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重点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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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4-30 15:23:46行业分析鱼骨图,通过行业概况、商业模式、竞争格局、未来趋势4个板块、20个问题,快速了解整个行业脉络。
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离不开恰到好处、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这些强调原则的解决办法,与我们流行文化大相径庭。但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取决于你能否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
很久以前就看过卡耐基的书,当时觉得就是鸡汤。随着人生的历练与波折,重读此书,发现他是一本教人如何解决焦虑及如何影响他人的书,正所谓“一切幸运并非没有烦恼,一切厄运绝非没有希望”,正视焦虑,与自己和解,存利他之心,行利他之事,这是美丽人生的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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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析鱼骨图,通过行业概况、商业模式、竞争格局、未来趋势4个板块、20个问题,快速了解整个行业脉络。
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离不开恰到好处、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这些强调原则的解决办法,与我们流行文化大相径庭。但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取决于你能否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
很久以前就看过卡耐基的书,当时觉得就是鸡汤。随着人生的历练与波折,重读此书,发现他是一本教人如何解决焦虑及如何影响他人的书,正所谓“一切幸运并非没有烦恼,一切厄运绝非没有希望”,正视焦虑,与自己和解,存利他之心,行利他之事,这是美丽人生的哲学。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和它的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基本特征
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以全部财产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承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
普通合伙人清偿超过内部规定的,有权按亏损分担原则向其他人追偿
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
发生与企业无关债务,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企业债务,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该合伙人可从合伙企业中分取收益清偿
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法院强制执行时,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未购买也不同意转让的,依法为其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合伙人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处分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与出质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向外人转让份额,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向外人转让份额,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外人受让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人
合伙人内部转让份额,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以份额出质的,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出质的,行为无效,由此造成损失,行为人向善意第三人赔偿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
2人以上
资格
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
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
货币或劳务等非货币财产权利出资
须评估作价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以劳务出资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移手续
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可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
委托部分普通合伙人执行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部分普通合伙人执行
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已委托事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事项
1. 改变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经营范围
2. 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3. 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
5. 聘任非合伙人担任管理人员
6.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人有查阅企业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异议权
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暂停该项事务执行,发生争议按法律规定决议办法做出决定
受托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其他合伙人可撤销该项委托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由此产生的收益、亏损、费用均由合伙企业承担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
不得侵害合伙人、合伙企业利益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法定情形
一致同意
1. 普通合伙人以份额出质的
2. 将合伙人除名
3. 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转有限合伙人
4. 书面签订合伙协议
过半数同意
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人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无约定则一致同意
1. 改变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经营范围
2. 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3. 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
5. 聘任非合伙人担任管理人员
6.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7. 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
8. 向外人转让份额
9. 新合伙人入伙
10. 普通合伙人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普通合伙人
11.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12. 普通合伙人向外人转让份额,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13. 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合法继承该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格
有约定依约定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至少提前30日通知
新入伙普通合伙人,可以优越的条件或不利的条件入伙
非法定情形
按合伙协议约定方法表决→未约定/约定不明确,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分担
不得约定全部利润或全部亏损归于部分合伙人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经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具有合伙人资格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聘任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超越权限或履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责任承担规则
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其企业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按合伙协议约定,对企业损失赔偿
其他特殊之处
特殊的领域,以专业知识技能提供有偿服务
特殊的名称,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的风险,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执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2≤人数≤50,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1名普通合伙人,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按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承担补缴义务及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及认缴出资额
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协议约定执行事务报酬及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
1. 普通合伙入退伙
2. 经营管理提建议
3. 审计业务提选择
4. 获取审计后财报
5. 涉及自身查账簿
6. 受到侵害提诉讼
7. 怠于执行提诉讼
8. 依法企业提担保
有限合伙人与善意第三人交易,该有限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人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代表企业与他人交易,造成损失则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竞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可以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按合伙协议约定,向外人转让财产份额,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企业重大变故处理
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1. 自然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 机构合伙人被吊销、关闭、撤销或宣告破产
3. 法律或协议规定的相应合伙人资格丧失
4. 全部份额被法院执行
有限合伙人主体资格终止后,继承人直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
有限合伙人在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
责任
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以退伙时取回财产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转变
互相转变身份,须全体合伙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有限→普通,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债务无限连带
普通→有限,对其普通合伙人期间债务无限连带
普通合伙企业重大变故的处理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入伙普通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优越的条件或不利的条件入伙
新入伙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退伙的类型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
1. 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2.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发生难以合伙事由
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义务
通知退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客观行为)
1. 自然人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 机构合伙人被吊销、关闭、撤销或宣告破产
3. 法律或协议规定的须相应资格的合伙人资格丧失
4. 合伙人在企业中的全部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5. 普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6.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有限合伙企业,否则退伙
有限合伙人发生此项,不须退伙
除名(主观行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决议除名,情形如下: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损失
3. 执行事务不正当行为
4. 发生协议约定事由
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效力
退伙的生效
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接到通知日生效;异议,自接到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退伙的效果
普通合伙人死亡,按合伙协议约定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日,继承人合法继承该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格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有限合伙企业,否则退伙
向继承人退还被继承人财产份额情形
1. 继承人不愿合伙
2. 继承人无法定资格
3. 协议约定的其他
退伙人对企业造成损失负赔偿责任的,扣减相应数额
退伙时资不抵债的,按损益分担原则分担亏损
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退伙人无限连带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解散原因
1. 合伙期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协议约定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 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
6. 依法吊销、关闭、撤销
7. 其他,如普通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
确定清算人
全体合伙人担任
全体合伙人>50%,可自解散事由15日内确定清算人
解散事由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厉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人确定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报纸公告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申报债权
财产清偿顺序
清算费→职工工资→社保费→法定补偿金→税款→债务=剩余资产分配(约定-协议-实缴-平均)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业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