是含税收入,需要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再并入销售额
征税税率为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它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是否预期处理
房地产企业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增值税税率9%)
销售额的调整与确定
适用范围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以物易物、还本销售等无合理销售额等
有售价但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销售额确定方法(有优先顺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其它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由于消费税为价内税,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入消费税税额
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课税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这个地方好奇怪,有些没有明白
成本利润率=10%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进项税的抵扣
总体原则:凭票抵扣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以票抵扣
含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进项税额
四种情况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进口税专用税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计算抵扣
外购免税农产品: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准予按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计算公式
一般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买价*9%
外购烟叶进项税额抵扣计算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价款*(1+10%)*(1+20%)*9%
或: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9%)
烟叶税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20%
加计抵扣
对主营业务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加计抵扣
抵扣率
生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
生活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15%抵扣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用于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论是否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详细
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同简易计税项目
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即及销售服务
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消耗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购进的(一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关系)
贷款服务
餐饮服务
居民的日常服务
娱乐服务
进项税额转出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或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
按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当期实际成本=买价+运费+保险费+其它有关费用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进项税的抵扣采取凭票抵扣制度: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凭证等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时的时间限定
销项税额的当期限定
总要求
确定时间不得滞后
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确定纳税义务是否发生在当期
进项税额的当期限定
总要求:抵扣时间不得提前
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档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因进货退还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货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
销售方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
公式: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不含税)×征收率
含价外费用的销售额: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一样
注: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通常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上面注明的是含税价格,需要将其转化为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由扣缴义务人扣缴增值税
公式: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为不含税;普通发票的都含税;发出货物,即产生义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总: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当天
采取预收款项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但是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款项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总: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具体
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
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期限
种类: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
规定
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其5日内予缴税款,次月1至15日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额
进口货物,于海关填报发税控缴纳证日起内15日内缴纳税款
税收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法律依据(简略版)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只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额超过500万元的,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企业,企业性单位或非企业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考虑的因素
增值率
增值率
增值率=(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额)/含税销售额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额
要么都含税,要么都不含税
一般纳税人: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正比
抵扣率
抵扣率
抵扣率=含税购进额/含税销售额
抵扣率=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额
要么都含税,要么都不含税
一般纳税人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抵扣率越大,应纳税额越少
抵扣率与其税收负担成反比
筹划思路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只能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利用纳税人身份不同进行筹划的余地
有利用身份进行筹划的可能性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或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500万元),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的小规模企业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业务增值率和抵扣率的大小决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重,通过计算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无差别平衡点可确定税负轻重
筹划要点
增值率高或抵扣率低的企业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通过企业拆分等手段,使自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要求
增值率低或抵扣率高的企业可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身份,纳税人可通过企业合并以及自身财务核算水平等手段,使自己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要求
方法
增值率法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在某个增值率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数额相同,这个特定的增值率成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销售额是否含税
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判断
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一般纳税人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节税
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一般纳税人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节税
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从税负角度来说,两种身份无差异
注意
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求
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要求
企业产品的性质和客户的类型
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决定着企业收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约
如果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为固定资产或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消费者个人,不受发票类型的限制,筹划的空间较大
抵扣率法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在某个特定的抵扣率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数额相同,这个特定的抵扣率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销售额是否含税
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不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判断
抵扣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一般纳税人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节税
抵扣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一般纳税人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节税
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从税负角度来说,两种身份无差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
法律依据:一般纳税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在选定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变更计税方法
因此,纳税人既要考虑当前对应纳税额的影响,也要考虑对未来3年应纳税额的影响
筹划思路:利用增值率
可以取得进项税额时: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由于某些特定货物一般为很难取得进项税额的货物,特定服务取得进行税额也较难,在确定增值税额时,只有能提供进项税额的成本才可以作为计算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利用无差别平衡点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重
无差别平衡点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重=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征收率/(1+征收率)
判断
实际比重较小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实际比重较大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避免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筹划原理: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筹划要点
