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之票据法
为方便考试复习,制作中级经济法思维导图,关注我,持续更新中
编辑于2020-05-26 17:31:14行业分析鱼骨图,通过行业概况、商业模式、竞争格局、未来趋势4个板块、20个问题,快速了解整个行业脉络。
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离不开恰到好处、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这些强调原则的解决办法,与我们流行文化大相径庭。但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取决于你能否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
很久以前就看过卡耐基的书,当时觉得就是鸡汤。随着人生的历练与波折,重读此书,发现他是一本教人如何解决焦虑及如何影响他人的书,正所谓“一切幸运并非没有烦恼,一切厄运绝非没有希望”,正视焦虑,与自己和解,存利他之心,行利他之事,这是美丽人生的哲学。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行业分析鱼骨图,通过行业概况、商业模式、竞争格局、未来趋势4个板块、20个问题,快速了解整个行业脉络。
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离不开恰到好处、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这些强调原则的解决办法,与我们流行文化大相径庭。但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取决于你能否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
很久以前就看过卡耐基的书,当时觉得就是鸡汤。随着人生的历练与波折,重读此书,发现他是一本教人如何解决焦虑及如何影响他人的书,正所谓“一切幸运并非没有烦恼,一切厄运绝非没有希望”,正视焦虑,与自己和解,存利他之心,行利他之事,这是美丽人生的哲学。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票据法 2020.05.25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一
票据种类
票据付款期
见票即付
银行汇票
本票
支票
见票即付商业汇票
远期票据
定日付款商业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商业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商业汇票
票据当事人
本票
以出票银行为付款人
支票
出票人开户行为付款人
汇票
出票人
银行
银行汇票
一般单位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关系
基础关系
真实交易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与基础关系分离
票据关系失效,不影响基础关系效力
非票据关系
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行为
有效要件
票据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无缺
欺诈、偷盗、胁迫取得,或明知恶意取得除外
票据上签章
签章情形
1. 签发时
出票人签章
2. 转让时
背书人签章
3. 承兑时
承兑人签章
4. 保证时
保证人签章
5. 代理时
代理人签章
6. 行权时
持票人签章
正确方式
自然人签章
签名或盖章
单位签章
财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支票出票人或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预留银行签章;银行汇票出票人或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人行批准银行汇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不符合规定后果
出票人签章不合规
票据无效
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合规
签章无效,票据有效
背书人签章不合规
签章无效,不影响前手效力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
权利种类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取得方式
出票取得
转让取得
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
权利判断
必须给付对价,合法取得未对价的,权利不优于其前手
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丧失补救
挂失止付
可挂失票据
1. 已承兑商业汇票
2. 支票
3. 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代理付款人
4. 银行本票
填明“现金”字样
预防措施
12日内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通知书失效
非必经程序
最终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补救
公示催告
票据条件
可背书转让票据
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现金支票不得背书
申请人条件
丧失票据前最后合法持票人
公示程序
1. 法院受理
通知停止支付
2. 发出公告
受理后3日内
催告期≥60日+15日
催告届满日不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 申报权利
查看厉害关系人票据
是否一致
若不一致,裁定驳回厉害关系人申报,若一致,裁定终结该程序
无人申报
无人指定期限申报,推定申请成立
4. 除权判决
1个月内申请除权判决,逾期终结公告程序
无人申报或驳回申报的,申请人应自公示催告期满1个月内申请除权判决
付款
除权判决公告日起
普通诉讼
失票人要求法院判定支付或清偿票据
于票据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除票据额
失票人起诉时应提供担保,担保额=票据额
判决前票据出现
付款人以票据处于诉讼,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法院,法院终结诉讼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对出票人或承兑人权利
远期商业汇票
2年
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汇票
2年
出票日起2年
本票
2年
出票日起2年
支票
6个月
出票日起6个月
对其他人权利
首次追索
拒绝+6个月
再追索权
清偿/诉讼+3个月
票据抗辩
对物抗辩
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票据行为不成立
记载内容欠缺或债务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票据记载
票据权利消灭或失效
票据权利保全手续
票据伪造、变造情形
对人抗辩
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不履行约定义务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
