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3.3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
三国法(郄鹏恩版本)3.3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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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郄鹏恩版本)3.2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生态”与“环境”源于不同学科,所指大同小异,且不断发展变化。我国宪法中的“生态环境”是一个富于中国特色的独创概念,在科学界曾引起广泛争议。因其具有多义性,容易引起误解,并非理想的法律概念;但有其时代背景下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宪法角度的正确处理是接受事实、辩证分析,结合现代环境观念和既有法律事实作出最广义的宽泛解释,为下位法中的制度创新提供合法性基础,而不必强求与法律概念的齐整对应。环境宪法解读应跳出文本局限,更加开放、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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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诉17之二审
亲属继承法全本导图
第1章 刑法的基础知识
3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制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
租船运输
二、提单和海运单
1提单的概念和特征
2海运单
3提单的种类
1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
已装船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
2收货人抬头不同
①记名提单(非流通提单):明确收货人姓名或名称,不能转让
②不记名提单:收货人处空白或填写“交持有人”,交付即转让
③指示提单:收货人处填写“凭指示”,背书转让
3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
4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共同点
①提单上的装船时间是不真实的
②具有欺诈性质
区别: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实际装船
4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①承运人与无单取货人的连带责任
②无单放货情况下承运人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2)赔偿额以货物的CIG价格计算
(3)足额赔偿责任
③承运人无单放货可免责的情形(1.2两种情况都是援引“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免责)
(1)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
(2)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
(3)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只有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可援引托运人的要求免除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4)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
④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中国《海商法》。
三、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
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①适航义务
成因人的船舶适航义务限于“开航前和开航时”,并非整个“运输期间”。
②管活义务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装到卸)
3承运人的免责
(1)承运人的过失免责条款
①航行过失免责。
②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的火灾,承运人可以免责,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的除外。
火灾原因——承运人责任 1.承运人无过失——免责 2.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免责 3.承运人实际过失(如提供船舶不适航)——赔偿 4.私谋——赔偿
(2)承运人的无过失免责条款
4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指承运人对不能免责的货损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维斯比规则》
1.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2.责任限制
3.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
《汉堡规则》
1.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2.承运人的免责——无过失免责
3.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在装运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接到交)
5.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6.实际承运人
7.关于保函的效力
《汉堡规则》对保函的效力认定:①只承认善意保函(没有恶意串通性质)有效;②只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即使善意保函也不能对抗收货人。
8.对舱面货和活牲畜等特殊货物的规定
2其他国际货物运输制度
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