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 C4 金融法律制度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 C4 金融法律制度 将会一直跟新
编辑于2020-04-23 23:07:22《职场真话》读书笔记,《职场真话》通过对话的形式,陈舒扬与人才发展专家薛毅然针对当代年轻人面临的种种职业发展困境、选择与应对方式进行了梳理。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包括:探讨了职业理想与实际工作之间的差距,以及如何在现实中找到平衡。分析了职业兴趣与职业选择之间的关系,以及内驱力在职场发展中的重要性。
有超强学习力的人,越活越轻松!这是一篇关于学习方法的分享,希望对大家有用!让我们携手共同进步吧~
这是一篇关于《起床后的黄金1小时》 的读书笔记,学会调整起床方式和效率、将计划当成早晨的固定习惯,能让你的早晨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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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真话》读书笔记,《职场真话》通过对话的形式,陈舒扬与人才发展专家薛毅然针对当代年轻人面临的种种职业发展困境、选择与应对方式进行了梳理。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包括:探讨了职业理想与实际工作之间的差距,以及如何在现实中找到平衡。分析了职业兴趣与职业选择之间的关系,以及内驱力在职场发展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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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 - 经济法 C4金融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的发行
概念
种类
股票
债权
中国存托凭证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管理产品
证券型衍生产品
认股权证
契约型衍生产品
期货
期权
证券市场
发行市场
交易市场
公开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注册制与核准制
注册制
科创板股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核准制
证券承销
承销方式
代销
期限届满,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总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包销
承销团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承销期限
≤90日
承销要求
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基本规定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刑事犯罪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持续经营满3年
①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满3年
②有限责任公司
后来整体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出生时计算
不是整体变更,自“变性”时计算3年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最近2年内实控人没有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存在贪污等情形
董监高3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或违法违规
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首次发行公开股票的核心条件
①存续时间“满3年”
②最近3年稳定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③董、监、高的要求:
不得有下列情形
Ⅰ.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Ⅱ.“三罚一责”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简称“三罚一责”);
Ⅲ.“涉嫌违法犯罪”
Ⅲ.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简称“涉嫌违法犯罪”)。
④发行人(该企业)的要求
不得有下列情形
Ⅰ.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Ⅱ.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Ⅲ.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Ⅳ.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Ⅴ.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⑤财务状况良好
净利润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现金流or营业收入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or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股本总额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无形资产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亏损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⑥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不得有下列
Ⅰ.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Ⅱ.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发行公开股票的核心条件
①成立3年以上
②财务指标
盈利能力
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or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股本总额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净资产
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③人员稳定
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⑤董、监、高要求
不得有下列情形
Ⅰ.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Ⅱ.“三罚一责”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简称“三罚一责”);
Ⅲ.“涉嫌违法犯罪”
Ⅲ.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简称“涉嫌违法犯罪”)。
⑥发行人的要求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得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条件
向原股东配股的特殊条件
①≤总额的30%;
【提示】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代销方式发行(代销≥70%)
公开增发条件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6%。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财务性投资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公开发行
对象
面向“合格投资者”
资质条件
金融机构
理财产品
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
投资者
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
个人:名下金融资产≥300万元
发行条件条件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应当信用评级
不得仍处于继续状态: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
中国证监会可简化核准程序
面向“公众投资者”
发行条件
①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
②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③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资金用途
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不得用于补亏
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不得转借他人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的情形
(2019年重大调整)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②对债券或者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仍处于继续状态;
③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④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⑤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资信评级
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评级
分期发行
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非公开发行
对象
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发行
转让
≤200人
董监高+5%
约定的用途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公开募集基金
应当经证监会注册
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非公开募集基金
设立原则
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募集完毕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除合同约定外,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约定不托管的,应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约定收益分配
证券上市制度
上市制度
基本规定
向证交所提出,由证券交易所审核
上市规则
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
科创板上市条件
发行后股本≥3000万
公司股本
≤4亿,公开发行股份比例25%
>4亿,公开发行股份比例10%
市值及财务指标
首次发行
红筹企业上市
差异化标准
终止上市
证券交易所决定
份额交易
公募基金
封闭式基金
合同期限>5年
募集金额≥2亿元人民币;