抗辩限制
善意给付对价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前手事由对抗持票人
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无给付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伪造
概念
假冒或虚构签章
责任
被伪造人
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亦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伪造人
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其他真实签章人
伪造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变造
概念
对票据签章以外记载事项无权变更
责任
变造前签章
按原记载内容负责
变造后签章
按变造后内容签章
无法分辨
按变造前内容负责
票据法律制度分则
二
商业汇票
票据行为
出票
票据行为
作成票据
交付票据
特殊要求
金额大小写一致
不一致,票据无效
不得更改事项
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汇票金额确定
汇票金额记载不确定,汇票无效
出票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出票人单方行为
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向持票人清偿票额、利息及相关费用
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
未记载票据无效,一般为: 表明“XX"字样 无条件支付委托或承诺 付款人名称(非本票绝对) 收款人名称(支票补记,非支票绝对) 确定金额(支票补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非法定记载
相对记载
未记载事项: 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场所(本票,支票)、住所、经常居住地(汇票) 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场所(本票)、住所、经常居住地(支票,汇票) 付款日期:视为见票给付(汇票)
背书
转让背书
绝对记载
背书签章
背书人名称
未记载名称即转让,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同等效力
背书日期
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禁止背书
任意禁止
记载“不得转让”,后手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定禁止
汇票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的,不得背书转让,转让的,背书人担责
粘单
第一记载人
汇票和粘单粘接处签章
部分背书
无效
背书连续
票据转让,签章衔接
形式连续
明知实质不连续付款的,付款人自行担责
其他合法取得
非经背书转让,税收、继承、赠与等,不涉及背书连续,只需举证合法权利
附条件背书
不得附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不得再背书
质押背书
记载事项
“质押”+签章
效果
背书人为票据权利人
后手转让或质押背书行为无效
承兑
适用
远期商业汇票特有制度
提示承兑
见票给付票据
无须承兑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票据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承兑行为
承兑附条件,视拒绝承兑
收到提示3日内,不作表示,视为拒绝
汇票正面“承兑”字样并签章
未记载承兑期,以提示承兑日起+第3日
法律效力
汇票到期日必须无条件支付
对汇票的一切权利人
到期日起10日未提示付款不影响票据责任
保证
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
“保证”字样+签章
相对记载
被保证人名称
已承兑
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
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
无日期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为谁保证
出票人、承兑人
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正面
背书人
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背面或粘单
附条件保证
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汇票保证责任
保证效力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多名保证人,之间连带责任
清偿债务后,可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提示付款期
见票即付汇票
出票日+1月
远期汇票
到期日+10日
银行本票
出票日+2月
支票
出票日+10天
逾期提示
作出说明,丧失一般前手追索权
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付款责任
付款形式审查
背书连续+提示付款人证件
责任解除
审查后足额付款,全体汇票债务人
追索权
行使条件
实质条件
到期拒绝付款
到期前拒绝承兑
到期前,承兑、付款人失联
到期前,承兑、付款人终止
形式条件
法定期限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得不到承兑、付款,拒绝证明
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追索金额
首次追索
拒绝付款汇票额
利息
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
拒绝证明或通知书费用
再追索
已清偿全额即利息
发出通知书费用
追索通知
拒绝+3日,通知前手,收到通知+3日再通知前手
也可同时书面通知各汇票债务人
未按规定追索造成损失,以汇票额为上限赔偿
特殊规定
银行汇票
出票人与申请人
出票人≠申请人
实际结算
实际结算金额≤出票金额
使用范围
单位或个人均可使用
可用于转账或现金
付款期限
出票日+1月
银行本票
出票人与付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
使用范围
我们本票仅限银行本票
付款期限
出票日+2月
支票
当事人
出票人
单位、个人均可使用支票
付款人
出票人开户行
收款人
出票人可作为收款人
种类
现金支票
“现金”字样
不得背书转让
转账支票
“转账”字样
普通支票
无“转账”“现金”字样
可现金,亦可转账
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支现
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
出票
条件
开立支票存款户
付款时足额款项
预留印鉴
授权补记
金额
出票人补记前,不得使用
收款人名称
可授权收票人补记
付款期
出票日+10日
见票即付,不得另付日期,付日期,记载无效,支票有效