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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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02-23 02:00:52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概述
概念
货币给付、资金清算
结算工具
三票一卡
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
支票
银行卡
结算方式
汇兑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电子化支付
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
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基本要求
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凭证
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记载真实
填写规范
银行结算账户
种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主办、一个、日常、现金支取、
一般存款账户
借款、存钱但不能取现
专用存款账户
特定用途、专项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注册/增资验资(验资期只收不付)、2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Ⅰ类银行账户
不能通过电子渠道开立、所有业务
Ⅱ类银行账户
限额(消费缴费、转入转出、取现)、1万、20万)
Ⅲ类银行账户
余额≤1000元、不能理财、不能取现、限额(消费缴费、转入转出)、5000、10万
开立
核准类账户
基、临(验资户除外)、预、Q;2个工作日内
备案类账户
开户之日起5日内
预留签章
单位:公+私;个人:个人签名或盖章
付款业务
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注册验资转基本、借款一般户除外)
变更
存款人名称(开户行及账号不变):5个工作日内
法人/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5个工作日内
开户许可证事项:交回、换发
备案类账户:2个工作日内
撤销
情形:撤并、解散、破产、关闭、注销、吊销、迁址变更开户行
前序工作:核对余额、交回票据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销户顺序:先一般、专用、临时,后基本户
应销未销:发出通知30日内、久悬未取专户
管理
实名制管理
变更事项管理
预留签章管理
对账管理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开立、撤销过程
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②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存款人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经营性存款人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
非经营性存款人
处以1000元罚款
经营性存款人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过程
非经营性存款人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经营性存款人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殊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票一卡
票据
票据概述
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汇票、支票: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银行本票:出票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特征和功能
特征
完全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
文义证券
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
无因证券
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
金钱债权证券
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
要式证券
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流通证券
通过背书行为直接转让
功能
支付功能
汇兑功能
信用功能
结算功能
融资功能
通过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
票据权利
分类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权利的取得
给付对价
无偿取得
不得优于前手
恶意取得
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挂失止付
性质
非必经措施、暂时的预防措施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已承兑、标明“现金”字样、标明代理付款人
挂失止付通知书的记载事项
止付期
12日内,第13日起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申请
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or票据丧失后直接
申请书记载事项
公示催告
全国性报刊、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普通诉讼
票据权利时效
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自出票日起2年
对支票出票人
自出票日起6个月
对一般前手
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权
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责任
责任人
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
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清偿义务
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
出票日起1个月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到期日起10日内
拒绝付款(抗辩)
可以抗辩
(对物)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
(对人)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不可抗辩
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行为
出票
出票行为
按规定作成票据
交付票据
出票基本要求
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可靠资金来源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出票行为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
背书
种类
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可以补记事项
被背书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粘单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粘接处签章
背书效力
背书连续
依次前后衔接
特别规定
附条件背书
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
无效背书
限制背书
“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承兑
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
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内
受理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承兑”的字样;承兑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附条件承兑
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
保证无效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经国务院批准除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授权范围内除外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
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
保证效力
附条件保证
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保证人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追索
适用情形
到期后追索
到期前追索
被拒绝承兑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被追索人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追索不分先后顺序
追索内容(金额)
首次追索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追索
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
再发生的利息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追索权的行使
获得有关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
通知期限
持票人: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前手: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
未通知
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追索的效力
清偿债务后,责任解除
银行卡
概述
分类
是否能透支
信用卡
借记卡
币种不同
人民币卡
外币卡
发行对象不同
单位卡
个人卡
信息载体不同
磁条卡
芯片卡
单位卡
人民币卡
资金来自基本户、不得存取现金、不能放销货收入、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不得透支
外币卡
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销户
