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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思维导图
编辑于2019-03-16 05:54:08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生文件的总称。
2.法律的概念:狭义与广义,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总体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1.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计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规范,具有规范性。
概括性
利益导向性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可预测性
普遍适用性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当事人。
(2)法律关系的种类
①自然人
②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法人
非营利法人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③国家
(3)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①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是任何个人或组织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
②行为能力,是指通过息的行为实际取得义务的履行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成年人
16周岁以上靠自己劳动获得经济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力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2.法律关系的内容
享有的权利
承担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客体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
①物,自然物、人造物、有体物、无体物
②人身、人格,生命权、健康权
③非物质财富,发明、作品、著作、商标
④行为,生产经营、经济管理
三、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件
自然事件:台风、洪水
社会事件:战争、改革
(二)法律行为
1.合法与违法行为
2.积极(主动)与非积极行为(非主动)
3.意思表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
4.单方(遗嘱)与多方行为(签合同)
5.要式(支票金额大写)与非要式
6.自主与代理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1.法的主要形式
宪法,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律)。
常务委员会制定与全国人大以外的法律(其他法律)
只能制定法律
国家主权的事项
名级人大、人民政府的组织、产生和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
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处罚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民事基本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其他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条例、办法、规定)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大制定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
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国际签约
2.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
上位法与下位法(上位优先)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变通优先)
同一机关制定(特别优于一般)(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事项新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找各自的制定机关(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不一致时找国务院,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就适用法规,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二)法的分类
1.根本和普通法(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2.一般和普通法(空间、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3.实体和程序法(法的内容)
4.国际和国内法(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5.公法(宪法等)和私法(民法)
6.成文和不成文法(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概念
法律部门与体系
1.宪法
2.民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一)概念:指市场经济主体因经济权利和义务矛盾引起的权益争议
(二)解决途径: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的裁决
特征
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
仲裁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货物卖买)
2.不能提请仲裁的有:①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②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承包合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1.概念:书面约定,口头无效。
2.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政府裁定。
3.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六)仲裁裁决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员的回避
①本案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
②有利害关系
③影响仲裁公正
私自会见,送礼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申请不开庭。
5.仲裁不公开进行(不对社会公开、不能旁听)。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申请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6.申请仲裁后,也可以先行调解,可以调解就调解,不能调解就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收到调解书之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做出裁决。
8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由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9.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自签收后起发生法律效力。
10、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11.对裁决不服时,当事人同纠纷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民事诉讼
(一) 民事诉讼适用范围
一审
平等关系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
1.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平等主体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经济法、劳动法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企业破产
3.特别程序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重大疑难案(二审)
4.债务案件
5.公示催告程序的宣告票据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合议庭成员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2.回避制度
参与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都要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离婚、商业秘密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
当事人不服的有权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
两审终审制例外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简易程序中的小额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对二审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发现审判有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多数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
保险保的地物所在地
被告
票据
票据支付地
被告
公司设立、分配利润、解散
公司住所地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合同诉讼
始发地
目的地
被告
侵权
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被告
铁路、公路、水上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最先到达的目的地
事故发生地
被告
子主题
(3)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发生纠纷
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
继承人死亡地
遗产所在地
(4)协议管辖
原告或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或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不得违反级别、专属管辖)
(5)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概念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2.诉讼时效时间
普通诉讼时效
3年
最长诉讼时效
知道或应当知道20年
3.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届满。
1.无可抗力
2.无民事能力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人没有代理人,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能力行为能力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
5.其他
4.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4.其他
5.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请求停止侵、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动产产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
4.其他
(五)判决和执行
调解
可以调解,不能久调不决。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案件不得调解
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判决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政府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送达判决收内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
民事裁决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子主题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事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不服的
2.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许可证、执照、资质证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
7.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8.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申请行政机关审批,行政机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内部的处分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行政机关对于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不能因为对行政机头调解纠纷不满的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除外,因不可抗力耽误申请期限的,可以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口头申请。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在诉讼中,法院会收取诉讼费。
4.如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以下情况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要求合理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2.行政复议机关
子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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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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