应税行为的发生地是否处于中国境内
如果应税行为同时发生在境内与境外,则最好将两种经济业务分别签订合同
境内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销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法律依据:打折通常有三种形式
折扣销售
销售时,由于对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分别注明,可扣除折扣额计税
若为实物折扣,即视同销售货物,赠送的实物款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纳税人不能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必须全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后,为尽早收回销售款给予对方的一种折扣优惠,具有融资性质,因此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让:可以在从税务机关取得销售折让的证明单后按折让后的余额作为应税销售额
详
促销方式的选择
筹划思路:价格折扣与实物折扣方式比较起来,价格折扣更有利于减轻税负,但同时价格折扣减少了企业的销售额,从而使利润降低,因此各有优势
赠送礼品:视同销售
折扣方式的变化与处理
筹划思路
不同的销售方式下,企业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其货物的增值会有所不同,无形中为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
纳税人应利用“打折”的税务处理不同,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打折”方式
方法
A.预估折扣率,年末调整;或预收押金
B.修改合同,将销售折扣变成折扣销售
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折扣销售方式优于销售折扣方式;如果企业面临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销售货款回收的风险较小,那么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修改合同,将销售折扣改为折扣销售
注
企业在使用折扣销售时,切记要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企业需要明确销售折扣与折扣销售的不同
注意考虑促销方式对其他税及企业利润的影响
销售价格的纳税筹划
筹划原理:销售价格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目的是使企业总体税负最低;利用转让定价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起到递延税款缴纳的作用
筹划要点
关联企业一方压低前期环节销售,把增值税累计在最后的销售环节,以实现增值税的递延
同时,结合关联企业各方进项税额的情况,通过制定合理的关联转让价格,使各方的留抵税额最小化
关联企业还可以利用不同地区税率水平的差异,通过前后环节销售价格的差异,将利润部分尽可能保留在低税率地区
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不同的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的,企业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不仅可以拖延入账的时间,达到延缓税款缴纳、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的目的,而且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筹划思路
纳税人应充分利用增值税税法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通过适当调整结算方式进行nahsuichouhua
如
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购买方在合同约定时间无法支付货款,应当即使修改合同,以确保销售方在收到货款后再缴纳增值税
对于委托代销的:如果满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则应当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否则就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直接收款: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注
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中明确收款日期,否则发出货物即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在发出货物时,不要开具发票,如果发出货物时开具发票,就要按照开发票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照约定的结算金额开具发票,确立纳税义务
如果对方确实无力支付货款,企业可以在纳税期到来之前,与对方协商修改合同,重新约定收款日期;发票按照重新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这样就可以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预收款项:发出货物的当天
委托他人代销: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货款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提供服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货物移送当天
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进货渠道的纳税筹划(合理选择供货单位)
两种选择
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货渠道
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渠道
筹划要点
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供货方分别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
在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货方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报价低于一般纳税人,就需要比较其价格折扣程度是否可以补偿进项税额较低而产生的差额,然后决定供货方
价格优惠临界点
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无需考虑进行税额抵扣,选择含税价格较低的一方为供货方
兼营免税或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纳税筹划
正确划分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两种选择
可以与应税项目划分清楚的
用于生产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用于生产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产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能与应税项目划分清楚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清楚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筹划原理: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简易计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对比
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正确划分两类不同进项税额,并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无须准确划分而是按公式计算,来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采购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抵扣时间)
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纳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
筹划要点
采购时尽量做到分期付款,分期取得发票,及时抵扣进项税额
采购时的结算方式可分为现金采购个赊购,采购结算方式的选择取决于采购方与销售方两者的谈判;如果产品供大于求,采购方在谈判中就居于主动地位,所以采购方结算方式在筹划时,尽量与进货时间筹划相联系,尽量选择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采购,选择赊购和分期付款方式
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途的筹划
筹划原理: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上的,如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但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不得抵扣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全部可抵扣
筹划要点
只要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是专门用于不得抵扣项目上,全部增值税进项税额都能抵扣
如:购进一栋楼如果全部用于职工食堂,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如果让该楼一部分用作仓库或设立会议室,则进项税额全部能抵扣
增值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
13% 9% 6% 5% 3%
只适用于特定的产品和经营范围,筹划空间小,但也可以通过转变经营模式,将适用高税率的应税项目转变成适用低税率的应税项目
兼营
不同税率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要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筹划思路:尽量分开核算不同税率或征税率的应税项目的销售额,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
法律依据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13%or 9%)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9%or 6%)缴纳增值税
筹划思路:对于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他们销售服务的税率会被提高
可以考虑将销售服务的业务分拆出去单独成立公司,独立核算
或者改变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比重,使货物销售额比重降到总销售额50%以下,使混合销售按销售服务计缴增值税,从而降低适用税率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放弃减免税的筹划
筹划原理
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减、免税的规定的,可以放弃减税、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减税或免税,其购进的专用于减税、免税项目上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而该进行税额可能超过其免税项目的销项税额,显然放弃减免税优惠反而更节税
放弃减免税之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税、免税
筹划要点
纳税人可计算未来3年的进项税额,如果数额过大,超过销项税额,纳税人可考虑放弃减免税税收优惠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企业刚成立之时或准备大量购置固定资产开拓新业务时,由于有大量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销项税额相对较小
属于“高抵低征”行业的纳税人也可以考虑放弃免税
注:是否放弃减免税,还需要考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如果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需要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而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放弃免税,则视为应税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在销售中处于有利地位,所以纳税人应综合考虑
兼营减免税的筹划
法律依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减税、免税
筹划要点:纳税人应健全对减免税项目的会计核算,避免因会计核算不健全而遭受税收损失
起征点临界筹划
法律规定
1.按期纳税的,外月销售额150000元
2.按季纳税的,为季销售额450000
起征点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筹划思路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位于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附近,应尽量使自己的不含税销售额低于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如15万),从而享受免税的待遇优惠
不含税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可考虑将企业拆分
通过农业机构分设增加进行税额抵扣
法律依据:农业生产者销售资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买价和10%或9%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筹划思路
一些以农牧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如果从生产原料到加工出售均由一个企业完成,企业使用自产的农牧产品原料是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企业可供抵扣的进行税额很少,增值税负担较重
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将农牧产品原料的生产部门独立出去,新设农产品生产单位,则可以增加免税农产品购进环节,增加进项税额抵扣,以减轻税收负担
注
独立出去的农产品生产单位和加工企业之间为关联关系,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正常价格进行购销
设立新的农产品生产单位可能会增加费用,必须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