人民币卡资金转入基本户,不得取现
借记卡额度
借记卡
每日2万
储值卡
1000元
信用卡
申领
单位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个人
身份证、年满18
预借现金业务
业务内容
现金提取
现金转账
现金充值
发卡机构自主确定是否提供该服务
交易限额
提现
ATM机
1万
柜台
协议约定
现金充值
协议约定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免息期
银行记账日到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最低还款额
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透支利率
上限
日利率万分之五
下限
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利率调整
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通知
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计结息方式
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协议约定
不得收取超限费
服务费不得计利息
注销
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
受理注销之日起45日后才能清户
发卡行追偿
扣减保证金、处理质押物
追索款项
诉讼
银行卡清算市场
中国银联
银行卡收单
概念
收单机构
特约商户
管理规定
特约商户
实名制
实体特约商户
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
银行卡受理协议
结算账户
同名银行结算账户
风险评级
措施: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
资金结算
最迟不得超过支付指令生效日后30个自然日
风险事件
类型: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漏持卡人账户信息
措施:①延迟资金结算;②暂停银行卡交易;③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
结算收费
收单服务费
收单机构对商户
协商确定
发卡行服务费
发卡机构对收单机构
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
借记卡
不高于交易金额的0.35%
单笔交易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
贷记卡
不高于交易金额的0.45%
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
网上支付
网上银行
分类
按服务对象分
企业网上银行
个人网上银行
按经营组织分
分支型网上银行
纯网上银行
按业务种类分
零售银行
批发银行
主要功能
账户信息查询
支付指令
B2B网上支付
批量支付
个人网上银行子系统
账户信息查询
人民币转账业务
银证转账业务
外汇买卖业务
账户管理业务
B2C网上支付
第三方支付
特点
独立于商户和银行、为客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方便快捷、安全可靠、开放创新
开户要求
个人
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
单位
至少3个、多重交叉验证
约定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
种类
线上支付方式
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中的远程支付
线下支付方式
POS机刷卡支付、拉卡拉等自助终端支付、电话支付、手机近端支付、电视支付
行业分类及主流品牌
行业类型
金融型支付企业
银联商务、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拉卡拉
无担保功能
互联网支付企业
支付宝、财付通
提供担保功能、立足个人消费者端
主流品牌
前三:支付宝、银联商务、财付通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汇兑
分类
信汇
电汇
适用范围
单位、个人均可
汇款回单
受理汇款的依据
收账通知
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撤销
尚未汇出
托收承付
适用范围
单位、异地
金额起点
1万
新华书店1000元
使用限制条件
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不办:代销、寄销、赊销
购销合同上必须订明
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停办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
收款人开户行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承付
验单付款
3天,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验货付款
10天、次日算起、承付期满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未拒付
默认承付
委托收款
适用范围
单位/个人、同城/异地
开户行记载
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
记载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银行以外的单位/个人为收款人
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
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付款
银行为付款人
当日主动支付
单位为付款人
当日通知银行付款
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
视同同意付款
划款时付款人钱不够
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拒绝付款
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国内信用证
性质
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适用范围
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
货物和服务贸易
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分类
即期信用证
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付款
远期信用证
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
表示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单据日后定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
付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1年
业务当事人
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交单行、转让行、保兑行、议付行
办理程序
开证
电开、信开、开证行和要求交存保证金
保兑
类似于票据的承兑
修改
通知
收到信用证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
转让
部分或者全部转让
只能转让一次
议付
未明示可议付
任何银行不得办理
明示可议付
只能制定一家议付行
指定议付行执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5个营业日
索偿
书面约定
寄单索款
收单次日起5个营业日
付款
5个营业日
账户余额不足,开证行仍应付款
注销
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
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
其他情况
协商同意、达成一致
预付卡
分类
用途
单用途预付卡
商业企业发行
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
多用途预付卡
专营发卡机构发行
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
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记名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
限额
人民币计价、不能透支
单张记名预付卡
≤5000
单张不记名预付卡
≤1000
有效期限
记名预付卡
可挂失、可购卡3个月后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
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3年
超期可延期、激活、换卡
购买
实名
记名预付卡
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
不得使用现金
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
个人一次性购买≥5万元
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
充值
方式
现金或银行转账
不得使用信用卡
不得使用现金
一次性充值≥5000
≤200
可通过自助充值终端
使用
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发卡机构
不得挪用、挤占
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结算纪律
单位和个人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银行
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违反制度的法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
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
央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屡次签发空头支票
停止其签发支票
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
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
银行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万
没收+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or违法所得<5万
没收+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票据欺诈
伪造、变造票据、托收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伪造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
信用卡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