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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4-26 15:26:24法规7
工程纠纷主要种类
民事纠纷
民 → 民
诉讼时效3年
行政纠纷
民 → 官
诉讼时效6个月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
纠纷法律解决途径
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性质
非终局(自觉履行);终局(法院强制)
非终局转化为终局:1)协议公证赋强制执行力;2)申请法院司法确认
仲裁适用:
合同纠纷 / 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劳动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仲裁)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家);行政争议(民官)
适用:民→民
仲裁特征:
1)本质是民间性的(最基本、最核心)
2)当事人意愿自主性(双方放弃起诉,两厢情愿)
要双方签仲裁协议
3)是体制外的(与行政、司法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4)私密性。(不公开审理)
5)审理、裁决简便、灵活、快捷
行政纠纷:
≤60d → 行政复议(非终局) ≤15d → 行政诉讼(终局)
去政府告
≤6个月 → 行政诉讼 (终局)
去法院告
民事诉讼
4分
诉讼当事人:
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代理,公民代理)
诉讼委托:
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事项+权限)
承认、放弃变更/和解/反诉,上诉,需要特别授权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只能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施工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
协议管辖:
除施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专属管辖
其余合同,通过书面协议选择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的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
首次开庭前提出
时效:
普通时效:3年
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被侵害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天导致终止(最后6个月);人导致中断
证据种类:
当事人陈述:
双方认可无需举证
书证:
原件(提交困难的可提交复制品)
鉴定意见:
由当事人商定或法院委托(有异议,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作证,不作证据并退费)
勘验、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
庭前举证:
期限:一审不少于15d; 二审不少于10d
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交证据的,或对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当庭质证:
当事人之间质证;涉及国家、商业、个人秘密不得公开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庭后认证:
非法证据(无证明力);瑕疵证据(证明力小,应补正)
证据证明力排序:鉴定意见、勘察笔录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当事人陈述
起诉条件:
1)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2)明确的被告;3)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4)受理管辖范围
起诉方式和起诉状:
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审限:
简易一审立案之日3个月;普通一审立案之日6个月
审理方式
诉讼案件
公开开庭为原则
不公开开庭为例外
法定不公开
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申请不公开
离婚
商业秘密
上诉:
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d内上诉
行政诉讼
诉讼管辖
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都行政机关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限人身自由诉讼,可以被告所在地也可以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由管辖权的法院,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审理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赔偿、补偿等钱的事情可以调解)
行政复议
不能复议
抽象行政行为—— 管➡️全民
行政批复,行政处分—— 官➡️官
行政机关对民间纠纷的调解—— 民➡️民
都不是行政执法行为
申请地点
本级人民政府 / 上一级主管部门
规定
民告官期间,民可以向官要证据,官不得向民要证据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官决定停,才会停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汇款
静态
实施前报告并批准;由2名以上实施;出示执法证···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d(延长不超过30d)
强制执行
代履行(强拆);加处罚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动态
和解
任何和解协议,都是非终局的
适用于民事纠纷任何阶段
调解
人民调解
群众性组织
双方自愿
非终局
双方签收生效
协议生效之日30d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调解
双方自愿;可以一人审判员主持,也可由合议庭主持
不制作调解书:1、离婚和好;2、维持收养;3、即时履行的
仲裁
2分
协议管辖
没有协议不受理;没有地域限制
或裁或审
一旦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不受理
一裁终局
做出裁决后不得再申请仲裁和起诉
协议条件
1)合同订明仲裁条款或另签订的;2)可在纠纷发生前后;3)书面形式
协议内容
必要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事项——选定仲裁委员会
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不明的,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独立性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撤销等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纠纷
有异议的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既可以由仲裁委可以做出决定,也可由法院做出裁定)
中级法院裁定: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仲裁庭
独任庭
合议庭
第三名仲裁员(首席)由双方共同选定或仲裁委主任指定
审理
要开庭,但不公开
仲裁和解(庭外和解)
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终局)
撤回仲裁申请(非终局)
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书(终局)
双方签收生效
仲裁裁决书(终局)
作出生效
仲裁裁决
仲裁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期限2年,履行期最后一日起计算
翻案
撤销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翻案事由:错案冤案,违反程序正义
翻案后,双方可以和解、调解、诉讼、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