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金融———第三章第4节 自律性组织
证券从业资格证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三章第四节 自律性组织 章节整理
编辑于2020-05-10 19:10:09第四节 自律性组织
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义、特征及其主要职能
国务院设立和解散
证券交易所的定义
1.证券交易所是核心
2.证券交易所本身不进行证券买卖,也不进行决定证券价值
3.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
股票,基金,债券,权证,其他
其他交易场所(场外交易)
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公司制
股份有限公司
以营利为目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会员制 (上交所,深交所)
会员自愿形成
不以营利为目的
会员制组织
会员大会(最高权利)
理事会(决策机构)
监察委员会
总经理(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三、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历程
旧中国的证券交易所
(一)清朝光绪末年,外商开立“上海股份公所”
(二)1905,上海股份公所在中国香港注册登记,定名为“上海众业公所”
(三)1918,北平证券交易所成立(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四)1919,北洋政府农商部正式批准设立“上海交易所”
(五)1920,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批准成立
(六)1921,“上海股票商业公会”改名成为“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证券交易所
(一)1949,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设立“天津证券交易所”
(二)1950.2月,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成立北京证券交易所
(三)1952,天津,北京的证券交易所相继停业清理
改革开放以后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1990.11.26
批准成立
1990.12.19
正式开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89.11.15
开始筹建
1991.7.3
正式开业
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形成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发展是从地域性——转到——全国性的发展
四、证券业协会(SAC)的性质和宗旨
证券业协会的性质
1.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组织形式:会员制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协会
3.会员大会———权利机构(定章程)
4.章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业协会的宗旨
1.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进行自律管理
2.纽带作用
3.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4.公开,公平,公正
五、证券业协会的历史沿革
1991.8.28———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
2012.6.6———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从证券业协会正式独立出来
证券业协会的职能“自律,服务,传导”
六、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和自律管理职能
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员相关内容
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
(1)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2.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
3.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
4.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进行注册和自律管理
自律相关内容
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
1.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
2.推动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教育主要是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法律宣传、证券知识普及、证券交易风险揭示和证券公司基本信息公示等)
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
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1)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2)后续职业培训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业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与主要职能
中国证券市场实行“中央登记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2001.3.30),必不可少的环节———登记结算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上交所和深交所所属的登记结算公司标志着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构架已经基本形成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场所和设施
3.从业资格
4.其他条件
名称中有“证券登记结算”的字样
运营方式:全国集中统一
八、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制度
(一)证券实名制
真实,准确,完整
(二)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三)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分级结算制度(我国)
参与人制度
审计净资产:不少于500w 管理资产:不少于1亿元
(四)净额结算制度
全额结算
净额结算
我国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五)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九、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使用、监督管理
来源
交易经手费20% 营业收入的0.5%——5%(由登记结算机构代收代扣)
管理
1.依法合规 2.安全,稳健原则
基金公司日常运营由董事会制定,报财政部审批
中国证监会———业务监管
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
十、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和职责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负责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
不从事证券经济业务的证券公司,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按该季营业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