份额持有人≥1000人;
成立VS生效
交付,申购成立。确认→生效
递交,赎回成立。确认→生效
信息公开与投资者保护
强制信息披露
类型
首次披露
预先披露
提交申请文件
披露制度
注册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招股说明书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上市公告书
持续披露
定期报告
年报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临时报告
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
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资产总额的30%。或营业用的主要资产质押、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
可能对资产负债等产生重要影响
重大债务
重大亏损
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公司或董监高涉嫌犯罪
对债券上市产生较大影响
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信用评级变化
重大资产抵押、质押等
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新怎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净资产20%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净资产10%
超过净资产10%损失
分配股利、简直合并分立解散
重大诉讼、仲裁
公司或董监高涉嫌犯罪
披露时点
2个交易日内
①董事会或监事会形成决议
②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③董监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提前披露2个交易日内
①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重大世界已经泄露或出现传闻
③异常交易情况
其他规定
董监高信息披露职责
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责任
无法保证的,应该书面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民事责任
未按规定披露或误导等,义务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实控人、董监高或其他责任人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内幕交易
基本规定
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
内幕信息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主要指重大事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tips: 上市公司的董监高 持股大户5% 控股人 自己控 因职务可以获取内幕的人员 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 证监会人员 证券公司及机构
短线交易
股份5%以上的董监高,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又买入,收益归公司所有
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操纵市场
(1)利用资金和信息,操纵价格或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利用虚假或不确认的重大消息,诱导投资者交易。
不管通过何种方式,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者交易量”即属于操纵市场
制造虚假陈述
范围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
欺诈客户
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1)违背客户的委托交易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资金;
(4)擅自为客户买卖
(5)诱使客户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拒绝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可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对普通投资者的特殊保护
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应该证明其行为符合规定
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该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
发起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人未按期兑付债券本息,债券受托管理人以自己名义发起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诉
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上市公司收购
概述
取得控制权的界定
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表决权超过30%
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收购途径
要约收购
在证交所集中竞价系统之外直接收购
协议收购
证券所外,与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收购人3日内向证监会、证交所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一致行动人
①有股权控制关系
②受同一主体控制
③董监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监高
④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⑥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⑦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⑧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⑨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连坐九族】
收购人资格
不得收购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情形;
收购的权益披露
持股比例达到5%,在3日内书面报告,通知并公告。在此期间不得再进行买卖。
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超过的比例不得行使表决权
每增加或减少5%,3日内公告,且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每增加或减少1%,次日通知并公告
要约收购
强制要约收购
达到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人义务
公告义务
通知被收购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要约收购完成后,15日内报告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禁售义务
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股票。
锁定义务
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非是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价款
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期限
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除外
撤销
“不得撤销”
变更
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且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降低收购价格
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缩短收购期限
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收购完成后续事项
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保险法律制度
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如实告知
保险人提出质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违反的后果
不得解除合同
知道仍收费
自知道+30日or成立超2年,不得解除
赔付责任
故意不告知:不赔不退
重大过失:不赔但退还保险费。
人身保险年龄申报不真实的特殊规定
突破承保年龄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赔但退现金价值
未突破承保年龄
无事故:更正并要求补交保险费
有事故:按实付与应付比例支付保险金
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
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利益认定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⑤经被保险人同意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财产保险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
低额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足额保险合同
按实际损失赔偿
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近因原则
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主体
保险公司
设立
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终止
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原因
解散
被撤销
被依法宣告破产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必须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不能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分业经营
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再保险
分保方式转移给其他保险人
不得超其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保险代理人VS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
可以是“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总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
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